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的钢板一件多重:本票是什么啊?和支票有什么区别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00:50:58

所谓本票,乃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票三)。本票系由自己为付款人而支付之证券,因本票之执票人于本票未到期券,亦因为信赖发票人之信用而收受本票,故本票亦为信用证券之一,因此本票亦有如前述汇票关于信用利用与节省通货之功能。此外,依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票发票人不付款时,本票执票人得直接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故对债权人而言,收受本票较收受支票更有保障。而本票由银行发行者,称之为"银行本票"。 由公司行号发行者,称之为"商业本票"。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2.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第七节 本票与支票

一、本票的法律规定

(一)本票的概念及其特点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国外,本票依持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而我国《票据法》仅只承认银行本票,亦即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又可以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如,本票是自付证券,是出票人自己承诺支付款项的票据;而汇票和支票是委付证券,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本票出票时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为付款人,所以本票无须记载付款人的名称;而汇票、支票当事人一般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方。本票是自付证券,其出票人始终是主债务人,他必须对本票债务承担绝对的偿付义务,因此,本票无须承兑,这与汇票须经承兑不同。

(二)本票的法定事项

本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因此,我国《票据法》对本票上的记载事项作了明文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同时,《票据法》要求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本票行为的法律规范

本票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付款以及追索权的行使等。其基本法律规定同汇票。另外,《票据法》及有关法规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限于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本票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二、支票的法律规定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票有三类:(1)现金支票,指票据正面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来支取现金的支票;(2)转账支票,指票据正面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来转账的支票;(3)普通支票,指票据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既可用来支取现金也可用来转账的支票。但是,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则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来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与本票、汇票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付款人要求不同。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与汇票有明显区别,汇票的付款人不局限于金融机构,其他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的任何企业都可以充当汇票关系的付款人。

2.支票不必经过承兑,不存在承兑行为。而汇票在出票时或者出票后必须经过承兑。

3.支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而本票是自付证券,是一种支付承诺。这是支票和本票的显著区别。

4.支票必须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是支票付款的惟一形式,而汇票、本票则有定期、定日等多种付款形式。

(二)支票的法定事项

支票具有要式性,它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才能有效。按《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持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其支票无效。

另外,《票据法》还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三)支票行为的法律规范

支票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付款以及追索权的行使。这些行为除应遵循《票据法》总则及对汇票相关行为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账户开立和支票领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人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3.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5.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