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vc煲机时间:急需会计制度,出纳管理制度,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1:20:30
朋友,谁有现成的会计制度,出纳管理制度,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简单一些的就可以,我急需,拜托大家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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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的开具

开发票的工作准备

填开发票前,必须对所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钉等印刷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所领用的发票,并将其及时送回财务部处理。

填写发票时,必须完整无缺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具体内容的填写规则;填列的项目全部填写进去,不能遗漏。填写发票时必须真实无误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具体内容的填写原则;实事求事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目,不得弄虚作假。

发票填写的规范要求

在填写发票时,必须做到按日期、号码顺序填开,填开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填写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实际日期开具发票,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要做到当天开取。

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项目,应该按货物名称、金额逐项填写,不能怕麻烦而从简。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如型号必须是销售货物的实际型号,计量单位是套或台或个须填写清楚。

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规范:填写发票时,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能填写小写,不写大写,也不能填写大写,不写小写。填写大写遇到金额为零时,例:¥100.50元,中间有0或末尾有0,均不可用 代替,正确的填如下:壹佰零拾零元伍角零分。小写金额栏阿拉伯数字末填写到最高位的,在数字的前一位填写人民币符号“¥”。

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如有涂改必须作废重新开具。发票作废必须是原发票联次四联并存,装订在一起。

填开发票的“八不准”规定

1.不准大头小尾。所谓“大头小尾”是指发票填开人将复写发票分联分别填写,发票或付款报销联开大金额,而存根联、记账联则开小金额。

2.不准转借代开。所谓转借代开,是指填开始票单位或个人之间相互转借发票或超越工作职责范围,徇私情违章替别人开具发票。

3.不准“卖甲开乙”。所谓卖甲开乙,是指发票填开人为了迎合顾客的要求,故意将甲写成乙,帮助他人弄虚作假。

4.不准拆本使用。所谓拆本使用,是指用票部门将整本发票拆开零星使用。它极易造成发票丢失,不易管理。

5.不准错位开票,所谓错位开票,是指填开发票部门未按发票的最高面额开票。例如:开百元的发票不能在千元发票上开具,十元的不能在百元发票上开具。

6.不准涂改套用,所谓涂改套用,是指开票部门由于填写错误,为了简化工作而自行在原发票上作涂改。

7.不准开具空白发票。

8.不准处自行开具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发票。

二、发票的作废

违反开发票的八不准原则都必须将其作废,保存好四联发票订在一起,等开完整本后将可核销。一本发票最多只能作废五张,超过五张将对其进行罚款。

三、发票的冲红

新版的普通发票开具红票不需要红笔填开,只须在小写金额栏前加“—”号,在大写金额栏前加“负”字。

如发生销货退回,收回原发票联,如果公司末作账务处理,将收回发票联附在存根联后四联依次注明“作废”,作废发票必须是按原发票的联次依次装订好。如果公司已作怅务处理,可开具相同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装订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后面,并在收回原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已冲NO XXXX(新开的发票号)”字样,在新开的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已冲NO:XXXX(收回原发票号)”字样。

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如果公司末作账务处理,将收回发票联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应按折让后的价格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公司已作怅务处理,可开具相同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装钉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后面,并在收回原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已冲NO:XXXX(新开的发票号)”字样,在新开的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已冲NO:XXXX(收回原发票号)”字样。

四、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每周四各门店负责人委托本店员到财务部发票管理员,根据本店实际情况领用发票。

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 退、开具等日常工作,工作交接手续要清,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设置发票存放专库。

设置专门的账本反映发票领用存情况,按发票领用先后顺序使用发票。

发票的四防:防丢失被盗、 防潮、防蛀、防火。

出纳制度
出纳员管理制度

1. 认真保管登记银行、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2. 管好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限额:3000元,当日销售款当日存入银行,不准坐支现金。
3. 严格履行借款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借款,或占用公款,每月开资,必须扣清借款。用款额不超过三仟元可请示主管财经的副总经理批准,三仟元以上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除外。
4. 严格执行报销制度,按规定把好资金支出关,报销手续必须齐全,没有领导审批不予受理。
5.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支票管理,作好记录,使用支票要经领导审批,一日内督促报销或及时收回。
6. 月末主动与会计和银行对帐,必须两帐相符。
7. 取送款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审计处的会计核算部门和所属单位、部门的会计核算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三条 公司的会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证公司的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对公司的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会计机构在财务审计处内设置,与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分设,形成职责分明、各自独立、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有机整体。
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会计机构中会计人员的配备,从健全会计机构和便于加强经济核算出发,因事设岗,按岗定人,根据岗位的不同可以按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多岗一人设置。会计人员的使用既要以胜任工作、满足需要为前提,又要避免人力资源的人浮于事、繁冗浪费。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单位参与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有计划的轮换制度。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和会计业务的培训。

