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员工处理客诉能力:很好的法律思考题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23:01:28
甲打出租,下车时司机见有一黑包————-价值5000元,以为是我朋友的,于是司机问是他的吗,甲说是,于是拿走了。后来乙找到甲说丢了包,于是甲将包给了乙,但是此包也非乙所有,而是属于丙的,现在丙找甲,甲应负担怎样的责任

首先,甲冒领的行为是非法的,看金额和情节,一般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真正的失主找到甲,甲拒绝退还不当得利,严重的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其次,由于乙再次冒领该款,而甲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就轻易交出了该款。这时,甲违反了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楼上的那个同学说什么无因管理,真的是莫名其妙,无因管理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一种利他的行为,难道甲冒领他人的财产是合法并受法律的鼓励和保护??我的那个吐血啊!

不当得利是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怎么能够说是无因管理,学的是什么法学啊。。。。。。。

基于不当得利,甲当然有义务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来保管丙的财产,由于甲冒领的违法的先行为产生了保管义务,而不是无法定义务的无因管理啊。

无因管理的注意义务只需要尽到普通人的抽象注意义务,而基于不当得利产生的保管义务,甲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构成重大过失。

注意义务一般分为三类:抽象的注意义务、具体的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由于无因管理人是在进行无义务,利他的保管行为,只需要尽到抽象的注意义务,就是一个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甲明显是冒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是无因管理甲应当将钱交给公安机关或组织进行保管,而不是自己藏着。甲的行为明显属于不当得利。甲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显然本案中甲没有做到。

甲是否是恶意冒领属于甲的主观思维,但是,法理上判断一个人的主观动机是从他的客观行为来判断的,如果甲没有恶意,是希望找到失主,那么甲并不需要冒领,而是同司机一起将钱交给某个组织或行政机关,如出租车公司或公安机关。假如,甲怕司机侵占这笔钱,那么甲在冒领后应当马上自己将钱交给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显然从甲的冒领钱款后自己藏起的客观行为上看,不应当认定甲是善意的无因管理。因为,法律是不会鼓励和保护这样的行为。所以,无因管理根本就不可能成立。

甲冒领钱款的先行为,已经因为这个行为产生了的先行为的义务。怎么能成立无因性。

即使某人捡到他人的财物,如果自己藏起,也构成不当得利,更何况是冒领!!捡到大额钱款拒不交还失主,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占罪,更何况还是冒领!捡钱的行为本身不违法也没有主观恶意,冒领的行为难道是无因管理??我的那个吐血啊。。。。。。。

如果甲的冒领行为能成立无因管理,那么乙的冒领行为不是也能成立无因管理?难道这些人藏钱的目的是为了等失主?而且是利他的行为??明天我也去无因管理别人的财产了,我是利他的哦。。。。。公安机关我不相信,我相信我自己,呵呵呵呵

无因管理,我觉得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