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谷天堂 新三板:合伙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0:42:59
甲乙丙三人合伙做生意,协议中规定按投资股份大小分红,其中丙与丁私下签订协议,丙的投资中有丁一部分资金,如果丁和其他企业有财产纠纷,可以跟甲乙丙三人的公司追讨吗?也就是说法律上承认丁是该公司的股东吗?
丙、丁私下签订的参与公司分红的协议对于该公司有效吗?

不可以向公司追讨,同时法律上也不承认丁的股东地位

本案例相当于丙找丁借钱投资开公司,所以,丁与丙是借贷关系,而丙与公司才是股东关系,丁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丁与其它企业有财产纠纷需要赔偿,那么丁可以向丙追讨债务,或是法院判决其它企业代丁向丙行使求偿权。在这个时候,如果丙的个人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丙可以(或是被法院强制)转让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以清偿个人债务,而不能用公司的财产清偿(法律规定股东不得以公司财产清偿其个人债务)。在转让的过程中,甲与乙有优先购买权,其次才是其它人。如果转让给其它人,应当经过甲与乙的同意,如果甲与乙不同意,但甲与乙自己又不购买,则视为同意。

所以,无论是谁认购了丙在公司中的权益,对于公司来说,没有任何损失,实质上只是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其它人,对公司来说,只是更换了股东,其它没有任何变化

丙与丁私下签订的协议只对丙与丁有约束力(即在现实中可以丙先参与分红,再把分得的红利转让给丁),而对公司无效,因为只有股东才有权参与股利分配,就连公司的债权人也无权分红。丁不是股东,甚至连债权人都不是,所以也就无权分红。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