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边框:关于庭审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8 05:42:09
请问为什么在参加庭审的时候,旁听的人不能做笔记,录音,拍照、摄相等等?这些规定的初衷是什么?又有什么法律对这方面有这样的规定?

你的认识有误

请仔细看先

庭审旁听制度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体现司法为民的举措。庭审旁听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现于相关司法解释中,在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立法未对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运行规则作出详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因未理解庭审旁听制度对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所具有的价值,庭审旁听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对庭审旁听制度作了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与历史发展
(一)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旁听的本意是参加会议而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庭审旁听制度是指允许公民亲临庭审现场,了解庭审活动情况。庭审旁听制度的施行,打破了审判“暗箱操作”的局面,使公众能够了解审判权的运作过程,能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同时,也开启了公民意见表达的渠道,让公民拥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但因为是“旁听”制度,其表现是有限度的:第一,参加旁听人员的数量是有限度的,旁听者的数量必须符合审判庭的设置,以维护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第二,旁听公民活动的限定性。旁听公民必须遵守法庭审理的规章制度。“旁听”二字主要的落脚点在“听”字上,旁听公民主要侧重于“看”和“听”,即耳闻目睹,旁听公民的意见表达是有限的。第三,旁听运行规则必须确保司法公正。
(二)庭审旁听制度溯源。庭审旁听制度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公开审判制度相生相伴,与社会、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亦步亦趋。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审判越具公开性,庭审旁听制度愈完善。在中世纪,无论是教会审判还是世俗审判,都主要采用秘密方式进行,整个诉讼过程基本上是封闭的,对社会保持着隔绝状态。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于审判公开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推崇和倡导,随着公平、正义及法治的理念在人民心中的渗透,审判向社会公开已经成了无可辩驳的规律。庭审旁听制度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封建宗教裁判、司法专横、刑讯逼供、暗箱操作的否定。作为人类历史发展所筛淘出来的良方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世界各国在立法中确认和吸纳了庭审旁听制度。
(三)庭审旁听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地方司法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法官断案无任何规则,刑讯逼供司空见惯,审判与公众隔绝。庭审旁听制度随着民主政治的建立得到发展。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司法的宝贵经验是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群众进行了法纪教育,让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以提高审判质量。新中国成立之初庭审旁听制度予以确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庭审旁听制度不断完善。现阶段审判公开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而且是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我国遵守的一项国际条约。庭审旁听制度除公开审判的立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许多司法解释还作出专门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庭审旁听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旁听案件的范围。同时将未经法庭许可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人规定为庭审旁听者的例外范围。规定了旁听公民违反审判纪律的处理。同年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对庭审秩序维护作出了专项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详述了公开审判的内容,并明确了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持人民法院制发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庭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法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以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2003年肖扬院长在《全面落实司法文明思想和要求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事》一文中推出了二十三条司法为民措施,庭审旁听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与完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透视庭审旁听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立法对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的积极态度:把整个庭审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让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表明了中国法院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 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的意义
庭审旁听制度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子内容,最基本的价值是将公开审判原则变为可实际操作的程序,保证公开审判的实现。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植根于现代民主政治运作方式,发展于成熟市场经济要求,完善于法治建设的洪流。是对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作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对公众知情权的确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措施和司法为民的体现。
(一)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法治社会,法律只有为人们所知悉,才能形成准确的预期,从而促成公众的法治信仰。法律体系是强制性公开规则,在人类追求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价值过程中,“法律是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的大门”,审判活动是法律从应然状态向具体社会关系转化的重要途径,作为规范形态的法律的延伸和展开。公开透明的审判体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要求审判活动展示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广大群众知悉审判权的运作过程,通过个案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对法律有一个直接的认识,从而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公民洞悉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促使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情况。可以堵塞徇私枉法的渠道,割断了腐败的温床。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既能最大限制地实现裁判公正;又能满足公民知情权,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力。公众通过观摩庭审看见正义的实现,确信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感受到法官的真诚和信任,唤起人们对审判的尊重和信仰,加深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要求。诉讼从来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状况的反光镜,政治领域的观念变革和制度变迁必然映射于诉讼程序之上。“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在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近代以来,与政治领域的民主化趋势相适应,在诉讼领域也兴起了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管理国家的事务,就有权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审判活动。发达的民主政治要求公开司法的过程,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司法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推出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并切实将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在审判阶段允许群众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实际上是见证司法的一种活动,要求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公开化。庭审旁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原则在审判领域的具体体现。
