药品功效分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的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14:22:15
企业搬迁有没有同城(同一个城市)搬迁的说法?如果单位从城北搬迁到城南,算不算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算,这是厂址的改变,如果你的家里单位变远了,你又不能到单位去工作了,这就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再比如法律发生了变化,还有很多可观的因素等,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重大变化指的是不可抗力。

当然不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