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与拼:请教高手,费用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9:51:53
我公司是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自主进出口权,所以通过贸易公司出口我公司产品,但是,提单费及至港口的运费是我公司支付,我公司是私人名义支付了这些款项,代理公司开具了海运提单费发票给我们公司.
1、请问,费用可不可以税前列支?(我们做内销,不可能有提单费的啊,真是郁闷!!!!!!!)
2、这样操作算不算违规,如是,最严重的处罚是什么?
发票抬头当然是开给企业的.提单费应算是代理费,虽是海运发票,但是不能抵税的.我提问是所得税费用列支的问题?谢谢

根据税法的规定,题中的“提单费”、“代理费”,属于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本企业货物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重开发票吧,或者交代开公司作废发票,或者另开红字冲销,再开兰字发票,把发票头改了就行了,如果发票不是开给企业的,当然是肯定不能税前列的。
提单费,你不要那么开,但也能说的过去,属于运杂费,建议你最好开成运费,因为开成运杂费就不能抵7%的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