(三)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呼唤庭审活动公开透明,希求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打破了熟人间相互依赖的交往模式,有限的资源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具有较高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的审判方式可以给频繁发生的同样类型、不断重复的商品交换提供一种参照系统,从而促进当事人在审判外自主交涉和自行解决纠纷。能使有限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应”,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将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信息昭示,能使公众对自已的行为依照法院的判决进行准确的预测,从而更理性的安排工作与生活,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问题。一是相关规定比较粗略。我国法律对公开审判内容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对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只有列举式规定,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易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作扩大或缩小解释,侵害诉讼参与人或旁听公民的权利;立法中对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运行规则未作详备规定,如是否允许旁听公民作记录;是否允许公民为作科研项目之需而进行庭审录音录像;旁听公民能否自由表达对庭审的评述;庭审旁听制度如何处理法院独立审判与实现公民旁听权利,诉讼参与人接受公开审判权,隐私保护的关系。二是立法阶位低。庭审旁听制度现行法律规定仅存在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无论从规范的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的位阶上,与基本诉讼制度相较不相符合。三是立法相对滞后,许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没有得到及时的总结、提高、推广。如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让公民凭有效身份证换取旁听证,可不需要再办任何手续,便到法庭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1999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把建院以来审判各类案件6万多起案件的裁判文书分类装订全部向社会公众开放,便于公众查阅,对庭审旁听制度进行了逻辑延伸,利于公众知悉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中国法院网现在开庭栏目实行了法院开庭与互联网信息传送同时进行。立法的不完善与相对滞后,制约了庭审旁听制度的发展,影响到法官和群众对旁听制度的准确适用和正确理解。
(二)审判制度问题。现行的审判制度设计有不利于庭审旁听制度的完善之处。首先是庭审活动所展示的内容大多只是庭审调查与庭审辩论的内容,与庭审程序紧密相关的庭前准备的内容旁听公民无从得知。有许多案件宣布判决结果不公告、不开庭,使旁听者无法知道判决结果,无法判断审判是否公正,从而使庭审旁听制度流于形式。其次是审与判决脱离,案件层层审批制度使绝大多数案件不能作到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庭审后数日才宣布。再次是二审部分案件不开庭,实现书面审,不对群众公开。
(三)法官素质问题。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使法庭成为法官履行职务的主要活动舞台,要求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公开审判的能力。法官素质问题是制约公民庭审旁听权利的“瓶颈”。其一,认识欠缺。对庭审旁听制度所包含的程序正义价值缺乏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法律传统仍侵蚀着部分法官的思想,在此观念下,庭审旁听制度被视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工具,成为法官做秀的形式。如有的法官在庭审时临时改变开庭的时间、地点,增加公民的旁听成本;有的法官,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概念做扩大解释,缩小公开审判的范围,拒绝公民旁听。其二,示范失位。法庭是法官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司法礼仪表现最充分的地方。法官在开庭时未按规定着装,迟到、早退,中途离庭、随意进出、走动,开手机、接电话,吸烟、打哈欠、扣鼻孔、低头仰脑等不文明动作;不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法官有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却对旁听群众作出庭审纪律约束,会引起群众的反感,影响法院的司法形象。其三,专业技能低下。不能对案件证据的采用、当事人是非评判公开在法庭,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不能作出当庭宣判裁判,让旁听群众如坠云雾,不辩东西。或不严格遵循程序,易引起群众的怀疑和猜测,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
(四)物质建设与保障问题。庭审旁听制度的发展受物质条件的制约。目前审判庭狭小,设备简陋及装备缺乏的基层法院为数不少。有的法院因硬件设施差,办公区与审判区没有分离,旁听群众进入审判区受到限制;有的审判庭狭小,旁听席设置较少,为保证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法院只好对旁听人数作出限制。有的法院没有电子显示公告屏,没有建立公告栏,想旁听的群众无法知道庭审的时间和案件的基本情况。
四、落实完善庭审旁听制度的途径
司法公正与执法为民已成司法改革的主旋律,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与完善应置于司法改革的广阔背景,选择方向与路径。司法为民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是指司法的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都应符合公民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以满足其愿望为归宿,司法为民理念中的“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政治概念,其含义包含了诉讼参与人及与之相关的公民。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有同一价值取向,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探讨庭审旁听制度落实与完善必须体现司法公正的价值,把握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一)完善立法,确保实现司法公正与维护旁听公民权利相统一。其一,立法应明确旁听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规则、法律后果。应准许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旁听人员仅凭身份证登记就可即时换取旁听证,旁听庭审;完善法警维护庭审安全的规定,建立旁听安检制度;庭审时应允许旁听人员作记录;允许旁听公民为科研的需要而作录音;建立新闻立法,禁止记者不以职务身份而以公民身份旁听庭审时摄像、录音、拍照的行为;规范旁听公民的自由表达权,旁听公民只能就庭审活动向媒体发表意见,不能对案件评断结果妄加评论;对法官侵犯旁听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其二,应合理配置旁听公民、法院、诉讼参与人三方利害关系。旁听公民有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的欲望,他们希望案件能公开审理并不受限制的旁听。诉讼当事人有接受公平审判、维护隐私的利益与要求,对某些案件诉讼当事人而言,让社会了解、知晓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可以防止“暗箱操作”,损害自身利益。而某些案件的当事人希望审判活动能保护个人稳私,并防止“舆论审判”,有些证人拒绝公众旁听是不期望公众了解其证词内容以干扰自己的日常生活或受打击报复。旁听公民享有知情权、公共事务管理权、监督权。诉讼参与人享有接受公开审判权与隐私保护权;人民法院负有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确保司法公正的法定权利。法院的责任要求在案件公开审理的情况下,允许公民旁听,但在法律的条件与程序前提下,对有关案件实行不公开审判,禁止或限制公民旁听,限制公民自由表达。旁听公民、法院、诉讼参与人三者之间是平衡关系,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超越另两方或一方的利益。为维护旁听公民的权利,立法为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应准许涉及私权处理的案件,如婚姻、抚养类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要求不公开审理的,限制公众旁听。证人出庭作证时,有涉及证人隐私等其他正当理由的有权请求审判长命令旁听者暂时回避。其三,立法应及时总结各地法院在落实完善庭审旁听制度中的先进做法,以统一工作。
