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场胡歌同款眼镜:如何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18: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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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CB)
以前市场上只有可转换公司债,现在台湾已经有可转换公债。

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於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例如债券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来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於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所以换到股票后利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应该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

乍看之下,价外可转债似乎对投资人不利,但别忘了它是债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领利息。即便是零息债券,也有折价补贴收益。因为可转债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价跌到某个程度也会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债券性质对它的价值提供了保护。这叫Downside protection 。

至於台湾的可转换公债,是指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於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该债券向中央银行换取国库持有的某支国有股票。一样,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某国有股股东。

可转换债券,是横跨股债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它身上还具有可转换的选择权,台湾的债券市场已经成功推出债权分离的分割市场。亦即持有持有一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人,可将债券中的选择权买权单独拿出来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债。或出售普通公司债,保留选择权买权。各自形成市场,可以分割,亦可合并。可以任意拆解组装,是财务工程学成功运用到金融市场的一大进步。

如何进行可转债价值判断?由于可转债发行条款远比单纯的债券或股票复杂,因此,普通投资者对这种金融工具的价值判断比较难以把握。 估值方法

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讲,可以用期权工具为可转债估值。如果要估值的可转债是狭义的,即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或者可以得到本金的偿还,或者可以按预定的转股比率将债券换成股票。则在一些假定下,可以证明狭义可转债的价值由以下两部分线性组成:一部分是普通债券本身的价值,相当于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跌期权空头;另一部分是可转换特性的价值,相当于若干份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涨期权多头。根据期权定价理论,要按照上述方法来对可转债估值,还需知道发债公司的价值及其波动率。由于必须用数值解法求解非线性方程(组)才能估计出这两个参数,因此,严格按理论模型来估值可转债是非常复杂的。 从条款看,虽然我国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都在狭义可转债的基础上附加了回售和赎回条款,但考虑到这两个条款对可转债价值具有抵消作用,因此,在一定的精确度下,实证估值时可以忽略回售和赎回条款的影响,而只估计纯债券价值和看涨期权价值,然后加总,就可以为可转债估值。

对于纯债券部分,由于可转债的债息收入既定,因此可以采用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纯债券的价值,其估值的关键是贴现率的确定。对于期权部分,有两种定价方法:一种是二叉树定价法。首先以发行日为基点,模拟转股起始日基础股票的可能价格以及出现这些价格的概率,然后确定在各种可能价格下的期权价值,最后计算期权的期望值并进行贴现求得期权价值。另一种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方法。理论上可以证明,只要适当地选择基础股票价格上涨和下降的收益率以及风险中性概率等参数,则采用无限细分的二叉树法和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法所得出的估值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不过这两种估值法的重点都在于基础股票波动率的估计。

实证估值中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我国可转债估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贴现率和波动率的确定上。在确定贴现率方面,估值案例中出现过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直接把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第二,在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基础上取一定幅度的信用风险溢价;第三,以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期限相近企业债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基础,再作适当的上浮。

分析发现,上述三种贴现率确定方法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尽管已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等级都很高,但其信用风险毕竟比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大,因此,用与可转债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是明显不妥的。虽然第二和第三种方法比第一种有所改进,但这两种方法在信用溢价幅度的确定上缺乏客观依据。不仅如此,上述三种方法还存在一个共同的期限匹配问题,即所参照的国债或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期限很可能与被评估可转债的期限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方法应该是先根据交易所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和剩余期限来计算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曲线,然后用插值法确定可转债的贴现率。这是因为,从我国规定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发行程序和发行条件看,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信用等级都是非常高的,尽管这两种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会有差异,但它们至少应该属于同一个信用等级,它们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信用风险溢价水平应该是基本一致的。

