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i动作条不见了:传说中的诛九族.是哪九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2:36:52
所谓这个诛九族.只诛杀和男性这边有亲戚关系的人.甚至结拜兄弟都不能幸免.其中包括妻族和师族(就是老师同学那边都要砍)。还是是指九代的直系亲属,包括高祖、曾祖、祖父、父亲、自己、儿子、孙子、曾孙、玄孙,也有人说过还有另一说法,连朋友老师、门生之流都要算上对了.这个诛九族是不是真有这回事呢?

诛九族应来自於秦变法后的夷三族法
九族”也是指亲属。但“九族”所指,同样诸说不同。一说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即玄孙、曾孙、仍孙(古时称从本身下数第八世孙为仍孙)、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一说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儿之子(外孙)、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儿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从母子(娘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

“九族”一说的出现,与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有很大关系。封建社会实行残酷的株连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灭“九族”,即“株连九族”。随着时代的变迁,今日“九族”之意有了很大变化,其亲属之意已经淡出,变成了对与之有关的一切人的泛称。□
诛九族
n 说法一
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儿及外孙。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n 说法二
中国古代「抄家」和「灭族」经常是伴随使用的,目的在斩草除根--完全除去复仇的实力和人脉。少康中兴「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就是除之不尽的后果,吴子胥与吴伐楚是灭族不彻底的结果。因此,秦始皇开始有「族诛」的酷法,先是「夷三族」,后代越来越酷,由三族、五族到九族--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株连最广的是明成祖杀方孝孺,诛其「十族」
n 相关故事:
安徽凤阳朱元璋,以一孤苦无依、魁梧戽斗的流浪儿,做过牧童、小和尚、行乞缘,最后投效郭子兴军,身经百战,历时十六载,终于驱逐元虏,建元洪武,定都南京,国号大明,是为明太祖。
太祖自小父母双亡,兄姊五人或死或离。人单丁薄,无奥无援,即位后却大大地发挥了「创造宇宙继起之生命」的本能,总计生下二十六个儿子。太祖又鉴于隋、唐君主大权旁落藩镇,导致衰亡,又以宋代内重外轻,以致外侮纷至沓来,亦导致亡国。乃分封诸子,虽「分封不锡土,列爵不临民,食禄不治事」以资预防。太祖在位三十年,病殁,享年七十一。由于太子早逝,遗诏传位于太孙允炆。
所谓九族,从己身往上数:父、祖、曾祖、高祖;再自己身往下数:子、孙、曾孙、玄孙,总共九族。所谓十族,外加门下学生,连坐被杀者达八百七十三人,其他外亲之发配充军者高达千余人,时称「瓜蔓抄」是也。
中国古代「抄家」和「灭族」经常是伴随使用的,目的在斩草除根--完全除去复仇的实力和人脉。少康中兴「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就是除之不尽的后果,吴子胥与吴伐楚是灭族不彻底的结果。因此,秦始皇开始有「族诛」的酷法,先是「夷三族」,后代越来越酷,由三族、五族到九族--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株连最广的是明成祖杀方孝孺,诛其「十族」。

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但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况曾对族刑进行过声讨。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且荀子的看法并非曲高和寡,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
这些议论代表着一种极其普遍的思想倾向,且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儒家圣贤以及经义精神对族刑有如此明白而又强烈的反对意见,那末,以儒家的德治和礼义相标榜的古代法律为什么毫不掩饰地保留了这一极端的刑罚呢?其原因恐怕要从两方面去寻找。首先,是古代政权的性质及其贯常的镇压手段决定的。中国传统的集权专制政治在本质上是反人民的,为维护和巩固暴政,无所不用其极,视人命如草芥,任何惨无人道的杀戮,既便是尸横遍野、血流成河,也不会使任何一位暴君虐臣产生什么负罪感。他们甚至还可以为其刑罚的酷滥寻找到堂皇的借口,即所谓的"以刑去刑"理论。族刑连坐法最著名的实践家商鞅曾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商鞅本人虽以其法家的名声而难为后世正统所垂青,但他的这一理论却完整地为后来者心照不宣地接受,并贯彻于刑事镇压之中。族刑在古代的经久不衰,正是中国重刑主义传统的重要表现。其次,则又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寻找。简言之,即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族本位的社会形态营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间。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为前提的,即离开了家族背景,个人的生命意义及生存价值便被抹煞于无形之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因此,个人的行为被赋予了家族的含义,成功或发达,首先是家族的荣耀,所谓"光宗耀祖"是也;沦丧或犯罪,则意味着家族的耻辱,所谓"家门不幸"是也。在这些观念的影响支配下,族刑也就具备了其存在的立足点,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个家族有义务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另一方面,在统治者看来,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单纯惩治个人尚不足以达到威慑与防范的目的,于是,家族作为个人的母体也就相应地成为了杀戮的目标。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九族”之说最早见于《书·尧典》:“以亲九族。”九族所指,历来说法不一,较流行的说法有两种:
(1) 从自己算起,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称之谓九族,具体的来说这指的是高祖、曾祖、祖父、父、子、孙、曾孙、玄孙共九代。史载燕王朱棣(明成祖)率兵入京师,夺得大权后命方孝孺替他起草即位诏书。方孝孺不听,被杀害。当时受株连而遇害的达 847人,就是灭九族的。灭九族时,对已死去的要劈棺鞭尸。
(2)指异姓亲族,即父族四(自己本族四代),母族三(母亲同族三代),妻族二(妻子同族二代),这样合起来共九族。

是指九代的直系亲属,包括高祖、曾祖、祖父、父亲、自己、儿子、孙子、曾孙、玄孙

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但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况曾对族刑进行过声讨。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且荀子的看法并非曲高和寡,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
这些议论代表着一种极其普遍的思想倾向,且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儒家圣贤以及经义精神对族刑有如此明白而又强烈的反对意见,那末,以儒家的德治和礼义相标榜的古代法律为什么毫不掩饰地保留了这一极端的刑罚呢?其原因恐怕要从两方面去寻找。首先,是古代政权的性质及其贯常的镇压手段决定的。中国传统的集权专制政治在本质上是反人民的,为维护和巩固暴政,无所不用其极,视人命如草芥,任何惨无人道的杀戮,既便是尸横遍野、血流成河,也不会使任何一位暴君虐臣产生什么负罪感。他们甚至还可以为其刑罚的酷滥寻找到堂皇的借口,即所谓的"以刑去刑"理论。族刑连坐法最著名的实践家商鞅曾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商鞅本人虽以其法家的名声而难为后世正统所垂青,但他的这一理论却完整地为后来者心照不宣地接受,并贯彻于刑事镇压之中。族刑在古代的经久不衰,正是中国重刑主义传统的重要表现。其次,则又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寻找。简言之,即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族本位的社会形态营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间。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为前提的,即离开了家族背景,个人的生命意义及生存价值便被抹煞于无形之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因此,个人的行为被赋予了家族的含义,成功或发达,首先是家族的荣耀,所谓"光宗耀祖"是也;沦丧或犯罪,则意味着家族的耻辱,所谓"家门不幸"是也。在这些观念的影响支配下,族刑也就具备了其存在的立足点,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个家族有义务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另一方面,在统治者看来,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单纯惩治个人尚不足以达到威慑与防范的目的,于是,家族作为个人的母体也就相应地成为了杀戮的目标。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九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数字,只是说明把所有的人都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