(二)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保障公民旁听权利的实现。公民旁听庭审是想获取充分、足够庭审信息,要求法官庭审工作昭示审判活动的本来面目,以最大限度地缩小办案法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动员公民参加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要让庭审旁听制度落到实处,就必须推行司法改革。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独立决策权,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裁判,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实行简易审与简化审理,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使法院的决策过程与庭审过程合二为一。其次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开预备庭时也应发出开庭公告,允许公民旁听,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在开庭审理时作适当总结性介绍,以利于旁听群众得知案件审理情况。其三,为提高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对未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时应做到复庭宣判,并及时公开裁判结果并方便群众查阅判决文书。其四,减少二审法院书面审理迳行判决的范围。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做到诉讼在法庭、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宣判在法庭。同时将判决理由公开,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与旁听公民理性地接受判决。
(三)提高法官素质,规范审判活动。与庭审旁听制度相对应的是法官的庭审活动。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公众对法官的要求也更宽泛具体。公众的要求是法官的镜子,“司法为民”应显现在高度司法文明的法院文化里,体现在法官公正高效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提高法官素质,严格规范法官的审判活动和职务行为,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环节。一是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公信。要严格执行审判规程。所有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判的以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应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不得在实践中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作任意解释,对公开审判不能作狭义理解,只把案件庭审过程作为公开审理的范畴。二是遵守司法礼仪与诉讼信义。在庭审活动中应遵守禁止随意更改开庭的时间、地点,在遵守法庭纪律方面率先垂范,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不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不得与当事人辩论,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要让旁听公众感受到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对旁听公众干扰法庭秩序、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用文明语言及时指引。三是便民易解。审判活动的内容必须能为旁听公民所理解。法官庭审时必须作清楚确切地表达,其意图不能使人产生误解。由于法官与普通公民在法律知识、社会经验、能力上存有差异,对审判活动内容的理解、判断也有所差异,法官在进行庭审活动时应顾及旁听者的能力,通过行使释明权,以普通公民素质为基准,对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使庭审活动能被具有一般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公民所理解。
(四)运用科技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完善旁听制度。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必须加强物质建设与物质保障。为方便群众旁听,审判庭必须有较大的空间以容纳更多的旁听者,同时还要有一些固定的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设备等。公众参与庭审旁听是期望打破司法活动的神秘感,希望法院的人文环境与制度管理更加人性化更具亲和力。法院应依照法庭建设的要求科学设定审判场所,实行审判活动区、办公区分离,并保持各自的通道与大门,使旁听人员不必从审判活动区进入办公区。加强接待场所的硬件建设,提供专门接待场所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为旁听群众提供便利。
因法庭建设的改善受许多因素限制,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为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带来的深刻社会变更让法庭审判活动能穿越时空,为公众参与旁听活动节约了时间、经费、交通和技术成本。各级法院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开通公众信息网站,让庭审活动在信息网上展现,并上网公布裁判文书,以利公众查询。由于我国法院财力有限,法院不可能公开所有的审判信息,有条件公开的也仅限于极少的部分,为兼顾财政节约开支与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与出版社、杂志、报纸、网络公司等媒体、企业合作,采取市场动作的方式,将案件审判活动情况、文件、信息、资料,向企业通过使用收费的方式予以公开。这样既可降低法院落实公开审判的财政支出,又便利公众接受庭审信息。
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涉及许多层面的问题,法院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心怀利民之心,多行利民之举,才能让庭审旁听制度实现其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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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制度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体现司法为民的举措。庭审旁听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现于相关司法解释中,在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立法未对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运行规则作出详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因未理解庭审旁听制度对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所具有的价值,庭审旁听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对庭审旁听制度作了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与历史发展
(一)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旁听的本意是参加会议而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庭审旁听制度是指允许公民亲临庭审现场,了解庭审活动情况。庭审旁听制度的施行,打破了审判“暗箱操作”的局面,使公众能够了解审判权的运作过程,能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同时,也开启了公民意见表达的渠道,让公民拥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但因为是“旁听”制度,其表现是有限度的:第一,参加旁听人员的数量是有限度的,旁听者的数量必须符合审判庭的设置,以维护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第二,旁听公民活动的限定性。旁听公民必须遵守法庭审理的规章制度。“旁听”二字主要的落脚点在“听”字上,旁听公民主要侧重于“看”和“听”,即耳闻目睹,旁听公民的意见表达是有限的。第三,旁听运行规则必须确保司法公正。
(二)庭审旁听制度溯源。庭审旁听制度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公开审判制度相生相伴,与社会、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亦步亦趋。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审判越具公开性,庭审旁听制度愈完善。在中世纪,无论是教会审判还是世俗审判,都主要采用秘密方式进行,整个诉讼过程基本上是封闭的,对社会保持着隔绝状态。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于审判公开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推崇和倡导,随着公平、正义及法治的理念在人民心中的渗透,审判向社会公开已经成了无可辩驳的规律。庭审旁听制度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封建宗教裁判、司法专横、刑讯逼供、暗箱操作的否定。作为人类历史发展所筛淘出来的良方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世界各国在立法中确认和吸纳了庭审旁听制度。