对波动率的估计,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样本大小的界定。有的估值案例以基础股票上市以来的所有历史股价来估计波动率。虽然从统计学的角度讲,数据越多,估计的精度越高。但是,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股价等金融变量的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特点,即不同时点的波动率是不同的。因此,太过久远的历史数据对于波动率的预测估计是不起多大作用的。一般来讲,使用近90至18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来估计波动率是恰当的。二是对异动股价的处理。我国股市自1996年起实施了个股涨跌停板制度。个股涨停(跌停)可能意味着股票的真实价格应高(低)于观测到的价格。因此,如果直接采用观测到的股价进行波动率的估计,则可能会低估波动率。基于股价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的特点,此时可使用GARCH类模型来估计在涨跌停板交易日不能观察到的真实波动率。三是历史波动率的修正。已上市可转债表明,我国可转债的发行会抑制基础股票股价的波动,致使波动率呈下降态势。以“阳光转债”为例,在2002年5月16日可转债上市日之前的80个交易日内,股价年波动率为38.85%,而在上市之后15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波动率下降到24.91%。此外,以往由于投机炒作等因素股价波动很大,随着股市的不断规范发展,股价的波动率也将呈现长期下降的趋势。因此,在期权价值估算中应对以历史股价计算的波动率作适当的修正。修正的办法之一可以选择几只上市可转债为样本,确定它们的基础股票股价上市后波动率与上市前波动率相比的平均下降幅度,再结合其他因素对此经验幅度作适当的修订,就可作为修正历史波动率的依据。

转股程序及操作要点根据交易所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时,其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可转换为该公司股票,转换的程序为: 1、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随时转换成股票。

2、申请转股。投资者转股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例如,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10500万人民币普通股票于2000年5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划》有关规定和《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该公司于1998年8月28日发行的20000元"丝绸转债"在此次发行的"丝绸股份"上市之日起,即可转换为该公司的股票。丝绸转债持有人到其转债所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填写转股申请,代码为5301,无须填写新代码。丝绸转债持有人可将自己帐户内的丝绸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股票,但每次申请转股的丝绸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所转换的股份最小单位为一股。

3、深交所接到报盘并确认其有效后,记减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4、转股申请,不得撤单。

5、如投资者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投资者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交易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6、为方便投资者及时结算资金余款,对于不足转换一般的转债余额,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以现金兑付。

7、转股申请时间。转股申请时间一般为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但公司股票因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8、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9、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10、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自愿申请转股期内,债券交易不停市。

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0万元时,深交所将立即予以公告,并于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

12、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深交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由发行人与交易所商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同时深交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如何进行可转债价值判断由于可转债发行条款远比单纯的债券或股票复杂,因此,普通投资者对这种金融工具的价值判断比较难以把握。 估值方法

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讲,可以用期权工具为可转债估值。如果要估值的可转债是狭义的,即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或者可以得到本金的偿还,或者可以按预定的转股比率将债券换成股票。则在一些假定下,可以证明狭义可转债的价值由以下两部分线性组成:一部分是普通债券本身的价值,相当于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跌期权空头;另一部分是可转换特性的价值,相当于若干份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涨期权多头。根据期权定价理论,要按照上述方法来对可转债估值,还需知道发债公司的价值及其波动率。由于必须用数值解法求解非线性方程(组)才能估计出这两个参数,因此,严格按理论模型来估值可转债是非常复杂的。 从条款看,虽然我国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都在狭义可转债的基础上附加了回售和赎回条款,但考虑到这两个条款对可转债价值具有抵消作用,因此,在一定的精确度下,实证估值时可以忽略回售和赎回条款的影响,而只估计纯债券价值和看涨期权价值,然后加总,就可以为可转债估值。

对于纯债券部分,由于可转债的债息收入既定,因此可以采用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纯债券的价值,其估值的关键是贴现率的确定。对于期权部分,有两种定价方法:一种是二叉树定价法。首先以发行日为基点,模拟转股起始日基础股票的可能价格以及出现这些价格的概率,然后确定在各种可能价格下的期权价值,最后计算期权的期望值并进行贴现求得期权价值。另一种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方法。理论上可以证明,只要适当地选择基础股票价格上涨和下降的收益率以及风险中性概率等参数,则采用无限细分的二叉树法和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法所得出的估值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不过这两种估值法的重点都在于基础股票波动率的估计。

实证估值中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我国可转债估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贴现率和波动率的确定上。在确定贴现率方面,估值案例中出现过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直接把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第二,在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基础上取一定幅度的信用风险溢价;第三,以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期限相近企业债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基础,再作适当的上浮。