第二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附财务人员,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职责
(一) 总会计师是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业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济核算。总会计师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主管公司全面经济核算、内部审计和财务会计工作。
(二)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负责建立健全经济核算体系和制度。
(三) 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 组织编制和审核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审查财务预决算,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五) 协助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和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公司经营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六)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控制计划内的费用支出,对计划外的重大费用开支,在与费用列支部门的主管副总经理协商平衡后,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七) 建立健全公司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资料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
(八) 组织和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九) 协调和审查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工程施工项目等收支方案。
(十) 领导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审计法规,负责公司内部独立核算部门(单位)、工程项目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十一) 负责编制主管工作的方针目标,对分管范围内目标进行审核、检查和落实。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处经理岗位
(一) 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公司的财会人员办理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机构的核算、监督、规划、控制、调节和评价的职能作用。协助总会计师开展全面经济核算,把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结合起来,不断改进会计工作。
(二) 具体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学习各项财会法规、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制定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公司内部的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促进财务会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运作效率。
(三)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参与预测、决策和业绩评价。定期组织有关岗位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成本计划和期间费用计划,定期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 按照国家的规定从不同渠道采取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
(五) 参与拟订和审核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经济文件。
(六) 负责向公司领导报告经营状况和成果,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
(七) 组织会计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学习,负责会计人员的考核,参与研究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整工作。
(八) 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定有关岗位专门保管暂存于本部门的会计档案,定期立卷按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九) 监督因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的会计人员,认真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
(一)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根据财务审计处主办会计审核签章的收款和付款凭证上,办理款项的收付。
2、 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 “收讫”、“付讫”戳记,并在登记后于次日将收付款凭证加主办会计。
(二)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在会计人员制证无误的情况下负责现金收付业务,并及时登记日记账,结出余额与实存现金核对。
2、编制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报表,及时清查未达帐项。
3、按币别和账号分开设置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1、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款责任。
2、要保守保险柜秘码,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四)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1、 负责登记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
2、 负责保管所持的银行预留印鉴。
3、 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手续。
4、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十四条 存货核算岗位
(一)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存货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
(二) 审查汇编存货采购用款计划,控制存货采购成本。
(三) 负责存货的明细核算和有关的往来结算业务。
(四)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存货消耗定额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存货计划成本目录。
(五) 参与存货的清查盘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与基建核算岗位
(一)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实施办法。
(二) 参与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参与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
(三) 负责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编制固定资产报表。
(四)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和控制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五) 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
(六) 控制和压缩固定资产建设中的成本支出,合理确定基建投资成本。
第十六条 工资核算岗位
(一) 会同人事部门拟订工资、工资基金计划,监督工资基金的使用。
(二) 审核发放工资、奖金,负责工资发放和工资分配核算。
(三) 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拨交工会经费及职工的各种基金。
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核算岗位
(一) 拟订成本核算办法,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 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三) 核算产品成本,编制成本、费用报表。
(四) 进行成本、费用的分析和考核。
(五) 协助管理存货及存货的成本结转。
(六) 开展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经济核算。
第十八条 往来结算岗位
(一) 建立往来款项的清算手续,办理各项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的往来结算业务。
(二) 负责内部备用金的管理和核算。
(三) 负责债权、债务和备用金的明细核算。
(四) 办理各种应收、应付票据的核算。
第十九条 总帐报表岗位
(一) 设置总帐帐户,并负责登记总帐,同时督促其他会计人员及时登记明细帐。
(二) 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资料,并综合全套会计报表,进行核对。
(三) 管理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
第二十条 稽核岗位
(一)帐务稽核:
1、各项支出凭证之审核事项。
2、各项收入帐项之审核事项。
3、各项摊提折旧之审核事项。
4、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帐项之审核事项。
5、原料物、成品、在制品、存货估价之审核事项。
6、劳务费用分摊方法之审核事项。
7、有关本公司所属部门、各仓库之财务查核事项。
8、盈利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奖励减免项目之审核事项。
9、其他有关调整记帐科目,变更计算方法,减少支出之建议事项。
(二)业务稽核:
1、各业务计划工作进度之审核事项。
2、各部门工作进行是否依照规定之查核事项。
3、各项会议决定办理事项之追踪事项。
4、其他与业务稽核有关之事项。
(三)财务稽核:
1、有关财产之购置或处理之审核事项。
2、有关原物料采购招标比价之监督及价格审核事项。
3、有关对外订立财物契约之审查事项。
4、有关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应收帐款、银行往来之抽查事项。
5、有关财产及原物料成品库存之抽查事项。
6、其他与财务稽核有关之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岗位
(一) 资金预算之执行及控制事项。
(二) 各项对外借款之洽办及清偿事项。
(三) 资金来源运用表之编制事项。
(四) 各种有价证券、所有权状况保管与记录事项。
(五) 其他与财务调度有关之事项
(六) 具体负责公司的资金筹措、投放、收入分配等工作。
(七) 参与主持制定本企业的各项财务制度,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和供应等具体情况,按期编制财务成本计划、信贷计划,并监督贯彻执行。
(八)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司各项资金的核定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并及时完成税利上交任务。
(九) 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
第二十二条 利润管理岗位
(一) 与会计主管共同计算、核实利润。
(二) 按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分配计算利润,并通知会计科转帐。
(三) 税金的核实与缴纳。
(四) 审查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并编制销售利润计划。
(五) 参与应付利润的分配会议。
(六) 协同会计科分析利润增减原因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岗位
(一) 参与投资方案的选择与确定。
(二) 参与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
(三)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四) 基建投资和设备改造的可行性研究。
(五) 客户商情调查和信用状况调查。
(六) 资金使用效果的分析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部门会计工作职责
(一) 会计凭证之核签、编造、档案整理、保管事项。
(二) 现金之出纳保管及库存日报之编制事项。
(三) 各项成本帐之记录与复核事项。
(四) 制造费用之分摊核算事项。
(五) 工时及工资产量报表之审核记录事项。
(六) 员工薪资之具领发放及所得税扣缴申报事项。
(七) 超产奖金及工资物料奖金之计算、审核、申报、分配、领发及所得税扣缴申报事项。
(八) 新进员工之所得税扣缴资料汇集。
(九) 临时工资之核付记录事项。
(十) 成品入库之记录及统计事项。
(十一) 外协加工之帐务处理及统计事项。
(十二) 各种成本表之编制事项。
(十三) 各部门生产日报、物料日报、运转日报、成品收发日报等之审核事项。
(十四) 货物税之报缴、查验证税照之保管事项。
(十五) 机器设备之编号、整理、登帐及配置图之编制保管事项。
(十六) 办公器具之编号、登帐及保管事项。
(十七) 不动产、动产之折旧计算事项。
(十八) 往来帐、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及有关与总公司帐务冲转事项。
(十九) 员工出差旅费之核付事项。
(二十) 其他与帐务处理有关之事项。

