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造军舰:捉奸与隐私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10:46:34
胡某与王某是配偶关系,自2000年胡产下一子得产后抑郁症,夫妻关系发生波折.致003年丈夫王某经常夜不归宿,2003年底,王某首次提出离婚,但胡某坚决反对.2005年,胡某听问王某与孙某关系暧昧,且王某再次提出离婚并威胁若不同意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考虑到王某近年来的极端冷漠,胡某对婚姻失去信心,为了将来能在离婚诉讼中争取主动,胡某希望掌握丈夫保养"二奶"的直接证据,于是找到某法律事务所的刘某商议,雇佣其调查丈夫的行踪.
终于刘某发现王某与孙某的会面场所,于是在胡某的授意下刘某租下了孙某对面的房子,购备了高倍望远镜,连续蹲点守侯并在此后半年的时间内多次发现王某与孙某会面并数次成功的用照相摄象机记录下王孙二人赤裸共处的画面,在此期间,在接到刘某的同志后,胡某多次邀约自家亲属数十人次一道通过望远镜观察王孙二人同居的情况,以为为人证.
2005年,胡某将照片和光盘展示给王某和孙某希望二人分手.次日王某与孙某一道针对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胡私拍,与亲友共同偷窥的行为非法接触了二人的绝对隐私,破坏了孙的住宅安宁和安全,侵害了二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胡某交出视听资料母带并销毁所有复制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我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希望能有人能帮我分析一下这个问题,谢谢
方向:1,夫妻忠实义务;2,通奸的形式和法律后果;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4,隐私权的性质,构成要件以及现行法对隐私的保护有哪些,是否足够;5,私人领域有什么限制;6,名誉权的性质及构成要件;7证据应该如何取得以及非法取得证据的效力;8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对他人婚姻关系负有何种义务.非常非常谢谢

胡某行为侵犯了王某与孙某的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明确规定不得非法侵害,其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另外还侵犯了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住宅不仅包括侵入住宅物理空间内部的行为,也应包括在住宅外部通过一定的器具非法监听或窥视住宅内部的私生活的行为.

  所以原告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交出视听资料母带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正是消除影响。根据上面提到的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国内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条文,
主要看侵犯隐私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必须遵循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决不能‘以毒攻毒'。否则,不但自己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加害人',弄不好,还会引发另外一种侵权。”

捉奸没错,暴露他人隐私则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