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乌鸡哪里有卖:一个关于法律财产分配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6:39:32
赵新旺与妻张梅珍于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过人们法院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儿子赵金元随赵新旺生活。张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400元,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0万元归张所有,价值50万的房子归赵所有。40万元的股票其中25万归张所有,15万归赵。2002年5月12日,赵不幸车祸身亡,获医疗费,丧养费,儿子抚养费,精神抚恤金,等赔偿工5万2千元,为赵完成丧事,赵的父亲与母亲及张某就赵的50万元房产,15万股票,5万2千元的赔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调解无效,2002年6月15日张将赵父母告上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继承权,问这些钱该怎么分?

请写清分析思路哦
赵的父母和儿子有平等的继承权?
那这钱是分为三份一人一份还是两份,父母一份儿子一份呢?

1、赵的50万元房产、15万股票由赵的父亲与母亲及儿子赵金元继承,原则平均分配。
2、5万2千元中的医疗费、丧养费用于实际支付开支,如已垫付,那么由实际垫付人取得。
3、5万2千元中的儿子抚养费归赵金元所有,由监护人代管(赵死亡后需重新确定监护人,一般是母亲监护)。
4、5万2千元中的精神抚恤金参照继承法由赵的父亲与母亲及儿子赵金元原则平均分配。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赵已于02年5月10于张某达成离婚协议,则夫妻关系终止。故张某不再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赵某的遗产,该遗产应当由赵的父母及其子继承。

张某没有继承权,现在的法定继承人是赵的父母及儿子。赵的父母和儿子有平等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