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das和arcgis:我国的有没有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0:26:13

我国刑诉法第162条的规定: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见第162条共有三种判决,一是有罪判决,这是清清楚楚的有罪;二是无罪判决,彻底无罪,比如这事根本就不是你干的;三是类似该案件,也叫无罪判决,但它是属于疑罪从无,是疑罪的无罪。

  疑罪从无,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引申出来的。无罪推定是一个很古老的原则,最早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提出来的,后来法国大革命胜利以后,在人权宣言中也提出无罪推定。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再往后是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也规定了“无罪推定”,所以它是国际性的原则。疑罪从无还体现在一些地区性的条约、公约中,如《欧洲人权公约》等都有该原则。我国1996年新刑诉法第12条也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就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在我国,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到底算不算无罪推定,还是有争议。有人说第12条就是无罪推定,有人说它只是确立了法院的统一定罪权力,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决一个人有罪。修改前的刑诉法中,检察院有“免予起诉”权,等于说检察院也有权定罪,现在取消了免予起诉,只有法院才是行使定罪权的唯一机关。一般认为这就是无罪推定。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前,对任何人都不得认为是有罪的,一切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无罪推定”原则还有几个引申出来的原则,如既然说法院判决前对任何人都不得认为有罪,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应该有沉默权,但是这个权利在我国还没有实行;另一个引申的原则就是举证责任,由控方负责举证的责任,即控方指控某人有罪,就应由控方拿出有罪证据,而不应让被告证明自己无罪;再一引申原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这三点都是从无罪推定的大原则中引申出来的。

  对待“疑罪”,究竟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民主、文明、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

  疑罪从无有可能放纵一个真正的罪犯,而疑罪从有也可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却将真正的罪犯放走,所以疑罪从有比疑罪从无危害性要大得多。因此,只能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并没有引入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只是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立法者称中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是根据国情需要而不是全盘照搬理念。如果无罪推定原则完全引入中国,这将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是明确,但是我国贯彻的一点不彻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还很不到位,例如:在我国没有沉默权。
2006.4.22
19:33

我国没有确立此项原则,或者说我国的这项原则跟其他国家的不一样啊,在96刑事诉讼颁布以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一位负责人曾说过,“我们的这个无罪推定跟国外的不一样,如果真的确立此原则,那么给犯罪嫌疑人上强制措施就没有根据了”

那么什么算是“犯罪嫌疑人”?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根本就不会有这一说法。
所以就算我国明确规定了,实际上现状也是很难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