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王场地魔法卡大全:谁能说一下中国婚制历史和国外婚制历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2 06: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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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是几千年来回响于中国人耳畔的声音,在这貌似威严的声音伴奏下不知多少人蒙冤受辱,呼天抢地,痛不欲生而身首异处,然而“天”却将掩盖一切罪恶。“天命”既是统治者实施统治的手段,亦是传统婚姻制度的立足点,胡适的婚姻就是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胡适与江冬秀的结合就是始于双方母亲的包办而决定于上天。胡适13岁随其母到姑婆家与江母不期而遇。江母见胡适眉清目秀,聪明伶俐就提议结为秦晋之好。但胡母未许。其一,江冬秀长胡适一岁(1890年生)又属虎,不相匹配。其二,胡姓家道中落,与江家不门当户对。原来胡适家乡流行女大一不如男大十之说,并且以为女子属虎,情格就会凶猛强悍,难得贤慧。也许现在仍称不贤淑的女人为“母老虎”即缘于此。胡母一方面担忧江冬秀会给胡家带来祸患,同时又受封建门第思想的制约,而不愿高攀江家。所以这桩婚事暂时搁浅。江母“外交失败”,又推出媒妁,即胡适的本家叔叔进行游说(他是江冬秀的老师),他屡次向胡母宣传江冬秀的八字好,胡母便让他开来八字。命也算过,二人很合。但吉凶与否还要等待“天”的评判。在当时人们看来,如果二人相合,一段时期内胡家便会太平无事,否则就会祸从天降。而检验的方式为“胡母将红纸八字叠好,放在竹升里,摆在灶神老爷面前,同时还放了别人送来提亲的几个八字、然后就虔诚地等待上天的旨意。在以后的一段日子里,胡家事事顺遂,没丢一只筷子,没打碎一个汤匙,人丁兴旺,家畜肥壮。胡母便取下竹升,用筷子夹出一个八字,打开一看,是江冬秀的。这可谓“天作之合”。于是在1904年胡适、江冬秀由双方母亲作主缔结了婚约。

  从始至终起着决定作用的还是神秘莫测、令人生畏的“天命”,胡适的终生大事就这样依据天意以近乎荒唐的方式确定下来。胡适所生活的时代已进入20世纪,然而其婚姻形成的基础却依然是“天命”,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命”意识在百姓的思想中是何等根深蒂固,甚至达到了左右人们命运的程度。胡适的婚姻是历代中国青年男女婚姻的缩影,有着十分典型的意义。

  二

  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儒释道思想占据着主导地位,此外,墨家、法家思想亦有一定影响。这些思想纠结在一起,融化为中国人的血液,规范其思维模式、行为方式、情感形态、心理状态等等。体现在胡适身上,既有儒家的仁家,道家的不争,又有墨家的兼爱。由于中国社会的主体文化始终是儒家文化,那么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皆为儒家的伦理思想为出发点和归结点,这在胡适的婚姻上体现得尤为突出。集中表现为“孝”与“信”。

  胡适坚守婚姻最主要的是原因是为了母亲,出于至纯的孝道。胡母23岁守寡,主持家政,有着仁慈、温厚、勤俭、识大义能容忍的种种美德,并且给予了胡适至性至情的伟大母爱,这些都深深铭刻于胡适的心灵。因此,他对母亲十分尊敬,而又深感母恩无以回报。那么认可母亲包办的婚事,在他看来就是对母亲的恩情最好的报答。

  胡适在给其美国女友韦莲司的书信与日记中,就曾讨论过“容忍迁就”与“各行其是”的问题。胡适认为“父母所信仰,子女虽不以为然,而有时或不忍拂爱之者之意,则容忍迁就,甘心为爱我者屈可也,其容忍也,出于体恤爱我者之心理,故曰:‘为人的容忍’。”所以胡适的婚姻,基本是“甘心为爱我者屈”的具体体现。他之所以这么做就是为了对他关爱备至的母亲。“在家庭关系上,我站在东方人的一边,这主要是因为我有一个非常非常好的母亲,她对我的深恩是无从报答的。我长时间离开她,已经使我深感愧疚,我再不能硬着心肠来违背她”这封信表明胡适对母亲的孝心“近乎基督教的原罪,这个罪是无论如何都赎不清的,和江冬秀结婚,只是赎罪于万一罢了。”(周质平《胡适与韦莲司:深情五十年》3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胡适之所以为长时期离开母亲而愧疚,是因为这有违于“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并且其母早抱孙子的愿望也因胡适求学一再推迟婚期,未能实现。所以他深恩难报的罪恶感,变化为母命难违的使命感。胡适在1918年5月2日写给他的至友胡近人的信中说:“吾之就此婚事,全为吾母起见,故从不曾挑剔为难。”胡适不但感到母命难违,同时也不愿伤害与之相关的其他人。儒家的仁爱思想表现在行为上是自律性的克制,在思想上则显示出儒家的富于理性的牺牲精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胡适如果追求婚姻自由定会以牺牲他人的幸福为代价,会祸及数家,而这都是胡适所不愿、不忍看到的。“今之少年往往提倡自由结婚之说,有时竟破坏已订之婚约至家庭之中龃龉不睦。有时其影响所及害及数家,此儿所不取”。从中可见胡适是十分重视家庭的和睦,并推己及人,不愿因违婚而影响相关家庭,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儒家思想具体的阐释。还应提及的是,胡适思想亦受墨家学说的浸染,他曾直言喜欢墨家的兼爱说。众所周知,“兼爱”就是不分亲疏,爱所有的人。墨家认为祸乱的缘由即是人们爱自己而不爱他人,彼此不相爱。胡适既爱母亲,爱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也爱江家,爱与自己关系疏远的人。因此,不违婚约是儒家的仁爱和墨家的兼爱共同作用的结果。

