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切希望和要求:关于一起交通事故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6 20:28:41
我的一个朋友,在一个县城里作小生意,过年期间为了方便,从一个熟人那里借了一台车,为了逃避养路费就随便找了一个报废车的牌照换上了。在过年期年他的孩子偷偷将车开出,又转借给其的同学,其的同学在使用过程中不幸肇事,将一家三口的两个大人撞死,孩子重伤至今仍晕迷不醒,在医院抢救。其同学无陪偿能力,于是当地交管部门就判我的朋友陪付。光是两个大人就是四十多万元,孩子的医药费不算,医药费已经放到医院十万多元钱短短十几天已经花没。我的朋友几近家破。虽然他作的也有不对,但我在这里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应该由他来陪付?他孩子的同学有驾驶证,但肇事当天是酒后驾车。他的孩子也有驾驶证。车辆无保险。并且他孩子的同学已经批捕,据说已经定下来判有期徒刑七年。
这是我上次提问的问题,也得到了大家的回答,但有一个朋友说我的朋友最多只应该承担30%-50%的责任,不知道这个只应承担30%-50%的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麻烦大家了,请帮忙告诉我具体的法律条款,或者法律解释,或者案例.多谢.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你的朋友肯定要负责任.至于承担多少没有具体的数额,法院会根据情况而定.但不会超过数额的一半.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还有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车主赔偿(当然这里的赔偿就是车主一个人承担\ 但事后车主可以向肈事者要求承担责任\ 进行赔偿),所以他是肯定要赔偿的.

你朋友肯定要承担部分责任,肈事者负大部分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交通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你朋友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不管如何都只能先赔付受害者,然后才能向肇事者要求其承担他相应的份额。

各地在承担责任的主体上往往有各自的规定,比如说天津判决一起挂靠车辆的赔偿就是全部责任,而山东省在同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却不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建议您去案件受理地的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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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朋友没有事故责任,因为他将车借给的是有驭驶证的人,这方面他没有错,负的是换车牌的责任,这与肇事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