(三)庭审旁听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地方司法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法官断案无任何规则,刑讯逼供司空见惯,审判与公众隔绝。庭审旁听制度随着民主政治的建立得到发展。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司法的宝贵经验是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群众进行了法纪教育,让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以提高审判质量。新中国成立之初庭审旁听制度予以确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庭审旁听制度不断完善。现阶段审判公开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而且是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我国遵守的一项国际条约。庭审旁听制度除公开审判的立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许多司法解释还作出专门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庭审旁听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旁听案件的范围。同时将未经法庭许可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人规定为庭审旁听者的例外范围。规定了旁听公民违反审判纪律的处理。同年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对庭审秩序维护作出了专项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详述了公开审判的内容,并明确了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持人民法院制发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庭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法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以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2003年肖扬院长在《全面落实司法文明思想和要求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事》一文中推出了二十三条司法为民措施,庭审旁听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与完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透视庭审旁听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立法对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的积极态度:把整个庭审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让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表明了中国法院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 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的意义
庭审旁听制度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子内容,最基本的价值是将公开审判原则变为可实际操作的程序,保证公开审判的实现。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植根于现代民主政治运作方式,发展于成熟市场经济要求,完善于法治建设的洪流。是对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作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对公众知情权的确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措施和司法为民的体现。
(一)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法治社会,法律只有为人们所知悉,才能形成准确的预期,从而促成公众的法治信仰。法律体系是强制性公开规则,在人类追求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价值过程中,“法律是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的大门”,审判活动是法律从应然状态向具体社会关系转化的重要途径,作为规范形态的法律的延伸和展开。公开透明的审判体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要求审判活动展示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广大群众知悉审判权的运作过程,通过个案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对法律有一个直接的认识,从而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公民洞悉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促使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情况。可以堵塞徇私枉法的渠道,割断了腐败的温床。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既能最大限制地实现裁判公正;又能满足公民知情权,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力。公众通过观摩庭审看见正义的实现,确信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感受到法官的真诚和信任,唤起人们对审判的尊重和信仰,加深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要求。诉讼从来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状况的反光镜,政治领域的观念变革和制度变迁必然映射于诉讼程序之上。“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在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近代以来,与政治领域的民主化趋势相适应,在诉讼领域也兴起了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管理国家的事务,就有权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审判活动。发达的民主政治要求公开司法的过程,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司法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推出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并切实将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在审判阶段允许群众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实际上是见证司法的一种活动,要求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公开化。庭审旁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原则在审判领域的具体体现。
(三)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呼唤庭审活动公开透明,希求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打破了熟人间相互依赖的交往模式,有限的资源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具有较高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的审判方式可以给频繁发生的同样类型、不断重复的商品交换提供一种参照系统,从而促进当事人在审判外自主交涉和自行解决纠纷。能使有限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应”,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将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信息昭示,能使公众对自已的行为依照法院的判决进行准确的预测,从而更理性的安排工作与生活,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问题。一是相关规定比较粗略。我国法律对公开审判内容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对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只有列举式规定,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易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作扩大或缩小解释,侵害诉讼参与人或旁听公民的权利;立法中对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运行规则未作详备规定,如是否允许旁听公民作记录;是否允许公民为作科研项目之需而进行庭审录音录像;旁听公民能否自由表达对庭审的评述;庭审旁听制度如何处理法院独立审判与实现公民旁听权利,诉讼参与人接受公开审判权,隐私保护的关系。二是立法阶位低。庭审旁听制度现行法律规定仅存在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无论从规范的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的位阶上,与基本诉讼制度相较不相符合。三是立法相对滞后,许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没有得到及时的总结、提高、推广。如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让公民凭有效身份证换取旁听证,可不需要再办任何手续,便到法庭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1999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把建院以来审判各类案件6万多起案件的裁判文书分类装订全部向社会公众开放,便于公众查阅,对庭审旁听制度进行了逻辑延伸,利于公众知悉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中国法院网现在开庭栏目实行了法院开庭与互联网信息传送同时进行。立法的不完善与相对滞后,制约了庭审旁听制度的发展,影响到法官和群众对旁听制度的准确适用和正确理解。
