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邮票收藏价值:死囚临死前可以见家属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3 00:33:48

可以,也只是可以。

我本文盲你才不懂装懂吧,刑事诉讼法虽然没规定~但你去看看高院解释的343条吧,写的很明白。自己不知道就不要说别人

刑事诉讼法虽然没规定~但你去看看高院解释 我指的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看不出吗?至于高院解释说法大多数都认同的,就是指最高院,老师讲课也是这么说的

至于其他的,是在玩文字游戏了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犯临刑前可以见家属,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得到有效执行

谁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前可以见家属?
不懂装懂原来这么容易啊。。。。。。真无耻。。。。。。
在此特对楼上回答可以见家属并且还有法律规定的大侠处以死刑,并且临死前不得见家属!
:))

回deepgreengb :
第一、发问人的问题是:死囚临死前可以见家属吗??
这个问题的含义是: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人,被执行前是否有同家属的会见权。他想知道的是他是否有这项法定权利。
第二、凡自以为知道的人,要负责地回答人家的问题,才对得起人家的提问,也才对得起自己的知识。
如果是公知事实,不必引用出处;如果是法律依据,有必要指明出处,才算基本负责。因为人家不懂,人家不知道,而你是知道的。如果是个人看法或观点或主观臆断,那就应该告诉人家,这是我个人认为和观点,并不是法律规定。
第三、上述有大侠明确回答有法律规定,而且他们回答的含义都是:被执行人有这项法定权利,只是这项权利不容易行使,换言之,他们在说,是因为执行机关或法院的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才导致了当事人不能行使这项权利。
第四、他们的回答明显错误,容易引起发问人的误解。
第五、“高院解释的343条”是你说的,我对此有如下看法:
1、高院无权作出司法解释,这是常识;
2、司法解释没有设定权利的权力,只有法律,才能设定权利;
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无数,你如果想引用,应该指明是哪个解释,不必故作高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这条规定的含义:是对此类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准许,它明确的是法院如何行使它的裁定权,而不是当事人的申请权或会见权。
5、从法理上说,当事人对任何事项均有请求权,只要他请求的事项是其法定权利,就可以得到保护。
请求权是一种表达意愿的权利,而且任何人实际上无法制止其行使这项权利。
当事人死前可能想吃肉,也可能想穿新衣服,如果得到有关机关许可,难道你能说他有自由饮食或衣着权吗?他甚至可以申请说:你们把判决我的那个法官也枪毙了吧,因为他让我死,我很恨他!你能阻止他这样申请吗?
如果无法制止他的这项“申请”,那么是否他也有这项申请权呢?
我的回答是:
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前并无同家属的会见权,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这项权利。
二、对于有这项要求的当事人,法院既然可以允许,那么也当然有权不允许,那么当事人同样没有权利。
三、当事人虽然没有这项权利,但如果法院不反对,可以满足其权利以外的这项要求。

再答deepgreengb:

原来你是学法律的,但学法律的人大多知道什么是逻辑,这点在你身上没有得到体现。
老师告诉你逻辑就是游戏吗?

各人都有不同观点,观点之成立来源于精确论证。

如果你将来作了律师或者检察官,面对对方的论证无话可说的时候,指责对方是文字游戏,就成立了、解决问题了?

我可能是不懂装懂,但言之有物;我认为不懂也可以说别人,只要我的观点成立;同时我也认为,如果所谓的懂,说不出来所以然,那么这个懂是没有价值的,还不如不懂。

我希望能有懂的人可以把我的观点经论证pass掉。可惜我的砖没有引出来玉,反而引出泥土。你倒是很专业,但除了把有逻辑性的论证当文字游戏,没看到你说出其他什么来

目前尚没有统一规定,可以申请,北京已经有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