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彩超怎么做:我妈妈是农药厂包装工人,但是我最近发现她们包装50%的甲胺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2 18:27:25
我想问问哪位同仁知不知道这种不合法现象该找谁去说

这位朋友,如果您对这种工作现象有意见的话应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如果您现在只想反映这种违法生产现象,象农药三证,质量等等这种事情应该是由当地执法大队直接负责的,您可以进行举报。如果您想了解详情可以登陆国家药检所网站中国农药信息网进行查询

公商部
谢谢!!!!

穆大哥提醒你:
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诉!

甲胺磷作为一种剧毒农药,国家早就明令禁止国内销售和使用,但可以生产,以供出口!
所以说,你妈她们厂的行为是没有违法的!

附两个文件,大家可以看一下
农业部公告第274号

农业部关于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的公告

为加强农药管理,逐步削减高毒农药的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强化杀鼠剂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混配制剂登记。自2003年12月3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登记(具体名单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公布)。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批准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和临时登记有效期满4年的单剂的续展登记。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

二、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自公告之日起,撤销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的登记,不得在花生上使用含丁酰肼(比久)的农药产品。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在2003年6月1日前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换取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自2003年6月1日起,停止批准杀鼠剂分装登记,已批准的杀鼠剂分装登记不再批准续展登记。

2003年4月30日

甲胺磷5种农药产品登记将分阶段撤消
2005-4-13

根据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出《关于撤消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产品登记的通知》(农药检(药政)〔2004〕22号),拟分阶段撤消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登记,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农业上使用。有关事项如下:
1、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产品。
2、自2005年1月1日起,撤消284个非原药生产企业含有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制剂产品的登记,其中甲胺磷制剂产品94个,对硫磷制剂产品67个,甲基对硫磷制剂产品90个,久效磷制剂产品32个,磷胺制剂产品1个。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应于2004年5月3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证。
3、自2005年1月1日起,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原生产企业的70个制剂产品的登记使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其中甲胺磷制剂产品26个,对硫磷制剂产品7个,甲基对硫磷制剂产品22个,久效磷制剂产品15个。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应于2004年5月3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证。自2005年1月1日起,撤消其登记,并全面禁止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4、含有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临时登记制剂产品,其累有效期满四年后不再续展。
文章来源:农业部

禁止使用甲胺磷的公告是农业部发的,所以最接近的主管部门应该是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