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碧水新村别墅:关于一个名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04:39:21
TAI WAN 人说 倒会 是什么意思啊?好像几个人投资建会,然后倒闭了就说倒会,那是一种什么投资呢

民间合会俗称互助会,乃台湾常见的民间小额资金融通的金融制度,具有赚取利息及筹措资金的双重功能,获利高、免课税、不必提供担保品,但风险也不小。

  互助会的起会人称为会首或会头,其余的成员则称为会员或会脚。依习惯,会首有收取首期全部会款的权利,无须经过竞标手续,在第二会以后,会首则按所收会款全额交给得标会员,故对会首而言有相当大的筹措资金之功能。

  互助会依缴交会款方式之不同,可分为「内标式」及「外标式」两种。采内标式者,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金额(会款),未得标会员则支付起会时约定的金额(会款)扣除自己得标时的标金(会息)即可。采外标式者,未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则为起会时约定的金额(会款),而己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除起会时约定的金额(会款)外,另应加付自己得标时的标金(利息)。

  互助会依投标日期的不同,可分为「月标」及「非月标」,以每月之固定日期为投标日进行投标者为月标,此乃目前民间最为普遍者。另非按月投标者,例如每半个月或每十日,甚至每季竞标一次者,则属非月标。

  我国民法原本对合会并无任何规定,然有鉴於「倒会」频传,造成社会问题,为使合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立法院乃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三读通过民法债编的修正,在第十九节之一增订「合会」一节,明文规定会首与会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正式施行。本文即介绍新修正民法对合会的规范,提醒国人筹组或参加合会时应该留意的事项,并提供合会会单范例供参考。

  贰、合会的契约法律关系

  我国法院实务以往均认为合会契约系会首与会员间单线的法律关系,会员与会员间则无契约关系存在,但民法新增条文第七百零九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称合会者,谓由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互约交付会款之契约。其仅由会首首与会员为约定者,亦成立合会。」也就是说,会首与会员间及会员与会员间,皆因参加合会而互有契约关系存在。不过因民间习惯,常见仅由会首与会员约定加入合会的情形,乃将此民间习惯明文化,亦使之成立合会。

  互助会成立后通常会定期竞标,按民间习惯,每次标会每一会员仅得出标一次,以标金(即会息)最高者为得标,得标的会员即为死会会员,不得再参与竞标,会员得标时应给付会款及标金,这项标金即是未得标的会员(活会会员)所应得的利益。会首倒会,就是侵害未得标会员应得利益的行为,对於未得标的会员,除了应给付原缴的会款外,还要负给付标金的义务。

  参.民法债编修正条文介绍

  一、何谓「合会」?「合会金」?「会款」的种类有无限制?(民法第七百零九条之一)

  「合会」,指由会首出面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且会首与会员及会员与会员间须互相约定交付会款及的契约。合会既系以标取合会金为目的,故会首与会首与会员间及会员与会员间,皆因参加合会而互有契约关系存在。但若仅由会首与会员为约定者,亦成立合会,以符合民间习惯。

  「合会金」,指会首及会员应交付之「全部会款」,与民间习惯上所称的「会钱」或「会款」意义不同。民间习惯上所称的「会钱」或「会款」应系指各会员於每会期应缴给会首的金额而言,数额会因互助会究采内标或外标而不同,亦会因系活会或死会而不同。

  「会款」的种类,得为金钱、稻谷或其他代替物,不限於金钱。

  二、「会首」或「会员」有无资格限制?(民法第七百零九条之二)

  会首及会员,以自然人为限。互助会乃一般平民百姓经济互助的组织,为防止互助会经营企业化,钜额资金集中,发生金融风暴,造成社会问题,故禁止互助会公司,明文规定会首及会员均应以自然人为限。

  会首不得兼为同一合会之会员。因为会首的地位重要,对会员负有许多义务,例如收取会款等。尤其会员未按期给付会款时,会首有代为给付之义务,并於给付后有求偿权。如会首兼为同一合会之会员,则债权及债务集於一身,将使法律关系混淆,且易增加倒会事件。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的合会。因无行为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思虑未周,处事能力不足,资力有限,难有担任会首之能力。为维持合会之稳定,遏止倒会,故定其不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以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的合会。

  三、合会应否订立「会单」?会单内容应记载事项?(民法第七百零九条之三)

  习惯上民间合会多订有会单,但形式并不一致,多惹纷争,故此次民法增订条文乃规定合会应订立会单,使合会成为一种要式契约,并规定会单应具备的法定方式,即会单应记载下列事项,且应由会首及全体会员亲自签名,由会首制作缮本签名后交给每一会员各执一份:。

