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入住登记系统:关于可保兑信用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9:40:32
开证行是苏丹银行,我们是受益人。为了保险要求客户开可保兑的信用证,请问该如何操作?多谢!

首先想跟你说,你可以联系香港的 CHARTER BANK 保兑。
  以下是有些资料,供你参考

  第九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
  a.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即期付款;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a)凡汇票由开证行承兑者--开证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上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时,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时,则开证行应予支付;Ⅳ.对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b.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的确定承诺,即: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即期付款;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a)凡汇票由保兑行承兑者--保兑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则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者,则保兑行应予支付。
  Ⅳ.对议付信用证--保兑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c.
  Ⅰ.如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Ⅱ.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要求加具保兑的指示中另有专门规定,否则通知行可以不加保兑就把未经保兑的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d.
  Ⅰ.除本惯例第4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Ⅱ.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本行发出的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Ⅲ.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
  Ⅳ.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可以找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保兑,这样即便是苏丹银行倒闭,你还可以找保兑行议付。该笔信用证业务的受益人与保兑行签定了保兑协议后,一旦出现兑付风险,损失就由保兑行承担。特别对于开证行所在地社会信用环境不稳的情况来说,还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保兑也是要付相应的保兑金的。其实也就是相当于买个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