(二)审判制度问题。现行的审判制度设计有不利于庭审旁听制度的完善之处。首先是庭审活动所展示的内容大多只是庭审调查与庭审辩论的内容,与庭审程序紧密相关的庭前准备的内容旁听公民无从得知。有许多案件宣布判决结果不公告、不开庭,使旁听者无法知道判决结果,无法判断审判是否公正,从而使庭审旁听制度流于形式。其次是审与判决脱离,案件层层审批制度使绝大多数案件不能作到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庭审后数日才宣布。再次是二审部分案件不开庭,实现书面审,不对群众公开。
(三)法官素质问题。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使法庭成为法官履行职务的主要活动舞台,要求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公开审判的能力。法官素质问题是制约公民庭审旁听权利的“瓶颈”。其一,认识欠缺。对庭审旁听制度所包含的程序正义价值缺乏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法律传统仍侵蚀着部分法官的思想,在此观念下,庭审旁听制度被视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工具,成为法官做秀的形式。如有的法官在庭审时临时改变开庭的时间、地点,增加公民的旁听成本;有的法官,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概念做扩大解释,缩小公开审判的范围,拒绝公民旁听。其二,示范失位。法庭是法官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司法礼仪表现最充分的地方。法官在开庭时未按规定着装,迟到、早退,中途离庭、随意进出、走动,开手机、接电话,吸烟、打哈欠、扣鼻孔、低头仰脑等不文明动作;不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法官有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却对旁听群众作出庭审纪律约束,会引起群众的反感,影响法院的司法形象。其三,专业技能低下。不能对案件证据的采用、当事人是非评判公开在法庭,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不能作出当庭宣判裁判,让旁听群众如坠云雾,不辩东西。或不严格遵循程序,易引起群众的怀疑和猜测,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
(四)物质建设与保障问题。庭审旁听制度的发展受物质条件的制约。目前审判庭狭小,设备简陋及装备缺乏的基层法院为数不少。有的法院因硬件设施差,办公区与审判区没有分离,旁听群众进入审判区受到限制;有的审判庭狭小,旁听席设置较少,为保证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法院只好对旁听人数作出限制。有的法院没有电子显示公告屏,没有建立公告栏,想旁听的群众无法知道庭审的时间和案件的基本情况。
四、落实完善庭审旁听制度的途径
司法公正与执法为民已成司法改革的主旋律,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与完善应置于司法改革的广阔背景,选择方向与路径。司法为民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是指司法的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都应符合公民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以满足其愿望为归宿,司法为民理念中的“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政治概念,其含义包含了诉讼参与人及与之相关的公民。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有同一价值取向,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探讨庭审旁听制度落实与完善必须体现司法公正的价值,把握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一)完善立法,确保实现司法公正与维护旁听公民权利相统一。其一,立法应明确旁听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规则、法律后果。应准许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旁听人员仅凭身份证登记就可即时换取旁听证,旁听庭审;完善法警维护庭审安全的规定,建立旁听安检制度;庭审时应允许旁听人员作记录;允许旁听公民为科研的需要而作录音;建立新闻立法,禁止记者不以职务身份而以公民身份旁听庭审时摄像、录音、拍照的行为;规范旁听公民的自由表达权,旁听公民只能就庭审活动向媒体发表意见,不能对案件评断结果妄加评论;对法官侵犯旁听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其二,应合理配置旁听公民、法院、诉讼参与人三方利害关系。旁听公民有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的欲望,他们希望案件能公开审理并不受限制的旁听。诉讼当事人有接受公平审判、维护隐私的利益与要求,对某些案件诉讼当事人而言,让社会了解、知晓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可以防止“暗箱操作”,损害自身利益。而某些案件的当事人希望审判活动能保护个人稳私,并防止“舆论审判”,有些证人拒绝公众旁听是不期望公众了解其证词内容以干扰自己的日常生活或受打击报复。旁听公民享有知情权、公共事务管理权、监督权。诉讼参与人享有接受公开审判权与隐私保护权;人民法院负有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确保司法公正的法定权利。法院的责任要求在案件公开审理的情况下,允许公民旁听,但在法律的条件与程序前提下,对有关案件实行不公开审判,禁止或限制公民旁听,限制公民自由表达。旁听公民、法院、诉讼参与人三者之间是平衡关系,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超越另两方或一方的利益。为维护旁听公民的权利,立法为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应准许涉及私权处理的案件,如婚姻、抚养类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要求不公开审理的,限制公众旁听。证人出庭作证时,有涉及证人隐私等其他正当理由的有权请求审判长命令旁听者暂时回避。其三,立法应及时总结各地法院在落实完善庭审旁听制度中的先进做法,以统一工作。
(二)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保障公民旁听权利的实现。公民旁听庭审是想获取充分、足够庭审信息,要求法官庭审工作昭示审判活动的本来面目,以最大限度地缩小办案法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动员公民参加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要让庭审旁听制度落到实处,就必须推行司法改革。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独立决策权,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裁判,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实行简易审与简化审理,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使法院的决策过程与庭审过程合二为一。其次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开预备庭时也应发出开庭公告,允许公民旁听,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在开庭审理时作适当总结性介绍,以利于旁听群众得知案件审理情况。其三,为提高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对未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时应做到复庭宣判,并及时公开裁判结果并方便群众查阅判决文书。其四,减少二审法院书面审理迳行判决的范围。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做到诉讼在法庭、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宣判在法庭。同时将判决理由公开,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与旁听公民理性地接受判决。