分析发现,上述三种贴现率确定方法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尽管已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等级都很高,但其信用风险毕竟比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大,因此,用与可转债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是明显不妥的。虽然第二和第三种方法比第一种有所改进,但这两种方法在信用溢价幅度的确定上缺乏客观依据。不仅如此,上述三种方法还存在一个共同的期限匹配问题,即所参照的国债或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期限很可能与被评估可转债的期限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方法应该是先根据交易所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和剩余期限来计算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曲线,然后用插值法确定可转债的贴现率。这是因为,从我国规定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发行程序和发行条件看,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信用等级都是非常高的,尽管这两种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会有差异,但它们至少应该属于同一个信用等级,它们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信用风险溢价水平应该是基本一致的。

对波动率的估计,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样本大小的界定。有的估值案例以基础股票上市以来的所有历史股价来估计波动率。虽然从统计学的角度讲,数据越多,估计的精度越高。但是,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股价等金融变量的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特点,即不同时点的波动率是不同的。因此,太过久远的历史数据对于波动率的预测估计是不起多大作用的。一般来讲,使用近90至18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来估计波动率是恰当的。二是对异动股价的处理。我国股市自1996年起实施了个股涨跌停板制度。个股涨停(跌停)可能意味着股票的真实价格应高(低)于观测到的价格。因此,如果直接采用观测到的股价进行波动率的估计,则可能会低估波动率。基于股价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的特点,此时可使用GARCH类模型来估计在涨跌停板交易日不能观察到的真实波动率。三是历史波动率的修正。已上市可转债表明,我国可转债的发行会抑制基础股票股价的波动,致使波动率呈下降态势。以“阳光转债”为例,在2002年5月16日可转债上市日之前的80个交易日内,股价年波动率为38.85%,而在上市之后15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波动率下降到24.91%。此外,以往由于投机炒作等因素股价波动很大,随着股市的不断规范发展,股价的波动率也将呈现长期下降的趋势。因此,在期权价值估算中应对以历史股价计算的波动率作适当的修正。修正的办法之一可以选择几只上市可转债为样本,确定它们的基础股票股价上市后波动率与上市前波动率相比的平均下降幅度,再结合其他因素对此经验幅度作适当的修订,就可作为修正历史波动率的依据。哪些可转债最具投资价值可转债,三年前还是很陌生的名词,可如今却成了上市公司竞相发行的变相“圈钱”手段。一年多来,已有17家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另有若干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拟定了具体发行条款。笔者查阅了这些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并将其中对投资者最有用处的回售条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条款以及债券利率等指标绘制成表格。从这些五花八门的约定中,不难看出上市公司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有些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条件非常优惠,而另一些上市公司的条款则较苛刻。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西钢转债和山鹰转债就极具投资价值,因为5%以上的跌幅是很容易达到的,而且两股均不限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次数。其次是雅戈转债和复星转债,它们的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前提同样是连续5日或5日的平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5%,但两者均没有明确表示这种修正的次数是不受限制的。 条件最为苛刻的,或者说相比之下,最没有投资价值的可转债是尚待发行的两家银行股——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两者均刻意规避了日后可能的因股票价格的下跌而触发的回售义务。然而,对上市公司而言,优厚的回售条款或许将给自身带来灭顶之灾,雅戈尔和山鹰纸业就已经品尝到自己酿下的苦果了!作为投资者,理应学会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失误”来赚取利润。谁是这些可转债中最具投资价值的呢?难道没有明摆着吗。可转债市场四大投资策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担保方资信等级和各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发展战略以及财务、产品、管理、技术、市场等综合基本面因素,重点对各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和现金流做出预测,确定可转债投资品种。

1、稳健性投资:投资于转债价格接近纯债券价值的个券,可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如华西转债、丰原转债、阳光转债等。

2、进取型投资:长期投资基本面较好、具有成长性、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优惠的个券,在风险相对较低的前提下获得不低于对应股票的投资收益,如铜都转债、万科转债等。 3、寻找套利机会:目前市场中仍存在一定的无效性,当处于转股期内的转债市价低于转股平价时,即可进行套利操作,如民生转债、钢钒转债等。