第三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审计处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视其情节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和上报会计主管部门吊销会计证和专业资格证书。

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如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的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总会计师或公司总经理负责监交。
第三十七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目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应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工作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部门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十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要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委托人员应当承担与移交人员相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属部门和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进行会计工作移交,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公司所属部门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各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 计 核 算

第一节 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的名称应恰当的表达其反映的经济内容,保持相对稳定,简明适用。
第四十五条 会计处理的会计科目包括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按帐户性质,将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费用类、损益类等五类科目。在此基础上设置总帐科目(基本科目或一级科目),总账科目是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总括核算的科目。总账科目下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二级、三级和明细科目(次级科目),必要时总账科目和次级科目可以相互替代。
第四十六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会 计 凭 证

第四十七条 会计凭证是会计工作中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大类。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是对会计信息的原始资料进行记录的工具,其基本要求是忠实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以便会计人员据以科学分类并编制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类。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 管理上需要哪些信息;
2、 经济业务发生时涉及哪些信息;
3、 业务发生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4、 是满足本单位使用还是对外使用;
5、 是否涉及数量、单价、计量单位和其他附件。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
1、 原始凭证的名称;
2、 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3、 原始凭证的编号及填制日期;
4、 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5、 经济业务内容的摘要;
6、 经济业务发生的实物数量和金额;
7、 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
(三)原始凭证的传递:
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审计处(会计人员)--公司领导--财务审计处(制作记帐凭证)--出纳人员。
第四十九条 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的分录凭证,是登记帐簿的依据。公司采用通用记帐凭证,以汇总记账凭证形式登记帐簿。
(一)记帐凭证应具备以下要素:
1、 记帐凭证的名称;
2、 填制凭证的日期;
3、 凭证字号;
4、 经济业务内容的摘要;
5、 借、贷方会计科目(含明细科目);
6、 经济业务发生额;
7、 记帐备注;
8、 附件记录;
9、 有关人员(制证、稽核、记帐、会计主管、出纳等)签章。
(二)记帐凭证的传递:
会计制证人员--稽核人员--会计主管--出纳(记账)

第三节 会计帐簿

第五十条 会计帐簿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结的帐页组成,用来序时、分类的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公司的会计帐簿分为序时帐(日记帐)、分类帐和备查帐。
第五十一条 序时帐包括普通日记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采购日记帐、销售日记帐。均采用订本式帐簿。
第五十二条 分类帐簿包括总帐和明细帐两种。总分类帐采用订本式帐簿;明细帐采用活页式和卡片式帐簿,包括三栏式明细帐、数量金额式明细帐和多栏式明细帐。
第五十三条 备查帐是对某些在日记帐和分类帐中未能登记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帐簿。包括代管财物登记簿(租入固定资产和货物登记簿、受托加工存货登记簿、代销商品登记簿)、帐外财物登记簿(支票领用登记簿、已经列作费用的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簿(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记录、股东名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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