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应该由哪个单位承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8:19:44
A厂待岗职工朱某(与A厂有劳动合同),待岗期间于2005年12月到B厂任临时门卫,使用期限一年(与B厂有上岗协议)。2006年元月16日21时,在上夜班后回家途中乘朋友的车去一起吃夜宵,30分钟分后朱某告诉朋友全身发麻,不舒服就倒下(经诊断为高血压所致)。附近医院接到急救电话,赶到现场抢救,朱某死亡。
请问:应该由哪个单位承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两个单位都不承担!!!
根据上述阐述,似乎没有朱某乃是"因工(公)死亡"的确切证据!他的死不符合现阶段我国工伤事故责任判定的范围.
除非他系过劳死...但比较难认定.如果经确定属于"过劳死",则由B厂负责.

我的(个人)推论:是真实案例的话,基本上会以两厂(A及B)以人道主义补助的形式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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