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270 mk275区别:雷击高压线造成断线,电死人,该不该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4:36:08
某村民一日在自家承包地里干活,该地有一10千伏高压线通过.突然一声霹雳,将高压线击断,将村民当场电死.该线路已建成20余年.电力部门以不可抗力为由不予赔偿.对不对?

一般是需要根据案情确定一下是否适应相应法律,是否符合免责规定。
  第一,必须审查是否确为高压触电及产权人有无免责情形。其区分标准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即1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其意义在于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高压触电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产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或证明受害人具有《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否则不能免责。
  第二,必须查明损害事实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定,明确责任。
  第三,必须查明“多因一果”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辅助因素,准确分配责任;同时,查明各原因力之间的结合方式,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各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各侵权人为“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人,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第四,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在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但在此情形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有两方面的限制:一是限制该情况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受害人之过失仅限于重大过失,而轻过失和一般过失则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在斟酌受害人过失之程度或比重,应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之情形为轻,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责任之本意。即在加害人负过错责任的情形,加害人有重大过失,如同样过失置换在加害人负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则斟酌受害人的过失比例时或可与一般过失同视。其二限制是,在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即如果加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纵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加害人仍应全额赔偿。

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
电力部门如果没有过错就不用赔偿.
如果能证明这个线路已经年久失修,而电力部门又迟迟未修,那么就有义务赔偿.

这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会的,虽然高压线击断,将村民当场电死,没有雷电电线不会折段,它是不可抗拒的外来力照成的伤害,比如:地震、山洪、台风照成的伤害任何人任何单位不予赔偿。但可以与电力部门协商给予(人道)适当补偿。但没有义务补偿。

这应该属于自然灾害,应该由民政部门给予扶助。

该赔,即使是雷电造成的,但电力部门也是有责任的,再说电力部门即使没有过错,也应该按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

应该赔,电力部门应该由民政部门给予扶助。

这个问题要要区别对待:如果是这个线路年旧失修,电力部门就有义务赔偿.否则,就是不可抗拒力了,意外事件了,就得不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