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07:01:46

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对司法制度和社会安定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司法机构,特别是法院若对此处理不当,势必会造成公众对诉讼的不信任感和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就个人而言,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以牺牲对方的利益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因而对对方当事人而言,司法机关是否能正确处理案件对其至关重要,稍有不慎便会侵害到其个人利益。
  但同时,恶意诉讼又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从形式上看,这类诉讼行为往往都符合程序法的一切要求, 主体资格、事实理由也往往具备程序法要求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在起诉之前就会为案件今后的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铺垫,因此,在诉讼初期很难判断其为恶意诉讼,即使是在案件审理开始之后,案件的审理者也很容易被恶意当事人的精心策划所迷惑。

恶意诉讼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刑事案件中,恶意诉讼的体现应该是诬告,如果诬告行为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在民诉和行政诉讼中,也有一些人为了泄愤或其他原因,滥用诉权,有事没事就告,一来浪费司法资源,二来让被告花费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三则企图让被告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这类行为如果涉及伪证,我们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只是单纯的滥用诉权,也就是楼主所说的恶意诉讼,暂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来惩罚。
同时,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几大诉讼法对于公民提起诉讼程序的门槛都没有过高要求,在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只审查其形式要件,而对诉讼理由是否成立,诉讼请示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等实质问题,都是在审理过程中来解决,这就免不了被无端牵扯进官司中的个别公民感觉到冤枉了。
显然,在让全体公民正常行使诉讼权和让个别公民免受滥诉之害之间,我们的立法更侧重于保护所有公民正常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