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政治风险:劳动怎样形成价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6:08:42

劳动如何创造价值?
  黄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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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曾在《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一文中论证:根据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介定价值”的思想,一个生产者所产商品的价值实际上是由其它(效率比较低的)生产者的劳动所创造的,而不是这个生产者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比如,A人生产的商品所具有的价值并不是A人自己雇请的劳动(工人)所创造的,而是B人、C人等其它生产者所雇请的劳动为A人创造的,其中A人往往要比B人、C人等生产者具有更高(至少相等)的劳动生产率。这就是我所说的“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
  而马克思剩余价值论则认为:一个雇佣者(资本家)所获得的价值与剩余价值是由他所雇佣的劳动工人直接给他创造的。因此他便认为:劳动创造了价值;是雇佣劳动为雇佣者(雇主)创造了价值。他的说明方式是:当雇佣劳动者在雇主的生产资料(机器与原料等)上为自己及雇主生产出补偿自己劳动力耗费与资本耗费的产品(即生产出工资与资本本钱)后,他们还要继续劳动,为自己的雇主生产出“剩余产品”,这些“剩余产品”在马克思看来是雇主无偿占有的。这些被雇主无偿占有的“剩余产品”具有价值,所以马克思便认为:雇佣劳动为雇主创造了价值,雇主把这些“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卖,就可以实现出其中的价值,从而真正占有它们。
  实际情况是怎样呢?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说:雇佣劳动通过创造这些“剩余产品”而直接为雇主创造价值呢?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我前面所说的“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就成为问题了。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与我所说的“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有矛盾吗?如果有矛盾的话,那么马克思“劳动创造价值”与他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介定价值”也会产生矛盾。仔细考虑起来,它们之间并不矛盾,只是我们要对所谓“劳动创造价值”之说作出更加严格而细致的研究。
  前面说了,“劳动创造价值”是通过雇佣劳动为雇主创造产品特别是“剩余产品”而实现的,但是,创造作为使用价值的产品,并不等于创造价值,“使用价值”与“价值”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因此虽然一个人生产出更大的使用价值(更多的产品),但他未必生产出更大的价值(或交换价值)。决定这些剩余产品中具有多少价值的,仍然由马克思自己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即是:取决于其它生产者的生产效率。如果其它生产者的生产效率相对高些,那么这些剩余产品的价值就会小些,如果其它生产者的效率相对低些,那么这些剩余产品的价值就会大些。因此,笼统地说“劳动创造价值”是不妥当的,说雇佣劳动为雇主创造价值也是不准确的,尽管雇佣劳动确实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比如从日8小时劳动时间延长到日12小时劳动时间)而为雇主创造了很多剩余产品,但这些剩余产品所具有的价值并非由这个雇主自己的雇佣劳动所“创造”。比如,在市场上这些剩余产品到底能够卖得多少钱,并非决定于这些雇佣劳动,而是取决于其它(相同行业的)雇主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
  当然马克思所说的是全社会的雇佣劳动在为全社会的雇主们创造价值,因此他总是强调一种整体的“社会性”。但是,当我们打破这种“全社会”的整体笼统性,深入分析到“到底是谁的雇佣劳动在为谁(作为雇主)创造价值”时,我们就必然得出结论:剩余产品与剩余价值在来源上是分离的,其中,剩余产品是由一个雇主所雇劳动创造的,而这剩余产品中的剩余价值则是由(相同行业的)其它雇主所雇劳动创造的,它为这个雇主的这些剩余产品创造剩余价值。比如,雇主A人所雇劳动为他创造了一批剩余产品,但这批剩余产品所具有的剩余价值则是由雇主B、C等人的雇佣劳动所创造的。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定得出这样的结论。而这个思想的最大问题是将价值与交换价值相混淆了,以为价值就等于交换价值,以为一个物品具有多大价值,就具有多大“实现了的价值”即交换价值。
  如果我们认同马克思的“价值即是人类劳动代价的耗费”的思想,那么我们无论如何都难以具有“创造价值”之说,因为我们无法理解“创造人类劳动代价的耗费”这种思想,“劳动代价”是越少、越节约越好的,而不是创造得越大越好。如果我们说“创造交换价值”,即创造一笔更大的利润,那这种创造正好是通过减小产品中的劳动代价耗费、减小产品中的内在价值而得到实现,这也就是说,自己要比别人更高效,生产率更高,才能获得这笔“更大的利润”。所以,说来说去,“价值创造”必然要建立在别人的生产率低下的基础上,而不是自己为自己“创造价值”。

说的太多也没有用,是转的,人类通过劳动将物品的价值变为价格,以获得利润,价值是物体或某个事物本人所具有的,并不是劳动创造的,这是关键,比如说太阳,他是有价值的,但是没有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