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陆地四至点:关于购买优先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22:51:19
出租人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欲出售此房屋,承租人有购买意向,但出租人却对此房屋进行资产评估后,以公开拍卖的形式出售,这是否造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

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直接拍卖该房产

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个是确定的。但是出租人采用拍卖的方式是否侵犯承租人还要区分具体情况。因为法律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规定具体方式。如果出租人采取拍卖的方式,那么承租人在拍卖买受人的最高出价的同等价位可以优先购买。那么此时,出租人可能构成对拍卖买受人的违约,但是不影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假如出租人坚持卖给拍卖的买受人,那么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必须是房屋产权没有转让的情况下啊。转让(也就是过户后)就只能要求赔偿了哦。除非能证明出租人与拍卖买受人之间是恶意沟通侵犯你的利益哈。也就是如果对方基于善意取得之后,你就不能优先购买了。

构成,因为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可以以公开拍卖的形式出售,买受方购买此房后,承租人在与原出租人签定的租赁合同未到期前,仍可租赁.这就是法律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承租人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先征求承租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