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鉴定报告:为何美国的法律都以人名为其命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6:43:06

1、这一种社会现象于美国的文化素养以及其社会根源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美国建国有华盛顿,因此其首都一直以华盛顿命名,是一个典型意义的事件。
2、美国向来尊重个人的权利和注重对私人名誉的保护,以个人名义命名已成为对个人尊重的象征,以表对个人的尊重和重视。也是为了纪念对美国做过贡献的人。
3、一些人与某些重大事件有关,为了让后人永远的将这些事件或教训铭记于心,从而让这些名字长留在人们的心中。
4、1932年关于犯罪个数的布洛伯格规则(Blockburger Rule);1963年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则( Gideon Rule );1964年关于获得陪审团审理的马歇尔权利( Massiah Right);1966年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Mirranda Rule);1967年确定搜查中的隐私权标准的凯茨规则( Katz Rule);1968年关于构成限制人身自由标准的特里拦截(Terry Stop);1969年关于上诉双重危险标准的皮尔斯原理(Pearce Principle);1974年关于上诉权的布兰克来吉原理(Blackledge Principle);1978年关于证据不足之标准的伯克斯原理( Burks Principle);1980年关于构成扣押的标准的门登豪测试( Mendenhall Test);1984年关于证据排除例外的里昂规则(Leon Rule)。

我不是学法律的,不过在大学上法律课时老师曾经提到,说美国使用的英美法系法律和中国的法系不同,我们的法律都有明文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核通过,表面上看比较死板。英美法系不同,明文规定的比较少,大多是看情况办事,或参照以前的案例定案的。如果碰上新式的案件没有参照,那么有威望的法官就可以当场造法(一般的港式法律片都能看到这样的剧情,某某律师说“请法官造法”)。那么这次的案件就可以记录在法律书上面并以法官名字命名

尊重著作权。

有么?美国的民法叫做某某某民法典么?举个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