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朴素发型图片:行政诉讼法适用学校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11:06:40
如学校对学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申诉到教委仍无改变,行政诉讼的对象应是学校还是教委?

学校作为一种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学校对学生的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学校在我国具有特殊性,看一个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为一个对外的行政行为,应该看这个行政处罚是否改变了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比如说开除学籍。一旦开除学籍就对相对人发生了法律意义上的效果,应该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很多法院不认为这个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至于你问的以哪个为被告起诉,那就要看你不服哪个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了,一般的话就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话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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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事由,给予的是什么处罚。如果是违纪给予的记过、留校查看之类的处罚的话就无法起诉到法院。如果是关于毕业证学位证的纠纷则可以起诉。

学校的地位比较复杂,关键是什么行为。只有行使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才适用行政诉讼法。大多数时侯学校是一个民事主体。

1、行政诉讼法适用学校吗?
答:学校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但一般仅限于大学,因为颁发学位的纠纷中,大学是行政主体。除此以外,学校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但是学校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起诉其他的行政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诉讼法适用学校。
2、如学校对学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申诉到教委仍无改变,行政诉讼的对象应是学校还是教委?
答:学校对学生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所以学校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果本诉讼仅限于处罚纠纷,那么将会不予立案。但是,教育局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即对所辖学校监管不力而造成对公民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存在行政不作为,可以起诉教育行政部门。请注意,本案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典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