(三)提高法官素质,规范审判活动。与庭审旁听制度相对应的是法官的庭审活动。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公众对法官的要求也更宽泛具体。公众的要求是法官的镜子,“司法为民”应显现在高度司法文明的法院文化里,体现在法官公正高效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提高法官素质,严格规范法官的审判活动和职务行为,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环节。一是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公信。要严格执行审判规程。所有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判的以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应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不得在实践中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作任意解释,对公开审判不能作狭义理解,只把案件庭审过程作为公开审理的范畴。二是遵守司法礼仪与诉讼信义。在庭审活动中应遵守禁止随意更改开庭的时间、地点,在遵守法庭纪律方面率先垂范,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不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不得与当事人辩论,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要让旁听公众感受到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对旁听公众干扰法庭秩序、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用文明语言及时指引。三是便民易解。审判活动的内容必须能为旁听公民所理解。法官庭审时必须作清楚确切地表达,其意图不能使人产生误解。由于法官与普通公民在法律知识、社会经验、能力上存有差异,对审判活动内容的理解、判断也有所差异,法官在进行庭审活动时应顾及旁听者的能力,通过行使释明权,以普通公民素质为基准,对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使庭审活动能被具有一般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公民所理解。
(四)运用科技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完善旁听制度。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必须加强物质建设与物质保障。为方便群众旁听,审判庭必须有较大的空间以容纳更多的旁听者,同时还要有一些固定的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设备等。公众参与庭审旁听是期望打破司法活动的神秘感,希望法院的人文环境与制度管理更加人性化更具亲和力。法院应依照法庭建设的要求科学设定审判场所,实行审判活动区、办公区分离,并保持各自的通道与大门,使旁听人员不必从审判活动区进入办公区。加强接待场所的硬件建设,提供专门接待场所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为旁听群众提供便利。
因法庭建设的改善受许多因素限制,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为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带来的深刻社会变更让法庭审判活动能穿越时空,为公众参与旁听活动节约了时间、经费、交通和技术成本。各级法院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开通公众信息网站,让庭审活动在信息网上展现,并上网公布裁判文书,以利公众查询。由于我国法院财力有限,法院不可能公开所有的审判信息,有条件公开的也仅限于极少的部分,为兼顾财政节约开支与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与出版社、杂志、报纸、网络公司等媒体、企业合作,采取市场动作的方式,将案件审判活动情况、文件、信息、资料,向企业通过使用收费的方式予以公开。这样既可降低法院落实公开审判的财政支出,又便利公众接受庭审信息。
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涉及许多层面的问题,法院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心怀利民之心,多行利民之举,才能让庭审旁听制度实现其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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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制度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体现司法为民的举措。庭审旁听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现于相关司法解释中,在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立法未对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运行规则作出详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因未理解庭审旁听制度对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所具有的价值,庭审旁听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对庭审旁听制度作了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与历史发展
(一)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旁听的本意是参加会议而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庭审旁听制度是指允许公民亲临庭审现场,了解庭审活动情况。庭审旁听制度的施行,打破了审判“暗箱操作”的局面,使公众能够了解审判权的运作过程,能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同时,也开启了公民意见表达的渠道,让公民拥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但因为是“旁听”制度,其表现是有限度的:第一,参加旁听人员的数量是有限度的,旁听者的数量必须符合审判庭的设置,以维护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第二,旁听公民活动的限定性。旁听公民必须遵守法庭审理的规章制度。“旁听”二字主要的落脚点在“听”字上,旁听公民主要侧重于“看”和“听”,即耳闻目睹,旁听公民的意见表达是有限的。第三,旁听运行规则必须确保司法公正。
(二)庭审旁听制度溯源。庭审旁听制度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公开审判制度相生相伴,与社会、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亦步亦趋。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审判越具公开性,庭审旁听制度愈完善。在中世纪,无论是教会审判还是世俗审判,都主要采用秘密方式进行,整个诉讼过程基本上是封闭的,对社会保持着隔绝状态。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于审判公开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推崇和倡导,随着公平、正义及法治的理念在人民心中的渗透,审判向社会公开已经成了无可辩驳的规律。庭审旁听制度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封建宗教裁判、司法专横、刑讯逼供、暗箱操作的否定。作为人类历史发展所筛淘出来的良方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世界各国在立法中确认和吸纳了庭审旁听制度。
(三)庭审旁听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地方司法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法官断案无任何规则,刑讯逼供司空见惯,审判与公众隔绝。庭审旁听制度随着民主政治的建立得到发展。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司法的宝贵经验是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群众进行了法纪教育,让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以提高审判质量。新中国成立之初庭审旁听制度予以确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庭审旁听制度不断完善。现阶段审判公开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而且是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我国遵守的一项国际条约。庭审旁听制度除公开审判的立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许多司法解释还作出专门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庭审旁听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旁听案件的范围。同时将未经法庭许可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人规定为庭审旁听者的例外范围。规定了旁听公民违反审判纪律的处理。同年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对庭审秩序维护作出了专项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详述了公开审判的内容,并明确了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持人民法院制发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庭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法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以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2003年肖扬院长在《全面落实司法文明思想和要求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事》一文中推出了二十三条司法为民措施,庭审旁听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与完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透视庭审旁听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立法对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的积极态度:把整个庭审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让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表明了中国法院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 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的意义
