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评价怎么写:请问想在合肥开出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7:15:49
需要交押金吗?大概多少
开出租车的资格营业证在哪里办理啊?是出租公司统一办吗?合肥有没有什么好点的出租车公司,在哪?谢谢了

请阅:《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出租汽车旅游总公司
出租汽车营运,旅游服务,汽车修理
地址:胜利路滁州路口 邮编:230011

合肥市物华出租车经营公司
出租汽车营运
地址:荣事达大道358号 邮编:230001

安徽省合客汽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汽车营运
地址:嘉山路93号 邮编:230041

安徽省合客汽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汽车营运
地址:嘉山路93号 邮编:230041

合肥安驰出租汽车公司
出租汽车营运,汽车配件销售
地址:合裕路880号 邮编:230051

安徽省合肥汽车运输总公司出租车公司
出租汽车营运,汽车维修,汽车配件
地址:北门三角线 邮编:230041

合肥交通出租汽车营业部
出租汽车营运
地址:沿河路5号 邮编:230041

合肥市华兴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部
汽车出租营运,汽车配件销售,汽车修理
地址:明光路138号 邮编:230041

安徽国际集装箱联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出租汽车营运,商品车接送,汽车配件销售
地址:宁国路150号 邮编:230001

合肥市出租汽车旅游总公司旅游汽车西站
长途客运
地址:长江西路449号 邮编:230031

合肥市大众出租汽车公司
出租汽车营运,汽车维修,汽车客运
地址:屯溪路70号 邮编:230011

安徽省九通出租汽车公司
汽车出租
地址:益民街3号 邮编:230001

合肥市出租汽车旅游总公司旅游汽车站
长途客运
地址:滁州路北 邮编:230000

合肥市台胞接待服务中心出租车队
出租汽车营运
地址:荣事达大道75号(富康大厦A区九楼) 邮编:230001

合肥市出租汽车旅游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旅游用品,家用电器,百货,五金
地址:胜利路滁州路口 邮编:230011

安徽省纺织物资公司顺达出租汽车分公司
汽车,出租,修理
地址:金寨路350号 邮编:230061

安徽省行联接待服务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车辆出租,汽车配件
地址:金寨路311号 邮编:230061

合肥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汽车出租营运
地址:望江西路74号 邮编:230022

合肥广厦出租汽车队
汽车出租营运
地址:琥珀南村19幢 邮编:230061

合肥汇丽出租汽车服务部
出租车营运
地址:当涂路30号 邮编:230011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所
出租汽车管理
地址:裕溪路933号 邮编:230000

合肥市东市区东商出租汽车队
汽车出租
地址:蚌埠路1172号 邮编:230011

合肥市金三环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第一分公司
出租汽车营运
地址:黄山西路441号 邮编:230022

合肥市胜利出租汽车公司
出租汽车营运,汽车修理,汽车配件
地址:琅琊山路 邮编:230011

合肥市顺达出租汽车旅游公司
汽车出租,营运
地址:长江路51号 邮编:230001

合肥市西市区青少年文化活动中心出租车公司
客运
地址:金寨路0296号 邮编:230061

合肥皖东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队
汽车出租
地址:蒙城北路49号 邮编:230041

