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王手机游戏中文版下载:违约金的额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0 08:02:23
我是去年毕业的学生,单位到我们学校去招聘.毕业后,我们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三个月后,就签订了正式合同,但是公司规定必须签三年,违约金是6000.我们现在的工资是1400.请问违约金这麼多合法吗?当时如果我们不签的话,公司就不录用,而且户口也必须签到单位所在地来!
谢谢!

职工未到合同期,提前离职,违约金的额度是多少?

  2004-11-25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职工未到合同期,提前离职,违约金的额度是多少?

  问:职工未到合同期,提前离职,违约金的额度是多少?

  答:按劳动部门制定的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职工本人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其违约金的额度最高为:未履行合同期限(月)×本人解除合同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00%。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对立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今年新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为保证合同的如期履行,除了通过担保制度为特定债务履行提供人或物的担保外,违约条款的设定更进一步确保了债权实现与债务的履行。其从消极面鞭策着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积极性,使得违约发生后,合同双方权利责任确定更加便捷,大大简化司法机关认定的成本。
然而,违约条款能否在借款合同中由当事人设定呢?这在司法实践中看法不一。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在借款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设定于法无据,法院不能支持。其看法的依据乃《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而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则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借款方应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向贷款方支付利息。
笔者认为,此种看法不仅有损贷款人利益而且有违私法自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促使恶意借款人。一方面,假借设定高额违约金,促使贷款方如约提供贷款;另一方面,于还款期届满后,以此逃避应有的违约责任。
首先,违约条款乃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法院应予尊重。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约条款的设定并非必须只有法律有规定时才可得设定,相反,只需该违约条款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可。很明显,借款合同中设定违约条款,来约束借贷双方当事人按约提供贷款,及时归还借款,并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背,相反有利于融资目的的顺利实现。《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属指导性规范,并未排斥当事人违约金的设定。
其次,违约条款设定乃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仅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否认借款方的违约责任,那么,假设贷款方首先违约,即未能如期提供贷款,则又因为《合同法》未对此情况加以规定,使贷款人承担违约金责任,则会使得同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失衡,将贷款方置于明显不利地位,也为不诚信的借款人留下可乘之机。
再次,从《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立法目的来看,立法者允许当事人约定利息,显然并未禁止当事人违约赔偿金的设定,该条应被解释为列举性规定。因此,直接以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取代当事人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实属不当。
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违约条款中规定了过高的违约金,则违约方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数额,具体额度可比照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左右,以及当事人双方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