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进行曲视频:我和女朋友发生了关心,是她自愿的,我是否负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18:19:55
我和她发生了关系,可是我找到一个比她更好的女朋友,我想和她散,可是她说如果我散,就是强X罪,自愿的情况下也算强X吗?我用负法律责任吗?(她恐吓我强X的时我用手机录了音乐,能当证据吗?)
她18岁 长得还可以,但是我有些谈腻了~
18岁算未成年人吗?
我31岁~

如果她是成年人,你的确不用负法律责任,但是我很鄙视你 。
你当初根本就不是真心的,只是把她当作一道点心吧?

很庆幸,这里回复你的人都很鄙视你,让我对百姓的道德观信心倍增。
虽然我是律师,但是我不会替你辩护。

强奸罪简单地说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于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女性,只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就算做强奸.

您女朋友已经18岁了,是法律上的成年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您和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是不违反法律的.

至于她一定要说您是强奸,那么她必须举证.不过根据您的叙述,手机的音乐一般不能作为强奸的证据.

法律调整范围有限,您这个情况并不由法律调整,并不能成立犯罪.

不算强奸。本着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她拿不出你强奸她的证据,你就不是强奸罪。
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建议你最近不要跟她发生任何性关系,这样的话,即使她起诉,也不可能有证据的。

先通奸后翻脸说成是强奸的,不以犯罪论处,因为先前的性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但如果女方不愿意继续保持关系,男方若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罪。

在法律上你不用负责任,但是在道德上,良心上你好象过不去!!!!
还是和上面的一样——鄙视你!!!

对生命随便的人,即使法律原谅了你。道德和良心也会一辈子跟着你,这一点也许你已经领悟,也需要到死的时候才会刻骨铭心的领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