4、错误定价机会:机构投资者可以综合使用改进的无套利均衡模型(如二叉树模型和Black-Scholes随机微分方程模型)和经验回归公式,寻找错误定价的个券。可转债操作诀窍可转债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可以在特定时期(转股期)内,按特定价格(当期转股价)转换为该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债券还本付息的特性确保了稳定的收益;可转换成股票的特性提供了获取更高收益的机会。 总的来说,可转债的操作方式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分为三种:

1.股票二级市场低迷时,股价低于转股价而无法转股,持有可转债,收取本息。

2.股票二级市场高涨时,转债价格随股价上扬而上涨,抛出可转债,获取价差。

3.转债转股后的价格和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存在差异时,套利操作,转股后抛出。

当股市低迷时,转债难以转股,其债券特性表现较为明显,市场定价考虑债性更多,应选择到期收益率较高的转债进行投资;当股市高涨时,由于对应股价上扬,其股票特性表现较为明显,市场定价考虑股性更多,应选择对应股票上涨前景较好的转债进行投资。 在目前市场上各只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较低、股市走势不甚明朗的情况下,应更多地考虑转债的股性,也就是对应股票的二级走势,综合其债性进行评价,作出投资决定。

现在可转债市场上的转债数量较少,规模较小,大资金由于受到投资期限和投资规模的限制,存在一定的投资难度,而中小投资者在这两方面具备灵活性的优势,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数量和要求的收益水平,选择合适的品种进行投资。同一个交易日可以多次申报转股吗?可以。投资者可以将本人帐户内的可转换债券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股票。每次申请转股的面值数额须是一手(1000元面额)或一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可以撤单吗?根据深交所的规定,转股申报可以撤单。但是上交所的可转债转股申报不可以撤单。因此,投资者在下单申报转股前确定是否做出决定了。超额申报转股怎么办?由于沪市转股申请不能撤单,一些投资者对自因申报转股委托时超额申报不知如何处理。实际上很简单,如投资者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投资者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交易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投资可转债应留意哪些信息?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投资可转换债券应注意如下一些基本信息: 1.基准股票。基准股票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将所持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的股票。

2.债券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主要是由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可转债的要素组合决定的。市场利率水平越低、信用评级越高,票面利率则相对较低。 3.期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与投资价值成正相关关系,期限越长,股票变动和升值的可能性越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就越大,因而对投资者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越长越好。

4.转换期。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限。不限制转换具体期限的可转债,其转换期为可转债上市日至到期停止交易日,如果是未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则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债到期停止交易日。

5.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6.赎回条款。

7.回售条款。回售一般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换债券卖回发行人的行为。也有的回售条款是承诺某个条件,比如公司股票在未来时间要达到上市目标,一旦达不到,则履行回售条款。丝绸转债即采用了后一种回售方式。

8.强制性转股条款。强制性转股条款是发行人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投资者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条款。如何阅读可转债的债券募集书?1、注意票面利率的区别

一般来说,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之于其它债券和银行利率为低,然而,不同的可转债的票面利率和利率递增方式仍有区别,投资者在阅读说明书时应十分关注。

可转债的利率水平一般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般呈每年递增的趋势,每年上调的幅度在募集书中都有明确的说明,注意,对于已转换的公司债券一般不再计息。 2、募集书中所包含的条款

在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可能包含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强制转股规定。在阅读说明书时,应注意该可转债是否包含了上述几个条款,具体条款的实现条件如何。

须知,在条款中,赎回条款和强制转股规定是对债券发行人有利的,而回售条款才对债券持有人有利,应特别注意各个条款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可转换债券是指企业购入的可在一定时期以后转换为股份的债券。可转换债券属于混合证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发行企业而言,既具有负债性质,又具有所有者权益性质;对于债券持有企业而言,既具有债权性质,又具有股权性质。
企业购入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因此,在可转换债券未转换为股份之前,其会计处理应遵循债券投资的核算原则,视持有期限的长短不同,分别作长期债权投资或短期投资核算。行使转换权力时,应确认转换日尚未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转换为股份时,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包括面值、应计利息、溢价或折价,以及提取的减值准备)作为转换基础,除债券面值不足转换1股股份,按规定可以收回现金外,其余均转为股权投资,作为转换后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