  (一)会首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

  (二)全体会员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

  (三)每一会份会款之种类及基本数额。

  (四)起会日期。

  (五)标会期日。

  (六)标会方法。

  (七)出标金额有约定其最高额及最低额之限制者,其约定。

  不过,因合会在民间流行己久,多少有其模式,基於私法自治的精神,故新法为缓和合会的要式性过於僵化,乃规定若会员事实上已交付首期会款,虽未订立会单,其合会契约例外亦视为已成立。

  四、标会应由何人主持?标会的场所的决定?(民法第七百零九条之四)

  标会应由会首主持,依约定之期日及方法为之。其场所由会首决定并应先期通知会员。会首因故不能主持标会时,由会首指定到场会员推选之会员主持之。

  五、如何才能「得标」?(民法第七百零九条之五、第七百零九条之六)

  首期合会金不经投标,由会首取得,其余各期由得标会员取得。每期标会,每一会员仅得出标一次,以出标金额最高者为得标。最高金额相同者,抽签决定之。但另有约定者,例如以先开出者为得标,则依其约定。如有无人出标之情形,除契约另有约定,例如以坐次轮收(收会款之次序预先排定,按期轮收)、或由会首抽签唱名,被抽出之会员用摇骰,依点数之最多者为得标,或以公开讨论方式决定得标者等方法定其投标人外,则以抽签决定其得标人。每一会员限得标一次,已得标之会员,不得再行参与出标。

  六、会员应该於何时交付会款给会首?会首对收取之会款应负
  什麼责任?(民法第七百零九条之七)

  会员应於每期标会后三日内交付会款。以期得标会员早日取得会款,并使合会得以正常运作。

  会首应於三日的期限内,代得标会员收取会(依条文文义因会首系代会员收款,故会首收取的会款应该属於得标会员所有),连同自己之会款,於期满之翌日前交付得标会员。并加重会首的责任,规定若会首逾期未收取会款,会首应代为给付,以保障得标会员的权益。

  会首对其收取之会款,因系代会员收款,故会款的所有权属得标会员非属会首,故会首有保管义务,收取之会款在未交付得标会员前,如有丧失、毁损的情形,自应由会首负担较重的不可抗力责任。但如因可归责於得标会员之事由致丧失、毁损者,则应由得标会员负责。

  又如会首有代会员给付会款之情形,得请求未给付之会员附加利息偿还之。

  七、会首或会员可否将自己的权利及义务移转给他人?(民法第七百零九条之八)

  民间合会多系因信任会首或因会员与会员间彼此信任、熟识而入会,故会首非经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及义务移转於他人。且为使合会维持稳定性,会员非经会首及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退会,亦不得将自己之会员资格移转於他人。

  所谓「移转」,系指依法律行为而移转或转让而言,继承之情形则不包括在内。亦即合会会员(包括会首)若於互助会存续期间死亡,其继承人应得继承其会员资格,享受活会会员的权利或尽会首或死会会员应尽的义务。

  八、倒会时,会首及已得标会员(俗称死会)是否还须交付应给付的各期会款给未得标之会员(俗称活会)?如果迟延给付,活会得主张那些权利?倒会时,会首对死会应给付的各期会款应负何种责任?(民法第七百零九条之九)

  基於诚信原则,因会首破产、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会首及已得标(即死会)会员应给付的各期会款,应於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标(即活会)的会员,以保障未得标会员的权益,减少损失。但另有约定者,依契约自由原则,自应从其约定。

  依民间合会习惯若会首破产、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会员间可能会约定已得标会员应交付之各期会款,於未得标会员以抽签决定取得人或已得标会员将全部会款一次付出,一次平均分配於未得标会员。但因会首破产、逃匿,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也无须再为标会,己得标会员更无法继续交付会款,对此部分己得标会员就无须分摊给付。

  会首就已得标会员依规定应给付之各期会款,应负连带责任。因为依新法的规定合会系会首与会员及会员与会员间订定的多向契约关系,非仅是会首与会员间的单线法律关系;且己得标会员依互助会契约无论任何人得标均有按期缴交会款的义务,故会首就已得标会员应给付之各期会款,应负连带责任。

  会首或已得标会员对其应平均交付於未得标会员之会款如迟延给付,且其迟付之数额已达应给付未得标会员各人平均部分两期之总数时,为保障未得标会员之权益,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付全部会款。

  因会首破产、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得由未得标之会员共同推选一人或数人处理相关事宜,以杜纷争。

  九、民法关於合会之规定,有无溯及适用之规定?

