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外卖都需要什么手续:外国侵权法的问题(Rylands v. Fletcher案的案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22:31:25
Rylands v. Fletcher案的案情有知道的能告诉我下吗?
赖兰兹诉弗莱彻案
我想问的是本案的具体案情.谢谢

1866年,英国有这样一个案件,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富勒切尔(Fletcher)拥有和开采一家矿场,地下有一些竖坑与上诉人(一审被告)瑞蓝兹(Rylands)的土地相邻。这些竖坑将原告的地下作业与被告的地下作业联接了起来,但是,原告被告双方都不知道这些旧的而且不再使用的采矿竖坑的存在。被告是一家水磨坊的业主,他在他的土地上建造一个水库,他们雇佣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工。在建造水库时,这些承包商发现了废弃的矿竖井,但是没有适当地填充。当水库建成并蓄水时,水冲进竖井,淹没了原告的矿。原告提起了诉讼。
这是一个疑难案件,按照当时已存在的侵权行为法,没有一种完全合适的侵权行为形式与之一致,首先,被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土地的不法侵害”,因为被告是在自己的土地上施工,并没有直接地侵犯他人的土地,其次,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扰”,因为流进邻居土地上的物是一种有形物,而非无形物,而且被告主观也不存在一种恶意。再次,被告的行为也不能完全合乎一种“过失”,因为在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下,被告无法合理预见损害结果。因为这些原因,这个案件一直打到了贵族院。判定被告承担责任没有合理的根据,不判定被告承担责任,又显失公平。最后的结果是,贵族院以此案件确立了一种新的独立的侵权行为形式,即一种严格责任,在英国直接称之为“瑞蓝兹诉富勒切尔案”(Rylands v. Fletcher)下的规则,成为一种法律的渊源,是以后法官处理同类问题的一种标准和尺度。这个规则的原始陈述是,被告是土地的占用者,或者是控制土地上物品的所有人;他将某物“带进他的土地,并聚集和维持在那里”,即“非自然地使用土地”;该物“如果泄漏,就可能发生损害”,这是一种危险;最后,实际发生泄漏,结果造成了损害。这是一个案件确立一个独立侵权行为形式的主导性案例。

具体可以看http://en.wikipedia.org/wiki/Rylands_v._Fletcher

英国的严格责任说。该说乃来源于1868年的著名判例――赖兰兹诉弗莱彻案(Rylands v. Fletcher)所创设的以下原则:土地所有人非依自然方法使用其土地(Non-natural Use of Land),即为自己之目的而在其土地上带入、收集或堆放非自然存在的危险物者(A person who brings onto land ,and collects and keeps there ,dangerous things which would not naturally be there),对因该危险物逸散(Escape)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无论是否具有过失,均应负赔偿责任。由此发展之,则任何被告均应对其造成的非寻常的和过度的危险情况或活动所导致的损害负有严格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