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邮件:单位的“转帐支票”能否开给个人做“工程制作结算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21:21:50
2年前原告是我公司业务员(当时我们没有签劳务合同,只是口头约定)。那时经我同意,原告以我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并与“X单位”达成业务,工程完成后,“X单位”支付给我工程款伍万伍仟元的“转帐支票”,按照我与原告当时约定,已将肆万元劳务费及工程费全额支付给原告,余额壹万伍仟元支付税收等相关费用。2年后他向法院起诉,说是他为自己的客户工作得到支票,因自己无帐户,“支票”入到我公司帐户,并要求我公司将支票全额付给原告。(因为原告没有把他是我的业务员的事实告诉“X单位”,结果“X单位”开出证明,证明“转帐支票”是给予原告本人的工程制作结算款。)求求各位快告诉我,我没有与原告签的劳务合同,任何证明那是我公司的业务?对待这种流氓敲诈行为,我应该怎么办。

敬告:您发表在此征询答案的文章,很可能成为原告向法院的举证。以下是基于您提供情况的基本判断:
贵公司与X公司的工程业务是一种合同关系。原告代表您的公司履行为X公司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服务提供完成后,贵公司有权获得X公司提供的工程款;并且也应该通过支票的方式进行单位与单位间的结算。这个合同,与单位的“转帐支票”能否开给个人做“工程制作结算款”?没有一点关系。
贵公司与原告之间就该工程收入分配的约定是另一个合同(尽管没有文字,但口头和您在此所陈述的事实,已经表明您-或者贵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收入支付给原告)。现在的问题是:原告主张贵公司应该将全部工程款都返回给原告。法院的判断要基于两个事实:
1-贵公司和原告之间的约定(口头)
2-公法的规定

原告如何举证呢?有第三方证人/物吗?
但法院可以轻易得到公法规定的许多细则。比如:原告与贵公司是雇佣关系,雇主单位有义务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据此,法院也会考虑贵公司要为全部工程款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有盈利的话)和管理费的分摊(但贵公司应该已经缴纳了法律所规定的税收)。

综上,我的判断是:如果上诉到法院,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全部的支持;同时贵公司也不会得到什么好处。解决方案最好是:让原告明白诉讼可能的结果,让他撤诉,私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