合肥西城机电公司出租汽车营业部
汽车营运,汽车接送,汽车配件
地址:屯溪路49号 邮编:230001

合肥中安出租汽车公司
汽车出租
地址:寿春路265号 邮编:230061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营运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不含三县)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营运证件,使用出租车专用牌照,供乘客租用,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汽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具体负责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城建、市容、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车行业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多种成份,规模经营,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维护正常的出租客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营运管理和公安部门的交通、治安管理。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按规定支付租费。
第二章 开业、变更和歇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对出租车的投放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车经营权通过定额买受、公开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用于经营的出租车不少于30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含必备的通讯设备)和必要的固定停车场地及维修设施;?
(四)拥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属个人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应当自由选择和委托符合前款条件的出租车经营企业予以服务和管理,或按前款条件设立公司进行规模经营。?
第八条 凡需经营出租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后,应持下列材料向市运管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三)车辆入户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市运管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凡符合条件审核批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获准开业经营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者,应持《经营许可证》分别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再到市运管处领取《道路运输证》,凭《道路运输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出租车专用牌照。
第十一条 出租车经市运管处核定车辆等级与收费标准后,应安装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铅封的出租车计价器。
第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等事项或需要歇业时,应提前30天向市运管处申报,经核准后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
第十三条 出租车经营者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经营的,应予收缴有关营运证件。
第三章 出租车与驾驶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通过公开拍卖投放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排气量在900毫升以上的全新轿车。
禁止使用摩托车、电瓶车、农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客运出租业务。
第十五条 出租车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一)外观完整良好,车身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牌照齐全,牌号清晰;
车门车窗开关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二)车辆清洁卫生,车内无异味、无粉尘,后备内无杂物;
(三)除车辆后挡风玻璃可张贴15厘米宽的透明不干胶广告外,出租车的其他任何部位不得制作广告。
第十六条 出租车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安装合格的安全防范装置、顶灯、空车标志灯、语言提示器和有效灭火器具;?
(二)在车门喷涂所属企业名称和统一编号,在适当位置张贴或悬挂出租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价目表、本车牌号、投诉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服务证》,并佩证上岗。
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在本市驾驶出租车的,应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服务证》由发证机关每年集中审验一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出租车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由发证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审。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出租车空车待租时,乘客应当在其行驶道路右侧示意租用,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一)酗酒或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正常人陪伴的;
(二)乘客在禁止上客的路段要求租车的,或乘客要求进入非机动车行驶路段的;
(三)乘客要求超载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条 出租车载客后,应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最佳行驶路线,严禁随意绕道兜圈。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出租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出租车租费标准的方案,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乘客租用出租车应当主动支付租费,租费以计价器显示的数额为准。司机应主动找零,无零舍零。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收取租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车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假票、废票、无票号车票。
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或不给有效票据的,乘客均有权拒付租费。第二十四条 乘客对驾驶员或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运管处投诉。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出租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六条 政府主管机关因抢险救灾或司法机关执行公务,可依法征用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得拒绝。
征用出租车应当按规定支付租费。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偿乘用出租车。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强迫出租车经营者配备附属设施器具;依照规定应配备的,不得限定经营者购买指定企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出租车时,应出示有效检查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依法扣留出租车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时,应为当事人出具凭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管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资格从事客运出租车业务的,责令其停业,并处其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二)外地出租车(含市属三县)在市区内营运的,比照前项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立即驶离本市。
(三)涂改、伪造、非法买卖出租车营运证牌的,收缴其营运证牌,可并处其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四)出租车驾驶员拒载、故意绕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处500~1000元罚款,并在《服务证》上记录违章一次。
(五)出租车驾驶员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由市运管处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在《服务证》上记录违章一次。
第三十条 摩托车、电瓶车、农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车容不整的,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处1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服务证》或使用无效《服务证》驾驶出租车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200元罚款;将《服务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吊销其《服务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车未安装计价器投入营运的,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检定计价器、擅自启封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或计价器失准情况下营运的,由市运管处协助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一年内被记录营运违章3次(含本数)以上的,吊销其《服务证》。?依照本办法被吊销《服务证》的驾驶员,自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
第三十六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一年内受到查处的违章营运单车占单位车辆总数10%以上的,处以该企业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出租车乘客不按规定支付租费,责令其按规定支付租费;故意损坏车辆及车内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运管处有权当场扣留车辆:
(一)拒绝主管机关依法检查、扣证的;?
(二)出租车技术状况不良,不宜投入营运,而仍在营运的;?
(三)依照本办法被责令停止营运的出租车,擅自营运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取得出租车经营权进行营运的。
第三十九条 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执法人员,主管部门应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出租车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