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cn邮箱登录网页版:关于监护人的一道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0:36:16
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甲在县城工作,乙14岁,弱智。乙在父母死后住叔父丙家。现甲、丙均不愿但任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乙的监护人应是谁?为什么
可是答案是丙
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问题是如果按未成年人来看,就是兄或姐靠前了
问题是有什么法律依据规定在同时满足未成年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弱智)时先按哪个来排顺序

根据民通意见第十二条,叔父不属于近亲属,属于民法通则中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这个法条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与叔父不愿但任乙的监护人的情况不吻合,所以,叔父丙由于不是近亲属,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担任监护人。

  而甲属于“(二) 兄、姐;”的范围,不论甲是否自愿,甲均有义务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承担监护义务。

  所以,答案一定是甲,而不是楼主所说的丙。如果楼主看到的标准答案是丙,那么是标准答案错了,而不是我错了,呵呵,是真的。。。。。。。。这是讲法理和法律的,不是猜对错的。。。。。。。。呵呵

  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http://www.mslv.net/rssh/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1(全文)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2:民通意见
  http://yljf.nease.net/mtyj.html(全文)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想如果甲已成年,就应该由他来担任监护人!

由法院指定;或者由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民通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乙的监护人应该是甲.因为甲是乙的近亲属.

应该是甲吧,因为中国有句古话叫长兄如父呀.

我觉得应该是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