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通院薪资待遇:“人民公社”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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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即农村人民公社,中国农村中同基层政权机构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而成,一般一乡建立一社,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和政社合一。经多次调整后,1962年起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以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制度。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按照各人所得劳动工分取得劳动报酬。社员可种植少量自留地,并经营少量家庭副业。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改变人民公社制度下存在的平均主义和社员缺少经营自主权的状况,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政权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至此,以政社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人民公社遂告解体。1984年底,全国农村完成了由社到乡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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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

中国农村曾经存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同时又是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政权。1958 年 8月 9日毛泽东在山东省视察时肯定“还是办人民公社好”的消息在报刊发表后,全国许多地方纷纷创办人民公社。8 月 17日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到10月底,参加公社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 99% 以上 ,只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就在全国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为了纠正公社化运动中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等错误 ,中共中央于1958 年 11 月召开八届六中全会 ,通过 《 关于人民公社 若干问题 的决议》。1959 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第二次郑州会议,确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制 。到了 1962 年又进一步把所有制调整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并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此外还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经营管理上由公社统一计划,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社员共同劳动。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大队除了管理各生产队外,也经营一些队办企业,公社除了领导各生产大队协作外,还举办工业和商业。管理教育和民兵,执行基层政权的职能。这样的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1979年。实践证明人民公社制度不能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也不适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变了人民公社体制 ,全面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底完成政社分开工作。原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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