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物所药物化学:抵债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1 03:26:05
甲方欠乙方钱款,甲方用自用车(包括手续)抵押给乙方作为保证,如年底钱还不上,就用车抵债。但甲方私自把已经抵押给乙方的车卖掉,当时抵押的手续也全都是伪造的。请问甲方这属于违法吗?
二楼的大哥,实在对不起了。让你查那么多。我是帮朋友问问题。我问错了。是车主把车卖的时候用的是假手续,而真手续在我朋友手里。请问这事车主是不是属于卖黑车,毕竟手续在我手里。还有就是欠条上边没有提到这台车,我就是想告他贩卖黑车!他能被判刑吗?

本案牵涉到如下法律问题:
一:甲、乙双方的车辆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因为,车辆抵押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在办理抵押手续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才算有效,否则,其抵押是无效的。从你们双方的履行方式看,甲方向乙方借款时,只是把车辆手续抵押给了乙方,而并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
二:甲方用虚构的事实,而骗取乙方的信任,并从中而获取借款,事实上上是一种诈骗行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
三:甲方将车辆手续抵押给乙方后,又伪造手续而将车辆转手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0条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罪。
四:购车者虽然购买了甲方的车辆,但其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只为,该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他在购买该车辆时,并不知道该手续有假。

违法;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的车辆已经用作抵押担保其偿还债务,不能私自处分该财物。甲的行为侵害了乙合法的财产行为,是无效的。违反了担保法。担保法规定: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
前款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如果乙诉至法院,甲必须偿还债务;否则乙可以用他的汽车受偿。

首先,就我对你的叙述的理解,甲方只是把车的一些手续放在了乙方手中,但没有办理登记。那么先请看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此可见,甲乙之间抵押合同要生效必须去车管所登记方可。没登记则抵押合同不产生效力。就此我认为乙方不对该车享有抵押权。既然如此,那么再谈抵押权就没有意义了。

车已经卖了,在黑市上卖的,这是肯定的。那么这样的话追回车的可能性就不大的,毕竟车海茫茫,就是能找到成本也太大。于是楼主想告他贩卖黑车,就此我认为可能公安局,检察院那边管都不会管,虽然很打击你,确是实话。车是他的,他有权利卖,虽然使你朋友的债权受到侵害,构不成犯罪。

至于楼上所说的诈骗罪,我认为是不足为据的。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而已,动辄就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未免有点刑法万能的思想了。这是很忌讳的。现实中借钱不还的例子实在不在少数,都用刑法调节的话势必造成混乱(毕竟多数人是因为没有钱还而不具有诈骗的故意)。而且甲方也没有明确的说我就不还了,还消失的无影无踪,这样你就很难说他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从而也就很难认定他的行为构成诈骗。

那么再来看是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呢?我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该款具体内容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但要注意两点:1,该规定是针对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在这里存在能否具体使用的问题。2,从实际的角度出发,你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伪造了上述文件。综上,我认为这条路也是不可行的,只能浪费当事人的时间。

话说到这里,我就我的所知给你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帮到你。
1,请你的朋友尽快向甲主张债权。他刚卖了车肯定有钱在手里,先要到钱保证自己的债权尽量少的受到侵害才是明智的。
2,他如果不还钱就马上提起诉讼。为了防止他转移财产(买车款以及他的其他财产),建议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一、关于本案中抵押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因此,本案的抵押是否生效,要看抵押时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登记程序。如有登记,则抵押行为有效;如未经登记,则抵押行为无效。

二、关于本案中转让行为的效力。

1、如果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如果车主伪造了假手续,并以假手续完成了转让时的相关登记,那么首先他实施了伪造证件的行为,该行为是违法的;其次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他的转让行为无效。
3、无论抵押是否有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的转让也是要经过登记才生效的。因此,转让行为如未依法登记,则该行为仍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抵押仅是可能有效;转让行为则一定无效。但如果转让行为如以上二中2所述,那么抵押一定未经登记,因此抵押行为无效,而转让行为形式上是有效的,需要债权人(你的朋友)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该行为无效,并及时主张债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本案中债务人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他的目的是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是虚构假象、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因此不构成诈骗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仅就民事方面说违反了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后果就是转让行为无效.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应当如数偿还债权人的欠款.还不上钱又不能用车抵债的,债权人就要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责任形式就是偿还借款,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和由违约所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关于本案中抵押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因此,本案的抵押是否生效,要看抵押时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登记程序。如有登记,则抵押行为有效;如未经登记,则抵押行为无效。

二、关于本案中转让行为的效力。

1、如果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如果车主伪造了假手续,并以假手续完成了转让时的相关登记,那么首先他实施了伪造证件的行为,该行为是违法的;其次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他的转让行为无效。
3、无论抵押是否有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的转让也是要经过登记才生效的。因此,转让行为如未依法登记,则该行为仍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抵押仅是可能有效;转让行为则一定无效。但如果转让行为如以上二中2所述,那么抵押一定未经登记,因此抵押行为无效,而转让行为形式上是有效的,需要债权人(你的朋友)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该行为无效,并及时主张债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本案中债务人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他的目的是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是虚构假象、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因此不构成诈骗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就我对你的叙述的理解,甲方只是把车的一些手续放在了乙方手中,但没有办理登记。那么先请看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此可见,甲乙之间抵押合同要生效必须去车管所登记方可。没登记则抵押合同不产生效力。就此我认为乙方不对该车享有抵押权。既然如此,那么再谈抵押权就没有意义了。

车已经卖了,在黑市上卖的,这是肯定的。那么这样的话追回车的可能性就不大的,毕竟车海茫茫,就是能找到成本也太大。于是楼主想告他贩卖黑车,就此我认为可能公安局,检察院那边管都不会管,虽然很打击你,确是实话。车是他的,他有权利卖,虽然使你朋友的债权受到侵害,构不成犯罪。

至于楼上所说的诈骗罪,我认为是不足为据的。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而已,动辄就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未免有点刑法万能的思想了。这是很忌讳的。现实中借钱不还的例子实在不在少数,都用刑法调节的话势必造成混乱(毕竟多数人是因为没有钱还而不具有诈骗的故意)。而且甲方也没有明确的说我就不还了,还消失的无影无踪,这样你就很难说他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从而也就很难认定他的行为构成诈骗。

那么再来看是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呢?我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该款具体内容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但要注意两点:1,该规定是针对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在这里存在能否具体使用的问题。2,从实际的角度出发,你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伪造了上述文件。综上,我认为这条路也是不可行的,只能浪费当事人的时间。

话说到这里,我就我的所知给你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帮到你。
1,请你的朋友尽快向甲主张债权。他刚卖了车肯定有钱在手里,先要到钱保证自己的债权尽量少的受到侵害才是明智的。
2,他如果不还钱就马上提起诉讼。为了防止他转移财产(买车款以及他的其他财产),建议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我的建议就这些,希望对你有用。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本案牵涉到如下法律问题:
一:甲、乙双方的车辆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因为,车辆抵押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在办理抵押手续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才算有效,否则,其抵押是无效的。从你们双方的履行方式看,甲方向乙方借款时,只是把车辆手续抵押给了乙方,而并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
二:甲方用虚构的事实,而骗取乙方的信任,并从中而获取借款,事实上上是一种诈骗行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
三:甲方将车辆手续抵押给乙方后,又伪造手续而将车辆转手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0条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罪。
四:购车者虽然购买了甲方的车辆,但其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只为,该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他在购买该车辆时,并不知道该手续有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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