庭审旁听制度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子内容,最基本的价值是将公开审判原则变为可实际操作的程序,保证公开审判的实现。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植根于现代民主政治运作方式,发展于成熟市场经济要求,完善于法治建设的洪流。是对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作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对公众知情权的确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措施和司法为民的体现。
(一)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法治社会,法律只有为人们所知悉,才能形成准确的预期,从而促成公众的法治信仰。法律体系是强制性公开规则,在人类追求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价值过程中,“法律是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的大门”,审判活动是法律从应然状态向具体社会关系转化的重要途径,作为规范形态的法律的延伸和展开。公开透明的审判体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要求审判活动展示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广大群众知悉审判权的运作过程,通过个案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对法律有一个直接的认识,从而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公民洞悉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促使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情况。可以堵塞徇私枉法的渠道,割断了腐败的温床。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既能最大限制地实现裁判公正;又能满足公民知情权,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力。公众通过观摩庭审看见正义的实现,确信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感受到法官的真诚和信任,唤起人们对审判的尊重和信仰,加深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要求。诉讼从来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状况的反光镜,政治领域的观念变革和制度变迁必然映射于诉讼程序之上。“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在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近代以来,与政治领域的民主化趋势相适应,在诉讼领域也兴起了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管理国家的事务,就有权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审判活动。发达的民主政治要求公开司法的过程,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司法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推出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并切实将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在审判阶段允许群众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实际上是见证司法的一种活动,要求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公开化。庭审旁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原则在审判领域的具体体现。
(三)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呼唤庭审活动公开透明,希求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打破了熟人间相互依赖的交往模式,有限的资源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具有较高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的审判方式可以给频繁发生的同样类型、不断重复的商品交换提供一种参照系统,从而促进当事人在审判外自主交涉和自行解决纠纷。能使有限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应”,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将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信息昭示,能使公众对自已的行为依照法院的判决进行准确的预测,从而更理性的安排工作与生活,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问题。一是相关规定比较粗略。我国法律对公开审判内容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对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只有列举式规定,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易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作扩大或缩小解释,侵害诉讼参与人或旁听公民的权利;立法中对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运行规则未作详备规定,如是否允许旁听公民作记录;是否允许公民为作科研项目之需而进行庭审录音录像;旁听公民能否自由表达对庭审的评述;庭审旁听制度如何处理法院独立审判与实现公民旁听权利,诉讼参与人接受公开审判权,隐私保护的关系。二是立法阶位低。庭审旁听制度现行法律规定仅存在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无论从规范的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的位阶上,与基本诉讼制度相较不相符合。三是立法相对滞后,许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没有得到及时的总结、提高、推广。如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让公民凭有效身份证换取旁听证,可不需要再办任何手续,便到法庭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1999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把建院以来审判各类案件6万多起案件的裁判文书分类装订全部向社会公众开放,便于公众查阅,对庭审旁听制度进行了逻辑延伸,利于公众知悉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中国法院网现在开庭栏目实行了法院开庭与互联网信息传送同时进行。立法的不完善与相对滞后,制约了庭审旁听制度的发展,影响到法官和群众对旁听制度的准确适用和正确理解。
(二)审判制度问题。现行的审判制度设计有不利于庭审旁听制度的完善之处。首先是庭审活动所展示的内容大多只是庭审调查与庭审辩论的内容,与庭审程序紧密相关的庭前准备的内容旁听公民无从得知。有许多案件宣布判决结果不公告、不开庭,使旁听者无法知道判决结果,无法判断审判是否公正,从而使庭审旁听制度流于形式。其次是审与判决脱离,案件层层审批制度使绝大多数案件不能作到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庭审后数日才宣布。再次是二审部分案件不开庭,实现书面审,不对群众公开。
(三)法官素质问题。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使法庭成为法官履行职务的主要活动舞台,要求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公开审判的能力。法官素质问题是制约公民庭审旁听权利的“瓶颈”。其一,认识欠缺。对庭审旁听制度所包含的程序正义价值缺乏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法律传统仍侵蚀着部分法官的思想,在此观念下,庭审旁听制度被视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工具,成为法官做秀的形式。如有的法官在庭审时临时改变开庭的时间、地点,增加公民的旁听成本;有的法官,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概念做扩大解释,缩小公开审判的范围,拒绝公民旁听。其二,示范失位。法庭是法官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司法礼仪表现最充分的地方。法官在开庭时未按规定着装,迟到、早退,中途离庭、随意进出、走动,开手机、接电话,吸烟、打哈欠、扣鼻孔、低头仰脑等不文明动作;不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法官有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却对旁听群众作出庭审纪律约束,会引起群众的反感,影响法院的司法形象。其三,专业技能低下。不能对案件证据的采用、当事人是非评判公开在法庭,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不能作出当庭宣判裁判,让旁听群众如坠云雾,不辩东西。或不严格遵循程序,易引起群众的怀疑和猜测,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
(四)物质建设与保障问题。庭审旁听制度的发展受物质条件的制约。目前审判庭狭小,设备简陋及装备缺乏的基层法院为数不少。有的法院因硬件设施差,办公区与审判区没有分离,旁听群众进入审判区受到限制;有的审判庭狭小,旁听席设置较少,为保证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法院只好对旁听人数作出限制。有的法院没有电子显示公告屏,没有建立公告栏,想旁听的群众无法知道庭审的时间和案件的基本情况。