  胡适婚后,许多旧人都恭维他不背旧婚约,是最可佩之事,因为他们以此为大牺牲,胡适说“当初我并不准备什么牺牲,我不过心里不忍伤几个人罢了。假如我那时毁约,使这几个人终身痛苦,我的良心上的责备必然比什么痛苦都难受”。(胡适日记,1921年8月30日)我们没有理由说胡适写在日记里的话是违心的。在他看来,毁掉婚约,同当时许多新人一样娶了一位思想激进,才气横溢的新女性,她的光辉也无法驱逐心灵的阴影。履行婚约也许是痛苦的,那么毁婚带来的一定是更大的痛苦。

  胡适的婚姻思想基础除“孝”以外,还有“信”。“信”即讲求信用,诚实无欺,也是儒家重要的伦理思想之一。就婚姻而言,虽系母亲所订,但信守婚约与否取决于胡适。胡适之所以能在1904至1917年漫长的13年的人生旅程中苦苦等待,憧憬琴瑟相得的美好未来,主要缘于“孝”与“信”。当胡适的家乡谣传胡适已在美另娶时,胡母在给胡适的信中要求澄清,胡适于1915年10月3日写了一封8页的长信,力辩谣言之无稽,其中说到“儿久已认江氏之婚约为不可毁,为不必毁,为不当毁。儿久已自认为已聘未婚之人。儿久已认冬秀为儿未婚之妻……”。胡适在“不可毁”、“不必毁”、“不当毁”的旁边密圈加点,以示其诚,由此可见他信守之意是何等坚定。

  三

  一般人都认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旧婚姻是不人道、扼杀人的天性的,这几乎成为历代文学作品的重要主题。胡适在上海读书时也曾对旧婚约制度给予否定,1906年他在《竞业旬报》上发表文章对传统婚制进行批评,这成为其当时文章主要内容之一。其小说《真如岛》中也有类似观点“早婚则男女皆不能自主,多有配合不宜,夫妻因而反目,坏处一”。

  然而胡适留学后却对旧婚制流露出温和态度,甚至认为其中不乏合理之处。在认识上发生逆转。

  首先,他认为旧式婚姻仍可成长为真实之爱情。这是他认可其包办婚姻与江冬秀结婚的又一真实原因。胡适的婚姻就“包办”而言,与几千年来多数的中国男性并无差别。不同的是:也许其他男性对包办婚姻的认同缘于一种惯性或是惰性,因为千百年来中国人就是这样过来的。胡适却不然,他是清醒的、理智的,曾经过了审慎的思考研究。他以为“订婚之后,女子对未婚夫自有特殊柔情。故偶闻人提及其姓名,伊必面赤害羞;闻人道其行事,伊必倾耳窃听;闻其有不幸事,伊必为之悲伤;闻其得意,则必为之称喜。男子对其未婚妻,亦然。及结婚时,夫妻皆知其有相爱之义务,故往往能互相体恤,互相体贴,以求相爱,向之基于想象、根于名份者,今为实际之需要、亦往往能长成为真实之爱情”。(《中国婚制》,《胡适文集·书信日记》33-34页,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版)胡适以为名份在旧婚制中是爱情的种子,在婚前萌芽破土,在婚后的互敬互爱中亦能长成参天大树。他将爱情婚姻与责任义务联系起来加以分析,指明了旧婚姻主要特点。勿庸置疑,胡适的分析有其合理性。因为苏轼的“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就描写了相思的永长,元稹的“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亦是刻骨铭心的爱之绝唱。但是也必须承认,胡适对旧婚制认识失之片面,对其泯灭人天性的一面是回避的。

  也许胡适对旧婚制好感缘于其亲身体验。在他求学的13年中,对未婚妻江冬秀是既重“名份”又寄真情的,并对再三延长婚期心存愧疚与歉意。在1914年7月8日与江冬秀的信中写道:“适去家十载,半生作客他乡,归期一再延误,遂至今日。吾二人之婚姻亦因此延误,殊负贤妹。”并且胡适曾在寄给江冬秀的照片背后题诗云:“万里远行役,轩车屡后期,传神入图画,凭汝寄相思”。他还以《古诗十九首》的句子寄托“思君令人老,轩车来何迟”的感慨与思念,体现出典型的东方情调。

