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体检保密吗:开药店需要办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0 09:08:43
那位大虾知道,现在开一间药店都需要办理什么?需要去那些职能部门?谢谢!请告知------

一、受理

申办人向拟开办药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开办零售药店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办人。

二、审查

同意受理的,申办人须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办药店法人(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

(2)营业场所使用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企业质量管理、经营管理制度目录

受理申请的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材料上报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和材料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复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同意筹建的,发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查表》。由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三、验收

申办人完成拟办药店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未通过验收的应说明理由。

未通过验收的申办人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发证

验收合格的,由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查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查表》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要求

(一)开办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筹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逾期未申请或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9个月后未通过认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受理审批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办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每年年初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本年度门店发展计划,实行一次性审批。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条 市内、县城内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乡镇新开办药店必须配有药师以上职称人员。经营中药饮片还应配有中药师(含中药士)以上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零售药店直接接触药品的经营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并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合格,持《药品经营人员证》上岗。

第五条 市内新开办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县城内新开办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乡镇新开办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第六条 药店的设置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具体的调控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边远农村开办村级零售药店,按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供应信息网络建设实施意见》办理。

第八条 鼓励连锁企业开办零售连锁门店,其新开办的零售连锁门店亦须达到GSP标准,并必须符合第六条要求。

第九条 市内、县城内、乡镇设置的单体药店,必须符合GSP认证标准,并实施GSP认证。

第十条 药店必须具备能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第十一条 机场、宾馆可设置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其验收标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新开办药店的申办程序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