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要件:车祸治愈出院后死亡!在线等待回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1 04:01:08
我村张某(女)03年11月于下班途中(骑摩托,无证驾驶)发生车祸。与一行人相撞(用手推车推障碍物)。张某颅内骨折,脑震荡,该行人脚趾骨折
后经肇事处理处调解鉴定,事故责任为张某七,行人三。后来该行人出院后37天死亡(出院证明上标明治愈出院)经医院鉴定为肺血栓死亡。法医认为疾病原因与车祸造成的长期卧床有关。遂定性为车祸并发症。
请问,这个车祸并发症是否合理?
张某与丈夫感情本来就不合,车祸后,丈夫更是对其千般指责。无奈下,张某与04年1月离婚
而行人家于04年3月象法院提起诉讼。几经周折。判处张某赔偿行人10万余元。张某不服。但上诉后仍然维持原判。于是执行厅开始执行张某的工资。然而张某为一私人工厂的临时工,每月只能支付100余元
后执行厅决定执行张某前夫的工资(张某前夫为教师)张某前夫不服,被拘留,并强扣去工资卡
请问执行厅的作法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张某因为孩子等问题,也不希望该赔偿由前夫支付。我们这里的最低生活保证金为800元,张某的前夫还有父母,还有一 女正在读书,请问起码应该为张某前夫留多少作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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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上没有车祸并发症这一说法,肺血栓和脚趾骨折通常也不会有因果关系,这个鉴定结论有问题是一定的。如果法医鉴定上明确的就是:车祸并发症,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个缺乏起码的医学知识的人出具的证明。

二、执行庭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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