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眉品牌排行:仅凭一封电子邮件,我可以告她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3:09:58
如果有人在给其他人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对我有侮辱性的言语,原件已删除,但已经下载,并且转发至我的信箱,我可以凭这封邮件告她吗?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是在别人的邮箱里发现的该邮件,虽然该信箱的密码是信箱的主人告诉我的,但是他并不知道我看了这封信,并且信箱主人和发信人是朋友,这样是不是对我不利?我可以告她什么行为,诽谤还是其他?

1.如果仅从证据体系上来讲,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分属于哪种类型,目前学界还在争论中。
但在合同法中的确有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可以订立合同。

2.由于我国目前还没统一的《证据法》,所以在不同的情况下,电子邮件能否成为证据还不一定。

你好!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信出自其常用信箱,当然可以告他的。

我们在代理案件中经常会以此来作为证据使用的,且法院也都是支持的。

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说邮不实行实名制而难以证明发件人的身份,我并不认同。因为你可以通过网络提供者获得发件人的ip位址,至於怎样做,我就不清楚了,反正,不会因为不是实名制就不知道他是谁的。

不可以的,因为现在的电子邮件还不是实名制,你无法确定发来的那个地址就是她的,所以,还不能。

你说的这种情况已经被改变了,难以作为证据使用.

不能.
1不是公开性的.
2原件被销毁.
所以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