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出生公证:曹操“割发代首”正史上是否确有其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8:57:36
《三国演义》中的相关描写是否属实?
《三国演义》的描写当然有一定的道理,否则不会让读者们对这件事情的合理性没有任何怀疑,并且认为“曹瞒诈术深”。但由于要写这方面的论文,所以想确切知道是否真有其事。
在哪些史书上有所记载?《三国志》似乎没有

《三国演义》第十七回说到,曹操“调遣兵将,自统大军进发。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诏,出兵讨逆,与民除害。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军法甚严,尔民勿得惊疑。”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望尘遮道而拜。”“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操随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使人以发传示三军曰:“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

  这段故事,在法制话语流行的今天,被当成领导犯法,不与民同罪的典型。但所谓“存在就是合理”,割发代首的背后还是有些道理可以讲的。

  就法令本身来说,“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明显存在刑罚过重的问题。践踏麦田虽然有罪,但也罪不致死,可以处以杖责或赔偿之类的刑罚,“并皆斩首”实在有些过分。何况还有可能出现曹操这样的情况,本无意践踏,但是由于马受惊这种“不可抗”因素误踏麦田,一律斩首实在让人觉得冤枉。如果刑罚适当,比如说践踏麦田的处罚是加倍赔偿,估计曹操也会接受处罚,不会搞特殊化了。因此,刑罚不适当本身就是执法变通的诱因。

  当然,光是刑罚不适当并不一定会导致执法变通,如果普通士兵践踏了麦田,估计还是难逃一死。但是曹操就不同了,身为全军统帅,他集“立法”,“执法”,“司法解释”几大权力与一身,因此法律执行到他头上就走样了。先是根据“法不加于尊”的春秋大义,让统帅取得了豁免权,再就是想出割发代首这种象征性的做法,让一束头发替曹操受了刑,结果是一举两得,既不致于要了曹操的性命,又维护了军法的尊严,取得了“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的效果。

  曹操为什么要制订一条这么严厉的军法呢?从演义中可以看出,无非是为了赢得民心,让百姓“欢喜称颂”而已。也就是说,法令在立法者心目中只是一个用来达到统治和管理目的的工具。曹操如果为了法令把自己的命都送掉了,即使赢得民心又有何用,这岂不是本末倒置了吗?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立法者自己不会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正所谓“法不加于尊”。当法律只是掌权者的工具时,它的公正性就大大降低了,丞相的一束头发可以抵得上普通士兵的脑袋。需要注意的是,权力和地位高于法律的思想不仅存在于统治者的意识里,同样存在于被统治者的意识里,行军主簿说“丞相岂可议罪?”代表的是大家的看法。如今,这种把法律当成统治工具的看法在许多人的潜意识里,甚至在一些教科书里依然存在,这是产生割发代首现象的社会土壤。

  回过头看,一个刑罚不适当,执法者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又只是统治工具的法律,执法过程中产生割发代首的变通做法,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点在当今社会仍具有现实意义。

《三国演义》第十七回说到,曹操“调遣兵将,自统大军进发。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诏,出兵讨逆,与民除害。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军法甚严,尔民勿得惊疑。”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望尘遮道而拜。”“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操随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使人以发传示三军曰:“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

有应该是有的,但我怀疑作者将它夸张了一些,我们还应该多去查查资料,才可下结论。

《三国演义》第十七回说到,曹操“调遣兵将,自统大军进发。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诏,出兵讨逆,与民除害。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军法甚严,尔民勿得惊疑。”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望尘遮道而拜。”“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操随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使人以发传示三军曰:“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

是的,以身作则的典范,历史确有其事!很多历史书籍都有记载

确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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