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灯光节:海口职业打假人琼一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14:59:03
大家谁了解海口职业打假人琼一维的其人其事

他现在还在打假吗?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一则广告“娃哈哈AD钙奶、娃哈哈铁锌钙奶……”因涉嫌广告误导和欺诈,被海口的琼一维、长沙的喻辉、成都的刘江三位打假人告上了法庭。原告要求判令“娃哈哈”公司在媒体上给这一代受欺骗的婴幼儿和青少年赔礼道歉,并立即停止虚假广告的宣传。三地法院均已受理。

2001年10月10日上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成都打假人刘江诉“娃哈哈”公司一案。在全国三起起诉“娃哈哈”广告欺诈的案件中,这是第一起开庭申理的案子。

“奶”和“奶饮料”不是一回事

2001年1月的一天晚上,重庆打假人叶光在收看中央电视台节目时,对“娃哈哈铁锌钙奶、娃哈哈AD钙奶”的广告产生疑问。他想起“娃哈哈”外包装上的产品名称是“铁锌钙奶料、AD钙奶饮料”,怎么广告就变成了“铁锌钙奶、AD钙奶”?叶光敏感地意识到:“娃哈哈”公司是故意大广告中隐去“饮料”二字。

国家标准GB5408.2-1999规定:灭菌纯牛(羊)乳,以牛乳或(羊乳)或复原乳为原料,脱脂或不脱脂、不添加辅料,经超高温瞬时灭菌、无菌罐装或保持灭菌制成的产品。产品名称也可以标为“×××奶”。国家标准GB10789-89规定乳饮料: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入糖、果汁(或水)、可可、咖啡、食用香精及着色剂等制得的制品。

通过此项国家标准,叶光肯定“铁锌钙奶饮料、AD钙奶饮料”只能是“奶饮料”,而不是“奶”。“奶”和“奶饮料”的区别在于,一个“不添加辅料”,另一个则“加入糖、果汁等”。

叶光又对全国200多家电视台、300多家报纸、几十家杂志进地统计,发现“娃哈哈”在媒体上的广告投入量超过全国所有“奶饮料”等同类产品的半数。叶光认为,“娃哈哈”用如此规模宏大的虚假广告来搞宣传,不但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给饮料行业抹黑。

2001年6月30日,叶光给“娃哈哈”公司去函,他要求娃哈哈公司对此“作出一个合法的解释,并依法改正广告中的误导和虚假宣传行业。否则就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

发函以后,迟迟不见“娃哈哈”公司的回答。7月16日,叶光又以消费者的名义书面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反映“娃哈哈”公司一直在作虚假广告,请求国家工商总局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很快将材料转批到浙江省工商局,并叫该局调查处理。浙江省工商局接到转批材料后,马上打电话给叶光:“你举报的情况是比较清楚的,利用法律和依据的‘国家标准’也是比较明确的。我们一旦确认后,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你。”

海口首先发难“娃哈哈”

叶光向娃哈哈公司提出交涉,并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的情况很快在行业内传开,率先得到海口打假人琼一维的拥护。

7月25日,琼一维在海口某商厦购得24瓶“娃哈哈铁锌钙奶”,回来后经仔细察看,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有不显眼的“饮料”两个小字。琼一维认为,该商夏和娃哈哈公司均是全国知名企业,应该知道“奶”和“奶饮料”的区别。然而他们却利用广大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的弱点,在广告宣传时故意混淆“奶”和“奶饮料”的界限,误导广大消费者,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上内容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利用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7月26日,琼一维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将海口某商厦和“娃哈哈”公司告上了法院,他要求法院判令“娃哈哈”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广告宣传,判定该商厦和“娃哈哈”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广告宣传,判定该商厦和“娃哈哈”公司向他和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在这次诉讼中,琼一维没有向两被告提出索赔请求。他说他“亏本”打这场官司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懂得自己的权利,并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月27日,《南国都市报》在头版头条位置以《奶饮料岂能说是奶?琼一维状告“娃哈哈”广告欺诈》为题报道了这起事件。同时,时该报还在报纸上公布了热线电话,邀请琼一维及其代理律师于28日作客该报社值守热线,就此事件与广大读者交流。7月28日上午10时至11时,广大读者纷纷打进热线电话与琼一维交流,并发表各自的看法。

琼一维的起诉以及《南国都市报》的报道,致使“娃哈哈”公司很快作出反应。7月29日“娃哈哈”公司给《南国都市报》发去传真,对琼一维诉其广告欺诈一事作出四点“澄清”。

“娃哈哈”公司在这份传真中称:“AD钙奶饮料和铁锌钙奶饮料等产品均符事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为保健食品,含阴奶粉等原料,根据《软饮料分类》国家标准(GB10789-1996)规定,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入水、糖液及其他原料制得的产品,即可称作乳饮料,琼一维所称的乳饮料与蛋白质含量大于2.3%灭菌乳的区别,并不表明乳饮料不属于奶产品,不具备奶类产品的功能”。

“娃哈哈”公司在传真中还强调,其公司产品包装设计“完全符合食品标签和国家标准,其标注不存在违法之处”,其“公司广告完全按照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标准的保健食品功能进行宣传,不存在夸大或虚假之处,根本不构成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

“娃哈哈”公司也对琼一维打官司究竟是为了消费者,还是另有所图而质疑,并表示如果其所宣传或散布的言论诋毁公司声誉,他们将不得不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娃哈哈”公司的反映,《南国都市报》分别在7月30日、8月1日进行了追踪报道,其报道在海口社会各界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