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德之道2.5才卖299:民事法律的问题。有点棘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22:33:05
甲出国留学,临行前将自己价值1080元的DVD机委托乙保管。乙在甲出国后,擅自将甲的DVD机以650元的价格卖给丙。甲从国外回来后,得知自己的DVD机被乙卖给丙,便要求丙反还原物。丙不给,理由是该机,是自己花钱买来的,对其拥有所有权。为此,甲丙二人争执不下。

问:已知所有权属于丙,那么甲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损失?乙又该承担什么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1、若丙在购买该DVD机知道该机之所属乃甲,则:
乙之行为属无权代理,甲可追认,选择向乙追回货款;亦可不予追认,使得乙丙之间合同归于无效,甲可要求丙返还DVD机,丙可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2、若丙在购买该DVD机不知道该机之所属乃甲,认为就是乙之所有,则:
丙之购买行为属善意取得,甲无权要求返还。甲此时可要求乙返还货款(追认代理行为)或者要求乙赔偿(乙侵权)。

不知您清楚否。

甲只能向乙要求赔偿损失,因为,丙属于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