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煤改电政策:远程医疗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8:27:05

远程医疗(Telemedicine)是网络科技与医疗技术结合的产物,它通常包括: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务、在线检查和远程交流等几个主要部分,它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基础,实现对医学资料和远程视频、音频信息的传输、存储、查询、比较、显示及共享。

医疗卫生系统的特点和视频通讯需求:

1、能与其他数字医疗系统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协同工作。

2、同时具备整体性和分散性:既可以在一个省或地市的大部分医院统一采购,实施远程医疗系统,组建大规模的远程医疗网;也可以三两医院或学术机构自发采购,实现互连,进行会诊或培训。

3、注重实用性,除了远程会议以外,远程培训、远程会诊、疫情汇报和学术交流等其他形式的应用更多一些。

4、需要诸如图文共享,幻灯片存储发送,交互式电子白板注释等更丰富的多媒体数据功能。对音、视频质量和通信的可靠性、稳定性的要求较高,尤其是用于远程会诊时,对视频图象的质量要求更高。网络环境相对复杂:在国家级、省级、医学院或研究机构往往有自己的专网和丰富的带宽资源,在地市级或县级医疗机构则没有自己的网络,需要租用电信部门如ADSL、ISDN等通讯速率较低网络。针对不同的网络环境,需要不同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5 医疗卫生系统的视频会议系统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应用,例如:专家会诊、远程培训、医院探视、行业会议、行政管理会议(疫情应急指挥、疫情汇报及通报)、远程诊断以及交互式公众教育等等。VTEL针对医疗卫生系统的不同应用环境和用途,充分利用VTEL各种类型的视讯终端(如个人桌面终端、会议室型终端),配合用户的网络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入方式(包括E1、DDN、ISDN、LAN、ADSL等等),提供了包括远程诊断解决方案、远程培训解决方案和行业会议解决方案在内的、三种不同应用的、完善的远程医疗解决方案。

远程医疗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与多媒体技术,同医疗技术相结合,旨在提高诊断与医疗水平、降低医疗开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保健需求的一项全新的医疗服务。目前,远程医疗技术已经从最初的电视监护、电话远程诊断发展到利用高速网络进行数字、图像、语音的综合传输,并且实现了实时的语音和高清晰图像的交流,为现代医学的应用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外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已有4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只在最近几年才得到重视和发展。
由来定义

远程医疗(Telemedicine)从广义上讲:使用远程通信技术、全息影像技术、新电子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发挥大型医学中心医疗技术和设备优势对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的及特殊环境提供远距离医学信息和服务。它包括远程诊断、远程会诊及护理、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信息服务等所有医学活动。从狭义上讲:是指远程医疗,包括远程影像学、远程诊断及会诊、远程护理等医疗活动。国外这一领域的发展已有近40年的历史,在我国起步较晚。
上世纪50年代末,美国学者Wittson首先将双向电视系统用于医疗;同年,Jutra等人创立了远程放射医学。此后,美国相继不断有人利用通讯和电子技术进行医学活动,并出现了“Telemedicine”这一词汇,现在国内专家统一将其译为“远程医疗”。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功多年以前曾经预言:“未来医疗活动中,医生将面对计算机,根据屏幕显示的从远方传来的病人的各种信息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这种局面已经到来。预计全球远程医疗将在今后不太长时间里,取得更大进展。
优点
1、在恰当的场所和家庭医疗保健中使用远程医疗可以极大地降低运送病人的时间和成本。
2、可以良好地管理和分配偏远地区的紧急医疗服务,这可以通过将照片传送到关键的医务中心来实现。
3、可以使医生突破地理范围的限制,共享病人的病历和诊断照片,从而有利于临床研究的发展。
4、可以为偏远地区的医务人员提供更好的医学教育。
一般来说,巨大的正在扩展的远程医疗应用可以极大地减少病人接受医疗的障碍,因为地理上的隔绝不再是医疗上不可克服的障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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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不 用 去 医 生那 里 , 通 过 互 联 网 就 能 实 现 远 距 离 的 问 诊 , 省 时 , 省 力 , 省 费 用 。 杭 州 五 舟国 际 专 家 远 程 会 诊 中 心 就 是 专 门 做国 内 外 远 程 会 诊 的 平 台 。 上 次 我 去 考 察 过 , 还 是 很 不 错的 , 工 作 人 员 很 专 业 , 还 给 我 看 了 之 前 他 们 给其 他 患 者 做 的 案 例 资 料 , 我 觉 得 很 满 意 。 。。 有 需 要 可 以 打 电 话 问 问 。

杭  州  五 舟 t e l:( 4 0 0 —— 1 5 0—— 8 0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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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 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描述.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实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会对所作用的环境、人或物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这些事实材料可能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文书,也可能是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现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上述事实材料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 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使用二定的手段、方法实施的,必然会相应地在客观外界留下证据.从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到其实施犯罪的过程及犯罪现场,总是要与外界的事物发生联系,不可避免地要接触人和物,从而留下一定的人证和物证.由于任何客观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犯罪人既然实施了犯罪,侵犯了一定的人和物,那就必然会在客观上引起一定的变化,留下相应的痕迹、物品,或者为周围的人耳闻目睹,在头脑中留下一定的印象和记忆.这些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据此便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证据和案情之间应当具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联系,有的是间接联系;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非因果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有的是肯定性的联系,有的是否定性的联系;有的是时间上的联系,有的是空间上的联系;等等.证据事实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方式方法,或者是案件发生时的条件.只要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存在客观联系,对查明案情有意义,就可以作为证据.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就是指证据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不能成为证据.那些具有假想联系、主观联系的事实,不但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反而会误导办案人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除了要对证据的客观性进行认定外,还必须查清证据是否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其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二,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还对各种证据的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保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等等.其三,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