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大学后悔吗:潘得克吞体系的含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7 19:27:22

潘德克吞体系:
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来,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从来有两种编纂体例,即罗马式编纂体例和德国式编纂体例。罗马式编纂体例,将民法典的构成分为三编,即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法国民法典采此体例,惟将诉讼法排除在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式编纂体例,又称潘德克吞(Pandekten)式编纂体例,是德国学者胡果(Hugo)、海瑟(Heise)等人在其著述中首先采用的体例。这一体例被公认为是各国进行民法典编纂的一种较好的体例。

潘德克吞(Pandekte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Pandecta。而Pandecta,是指《罗马法大全》(《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将此《学说汇纂》加以体系化的法学,称为潘得克吞(Pandekten)法学,其所创立的体系称为潘得克吞体系(Pandekten System)。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学者所建构的民法学体系,以及依该民法学体系而创制的各民法典,称为近代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典[1]。

潘得克吞体系的特征是,将抽象的共通的一般事项整理成为“总则”,并置于民法典之始(第一编)加以规定。其余各编依次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1863年的萨克森民法完全采用了这一体例,而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草案、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把物权法和债权法的顺序颠倒,即把债权法放在物权法之前加以规定。

潘得克吞式编纂体例,对近现代各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了深远影响。大陆法系中的德意志法系国家大都采取了这一体例。如东方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越南,西方的土耳其、希腊、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均采该体例。一般认为,潘得克吞编纂体例的优点有四:其一,设立总则编,并把它作为全部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共通适用的规则;其二,将财产权区分为债权和物权,并使二者各为一编,即物权编和债权编;其三,将人格与能力的事项规定于总则编,亲属独立成编,使财产法和身份法区别开来;其四,设专编规定继承等等[2]。

我国新近由学者与立法部门创制的民法(草案),均采潘得克吞体系。由学者起草的民法(草案)采七编的潘德克吞体系: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则,第四编合同法,第五编侵权行为法,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3];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并发到各部门讨论的民法(草案)也采九编的潘得克吞体系: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些民法(草案)之采潘得克吞体系,今天看来已不足为奇,实属平常。但这样的编纂体系的形成在法制史上却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16世纪以后自然法理论和古代罗马法理论相互融合的产物。而且,在这样的潘得克吞体系形成以后,它还经历了一个向世界各国辐射的过程,这就是潘得克吞体系的发展。以下即对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加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