谛听环球黑卡:关于续签合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8 05:34:11
我和公司的合同是2006年3月20号到期了,在2月20号的时候,公司给了我一张"是否续签"的申请单(公司自制),那时候我也同意续签了(但正式的合同还没签),但是我现在由于某些原因,不想续签下去,请问:
1.在我不续签的情况下,我是否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的话,那是什么责任?
2.那我在3月20号,还能否"安全"离开?
但原先的合同上写明了:不管续不续签,都要提前30工作日通知对方的啊?

请问"缔约过失责任"说得通俗点,它是一个什么样的责任?
对于我而言,我该怎样解决它呢?

缔约过失责任,说得通俗点,就是在合同还没有签定之前,利用在协商阶段而产生的信息或方便之处做出一些不道德的行为,使对方蒙受损失而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您这个情况下,申请单只是一个初步意向的表明,正式合同没有签署,您不必因此而承担正式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如果从法理上来讲,您的确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这个责任是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适用,而且损失多少赔多少

所以现在您要尽快通知公司您不签约了.如果公司要求按照原来合同或新合同违约条款来赔偿是没有依据的!!!您完全可以不赔!!但如果公司举出证据,证明它因为您这个申请单的签署而遭受了损失,那么您就得赔付这个损失.

您在3月20号绝对可以离开。这点您放心.

不用负责,因为还没有正式签合同,这种申请单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你只是填写了申请单,并没有续签合同,公司没有权利约制你,你可以不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你自然可以离开。

可以不签,但你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