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威能源充电桩:增值税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4:08:32
增值税发票丢失了,对方单位开具发票的税务局说要付罚款金额,想知道这个罚款是否一定要罚?是否有明文规定的条例?如何能够证明发票遗失,失效?有没有规定限期完成?

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的问题,根据以下五种不同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方法:
增值税发票遗失办理流程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税发[2002]10号文件对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已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希望以上能帮到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10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相应的补救措施 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 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 此,该企业最终可以凭认证通知书、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销货方所在地 主管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税务机关还要特别提醒所有纳税人,如丢失上述发票时,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 告,由税务机关对其报失的发票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税务部门 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