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数学1:行政机关有没有强制执行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7 09:21:03
2003年一合法成立的矿山开采企业法人,当年8月份取得了开采许可证,且一切证照齐全,并购置了生产设备,在筹备生产过程中,03年国家规划修建铁路要压覆该矿山,国家要求征收,所以该企业停止至今,其间,政府一直没有对该企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现在,当地政府决定补偿60万元,并且三天之内要强制执行施工。该企业的股东认为补偿太少,请问这时该怎么办?另:该矿山范围属村集体所有,该企业与村集体有30年的合同,开采许可证的期限是8年,总投资额为115万元,请问股东们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指出依据,谢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补偿不合理问题,应当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再提起行政诉讼,将实际损失的有效证据提交法院。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范围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的,而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话,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