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官方网站系统: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拒绝接收债权转让通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07:20:51
债权人希望将债权转给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但债务人拒绝接收通知,是否可以通过公证来解决这个问题?若通过公证,公证书是否能够被法院采信,从而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
谢谢各位解答。我感觉公证也应该没有问题。事实上,我们在与公证人员一起送达时,面对债务人办公室人员的决绝接收,公证人员说: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出具公证书,因为不知道送达到谁手里,不能获得办公室人员姓名我们无法起草公证书。即使起草公证书,这样情形的公证书也可能不被法院采信,因为我们公证员是你们债权人请来的,咱们是一方,法院可能无法听信咱们一方之词。
我当时就十分困惑且气愤。我们债权人之所以请公证员就是为了让其处在一个合理第三人的角度见证我们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我告诉他:对方拒绝接收通知和我们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你们公证员来此的目的就是证明我们已履行通知义务而对方拒绝接收而已。你们不是我们债权人一方,也不是债务人一方,而是客观的见证者。
他又说起法院对此类公证书的认证十分不统一,所以还是难办。我真的很纳闷,如果债务人顺利的接收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签章,我们还要公证员来干什么?要他们不就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么?

债权人只要告知债务人就好了,拒绝接受不影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只要通知就好了。http://www.jsfada.com/show.asp?id=144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BA%CF%CD%AC%B7%A8
这个合同法内容的链接,参考第五章内容

可以,根据民诉的相关规定,公证书可以直接做为证据

可以公证,应该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