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淌水教学反思:关于连续工龄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15:37:16
本人1970年元月响应上山下乡。1979年,会回镇后,被镇政府安排在当地印刷厂工作。1986年,借调入现印刷厂工作。由于当时,现印刷厂供销人员紧缺,于是将本人从原印刷厂调入现印刷厂,并于原印刷厂办理了相关调动手续。1986年3月调进现印刷厂以来,工资,福利,医药费,上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等都计为了连续工龄。2005年7月19日,现印刷厂宣布破产,破产清算组以无劳动局调动手续,不认可本人在原印刷厂的工作时间为连续工龄。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2005)12号文件和渝劳法(2004)142号文件,这6年时间应计为连续工龄,但是破产清算组不认可。安置费发放了2个月,本人一直拿不到安置费,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
请问本人在原印刷厂的6年该不该计为连续工龄?如果应该,应该怎样收集相关材料?
当时没有劳动局的调函,只有相关领导的证言证词也可以吗?

应该算。
找当时的同事,给你办理调动手续的相关人员领导,人他们出证人证言,证明你是被调过去的。

算是连续工龄.
找当时原印刷厂的调令,找所原印刷厂给你出具你在那工作了六年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