  关於合会之规定,并无溯及适用之规定,仍应依民法债编施行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即应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始有其适用。

  肆、如何选择良好的合会
  民间互助会在此次修法之后,已成为民法「有名契约」的一种,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较以往明确,但还是仍应慎选会首及其他会员,下列事项可作为是否加入合会的考量标准:

  1、会期是否过长?若会期长达拖至三、四年以上者,即应考虑是否加入。

  2、会员人数是否过多?若会员人数超过三、四十人以上者,即应考虑是否加入。

  3、会员是否过於复杂?若有许多会员系彼此互不熟悉且未见未闻其人者,或会首无限制、无选择性地让任何人入会,即应考虑是否加入。

  4、会员的财务状况是否不佳?是否有会员的财务长期处於周转不灵的状况?或有会员前曾以极高的标金迅速抢标其他之互助会之会款者,均应考虑是否加入。

  5、会首的财务状况或人格信用是否良好?会首最好能有固定的工作及稳定的收入,且性格稳重。会首若是邻居或其家人曾有财务周转不灵的状况,亦应考虑是否加入。

  6、会首是否同时养了好几个会?是否可能出现周转不灵的情形?会首系以起会为职业者,就可能出现周转不灵的情形,亦应考虑是否加入。

  7、参加合会的时期,可选择於会首找妥其他会员后再行加入,才能了解其他会员之背景。

  伍、如何避免被倒会
  既己参加互助会后,为避免被倒会,就应随时注意合会的动态,并作好自保的动作。

  1、 详细的会单及会员名册,并以订立书面契约为当,方能保障彼此权利,亦可作为将来诉讼举证的证据。真实、完整而清楚的姓名、电话、住址(包括户籍及通讯地址),以及身分证字号等详细的连络方式均应列入跟会名单中。会员名册是契约的一部分,内容是否完备,对於法律效力有重大影响,故应慎重留意。

  2、会员与会员间横向的联系,会员除了与会首间做纵向的联系外,会员与会员间亦应频为横向的联系,因为会员之间若无联系,或彼此根本不认识,冒标的情形就容易出现,也不易发觉;另如会首未如期将会款交给其他会员,致被会首倒会而仍不知。

  3、随时注意开标的进度

  (1)会员给付会首会款后,享有以后各期的竞标权利。为避免冒标,竞标时会员最好每次都能亲自到场观看开标情形,以了解合会的运作状况,若不能到场,应跟其他会员连络,以确认开标状况(例如谁标到?标金多少?)与会首讲的是否一致?故可於会单中约定「若无法亲自到场,应出具委任书」,以保障会首及其他会员的权利。

  (2)会首是否得为受委任人最好也在契约中约定,以避免会首冒标的情形出现。

  4、每期会款应明确签收

  (1)可以利用会员名册,标明每一次由哪一位会员以多少钱得标,且每一次交出去的会款最好都能请会首签收,注意签名盖章都需正本而非影本,并留存书面资料,以便将来万一发生倒会风波时作为举证的资料。

  (2)若有特殊的缴款方式(例如:双方同意可以汇款的方式缴交会钱,并以每一次的汇款条作为缴交的依据),最也在会单上注明清楚,将来也可能成为法律上的凭据。若以支票付款者,除自己留存支票存根外,最也能留存支票影本,请会首签收做好签收工作,做成书面资料。

  (3)会首把得标款交给得标会脚时,此时最让会首忧虑者,便是死会会员可能倒会而一走了之,故可以选择下列预防方式,使风险降至最低:

  A要求得标会员找一位有资力(如拥有不动

  产,或一定存款)之人或一个未得标之会员担任连带保证人,来保证剩余应缴之会款之债务。

  B要求得标的会员签发同金额本票作为担保,因依票据法及非讼事件法之相关规定,可使以得标会员在不履行缴款义务时,会首得持本票直接向法院声请准予强制执行,取得执行名义,不必诉讼,可大幅节省时间及费用。

  陆、互助会单范例
  合会会单

  一、会首姓名: (签章)

  身分证字号:

  住址:

  电话:

  二、期间:本合会自民国 年 月 日起会,至民国 年 月 日止,包括会首共计 人。

  三、金额:

  1.每一会份会款新台币 元整。

  2.首期合会金不经投标,由会首取得,其余各期由得标会员取得。

  3.会员应於每期标会后三日内交付会款。

  4.会首应於前项期限内,代得标会员收取会款,连同自己之会款,於期满之翌日前交付得标会员。逾期未收取之会款,会首应代为给付。

  5.本合会采外(内)标制。

  四、标会时间及地点:每月 日 时,在会首之住所

  准时标,缺席或逾时而未授权他人代为投标者视为弃权。

  五、标会之方法:

  1.本合会之标会由会员於投标单上填写姓名、利息金额,每一会员仅得出标一次,以出标金额最高者为得标。最高金额相同者,以抽签定之。

  2.无人出标时,以抽签定得标人,利息则以新台币 元整计算。

  3.本合会每次投标金额不得高(低)於新台币 元整。

  六、其他约定:

  1.会首非经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及义务移转於他人。

  2.会员非经会首及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退会,亦不得将自己之会份转让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