四、落实完善庭审旁听制度的途径
司法公正与执法为民已成司法改革的主旋律,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与完善应置于司法改革的广阔背景,选择方向与路径。司法为民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是指司法的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都应符合公民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以满足其愿望为归宿,司法为民理念中的“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政治概念,其含义包含了诉讼参与人及与之相关的公民。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有同一价值取向,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探讨庭审旁听制度落实与完善必须体现司法公正的价值,把握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一)完善立法,确保实现司法公正与维护旁听公民权利相统一。其一,立法应明确旁听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规则、法律后果。应准许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旁听人员仅凭身份证登记就可即时换取旁听证,旁听庭审;完善法警维护庭审安全的规定,建立旁听安检制度;庭审时应允许旁听人员作记录;允许旁听公民为科研的需要而作录音;建立新闻立法,禁止记者不以职务身份而以公民身份旁听庭审时摄像、录音、拍照的行为;规范旁听公民的自由表达权,旁听公民只能就庭审活动向媒体发表意见,不能对案件评断结果妄加评论;对法官侵犯旁听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其二,应合理配置旁听公民、法院、诉讼参与人三方利害关系。旁听公民有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的欲望,他们希望案件能公开审理并不受限制的旁听。诉讼当事人有接受公平审判、维护隐私的利益与要求,对某些案件诉讼当事人而言,让社会了解、知晓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可以防止“暗箱操作”,损害自身利益。而某些案件的当事人希望审判活动能保护个人稳私,并防止“舆论审判”,有些证人拒绝公众旁听是不期望公众了解其证词内容以干扰自己的日常生活或受打击报复。旁听公民享有知情权、公共事务管理权、监督权。诉讼参与人享有接受公开审判权与隐私保护权;人民法院负有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确保司法公正的法定权利。法院的责任要求在案件公开审理的情况下,允许公民旁听,但在法律的条件与程序前提下,对有关案件实行不公开审判,禁止或限制公民旁听,限制公民自由表达。旁听公民、法院、诉讼参与人三者之间是平衡关系,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超越另两方或一方的利益。为维护旁听公民的权利,立法为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应准许涉及私权处理的案件,如婚姻、抚养类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要求不公开审理的,限制公众旁听。证人出庭作证时,有涉及证人隐私等其他正当理由的有权请求审判长命令旁听者暂时回避。其三,立法应及时总结各地法院在落实完善庭审旁听制度中的先进做法,以统一工作。
(二)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保障公民旁听权利的实现。公民旁听庭审是想获取充分、足够庭审信息,要求法官庭审工作昭示审判活动的本来面目,以最大限度地缩小办案法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动员公民参加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要让庭审旁听制度落到实处,就必须推行司法改革。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独立决策权,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裁判,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实行简易审与简化审理,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使法院的决策过程与庭审过程合二为一。其次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开预备庭时也应发出开庭公告,允许公民旁听,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在开庭审理时作适当总结性介绍,以利于旁听群众得知案件审理情况。其三,为提高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对未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时应做到复庭宣判,并及时公开裁判结果并方便群众查阅判决文书。其四,减少二审法院书面审理迳行判决的范围。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做到诉讼在法庭、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宣判在法庭。同时将判决理由公开,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与旁听公民理性地接受判决。
(三)提高法官素质,规范审判活动。与庭审旁听制度相对应的是法官的庭审活动。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公众对法官的要求也更宽泛具体。公众的要求是法官的镜子,“司法为民”应显现在高度司法文明的法院文化里,体现在法官公正高效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提高法官素质,严格规范法官的审判活动和职务行为,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环节。一是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公信。要严格执行审判规程。所有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判的以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应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不得在实践中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作任意解释,对公开审判不能作狭义理解,只把案件庭审过程作为公开审理的范畴。二是遵守司法礼仪与诉讼信义。在庭审活动中应遵守禁止随意更改开庭的时间、地点,在遵守法庭纪律方面率先垂范,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不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不得与当事人辩论,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要让旁听公众感受到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对旁听公众干扰法庭秩序、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用文明语言及时指引。三是便民易解。审判活动的内容必须能为旁听公民所理解。法官庭审时必须作清楚确切地表达,其意图不能使人产生误解。由于法官与普通公民在法律知识、社会经验、能力上存有差异,对审判活动内容的理解、判断也有所差异,法官在进行庭审活动时应顾及旁听者的能力,通过行使释明权,以普通公民素质为基准,对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使庭审活动能被具有一般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公民所理解。
(四)运用科技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完善旁听制度。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必须加强物质建设与物质保障。为方便群众旁听,审判庭必须有较大的空间以容纳更多的旁听者,同时还要有一些固定的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设备等。公众参与庭审旁听是期望打破司法活动的神秘感,希望法院的人文环境与制度管理更加人性化更具亲和力。法院应依照法庭建设的要求科学设定审判场所,实行审判活动区、办公区分离,并保持各自的通道与大门,使旁听人员不必从审判活动区进入办公区。加强接待场所的硬件建设,提供专门接待场所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为旁听群众提供便利。
因法庭建设的改善受许多因素限制,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为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带来的深刻社会变更让法庭审判活动能穿越时空,为公众参与旁听活动节约了时间、经费、交通和技术成本。各级法院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开通公众信息网站,让庭审活动在信息网上展现,并上网公布裁判文书,以利公众查询。由于我国法院财力有限,法院不可能公开所有的审判信息,有条件公开的也仅限于极少的部分,为兼顾财政节约开支与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与出版社、杂志、报纸、网络公司等媒体、企业合作,采取市场动作的方式,将案件审判活动情况、文件、信息、资料,向企业通过使用收费的方式予以公开。这样既可降低法院落实公开审判的财政支出,又便利公众接受庭审信息。
庭审旁听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涉及许多层面的问题,法院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心怀利民之心,多行利民之举,才能让庭审旁听制度实现其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