  其实这种情调源于他东方人的情感形态,胡适留美7年中,在许多方面如政治思想,教育思想治学方法等受到西方的影响,但在家庭婚姻方面仍是赞同东方人。他在日记《容忍与各行其是》中写道:“于家庭之事,则从东方人,于国家政治之见解,则从西方人”。而东方人的家庭生活方式、心理状态是父(母)慈子孝,夫唱妇随,四世同堂,尽享天伦。这是胡适心向往之的。因此他在“得家中照片题诗”的末段写道:“图左立冬秀,朴素真吾妇。轩车何来迟,遂令此意负。归来会有期,与君老畦亩。筑室杨林桥,背山开户牖。辟园可十丈,种菜亦种韭。我当授君读,君为我具酒。何须赵女瑟,勿用秦人缶。此中有真趣,可以寿吾母”。这是一幅典型的体现着东方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图画:夫妻恩爱,琴瑟相得,长幼有序,母慈子孝,背山而居,种菜种韭。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一致,表现出东方所特有的温馨安逸,怡然自得生活状态,流露出胡适无法摆脱的也不愿摆脱的东方情结。

  我们知道,胡适曾提出过“全盘西化”的观点,那么他的这一人生理想是否与之相矛盾?其实不然。胡适深知对于西洋文化,我们不但理智上不愿全盘采取,事实上也决不能全盘采取,他是希望通过旧文化的惰力来历史地自然地折衷。胡适作为跨越新旧两个时代的人物,其文化思想上必然带有两个时期碰撞冲突又调和折衷的特征。而在家庭问题上对东方生活方式的眷恋与憧憬就化成其坚守婚约的内驱力。

  其次,通过对中西婚制的比较,得出我国女子所处的地位高于西方女子的结论。他在日记中写道:“数日前余演说吾国婚制之得失,余为吾国旧俗辩护,略云:‘吾国旧婚制实能尊重女子之人格。女子不必自己向择偶市场求炫卖,亦不必求工媚人之术。’”在胡适看来,东西方女子地位的差别在于是否需要讨好男人,这不能不说是失之肤浅的。固然不能否认西方女子在社交中的处境有其卑微无奈的一面,但毕竟其有学音乐、舞蹈和与男子交往的自主。其实中西方女子的地位并无本质之别,与其构成差别的却是高高在上的男性。

  总之,胡适对于封建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如缠足、节烈贞操、迷信、嫖娼等深恶痛绝,在许多文章中加以批判,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愤激之情溢于言表,甚至对于律诗也一概否定。然而对于旧的婚制却有所偏爱,虽其见解不乏合理因素,但却未能揭示其罪恶的本质,这不能说是其思想的局限。

  四

  自古道“道不同、不相谋”。的确,无论是君臣、朋友,还是夫妻间感情的维系主要依凭的是“道”。

  胡适夫妇虽然兴趣、爱好、知识水准有天壤之别,但在人生理想和人生态度上却有其本质性的一致。这就是他们互敬互爱,白头偕老的根本原因。

  首先,他们都是无神论者。自古以来,对世界的认识就存在“有神”与“无神”的差别,这种对立思想广泛地体现于中外思想文化中。

  其实胡适也并非是天生的无神论者,他也经历了由拜神到无神的转变。胡适的父亲是无神论者,但在胡适三岁时就已去世,胡适的母亲及家中其他女眷都信神,胡适小时也曾加入到他们的行列。后来他读到了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引的范缜的《神灭论》,“形者神之质,神者形之用也。神之于形;犹利之于刀。未闻刀没而利存,岂容形亡而神在哉?”从此胡适接受了无神论,并坚信这一学说。(留美后曾动摇,但最终放弃当耶教信徒要求)所以面对矛盾复杂的传统文化思想,胡适并不盲从,由此他也养成了刻苦学习爱动脑的习惯。

  尤为可贵的江冬秀也是无神论者。胡适曾夸奖她:“不迷信、不看相、不算命、不祭祖先。她的不迷信在一般留学生之上”。(《胡适之先生晚年谈话录》)总之胡江二人一致信仰的构筑了其婚姻的基石。此外,他们还有共同的人生理想:不做官。

  官本位思想在中国有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西方“以商立国”,中国恰好相反,“以农立国”。封建王朝长期实行“重本抑末”政策,致使商人地位低下。并且在中国四千多年的专制政治中形成了君贵臣贱,官贵民贱以及等级森严的官本位和特权制传统。中国专制政体主要靠庞大的官僚机构来支撑,并且对官吏的选拔尤为重视。所以官在中国有着极高的地位,中国人尤其是知识分子多以进入仕途建功立业作为衡量人生价值实现的尺度。而胡适夫妇对这一落后的传统思想是摈弃的,对升官发财,富贵荣华的中国人心仪神往的人生道路是否定的。

  胡适在回国之初就在文章中反复表明远离政治,不做官的态度。他曾说:“二十年不谈政治,二十年不干政治”。他也向同事们建议致力于研究和解决最基本的有关中国知识、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有意识地为中国打下一个非政治的文化基础。可见胡适首先重视的是学术而非政治。

  江冬秀对仕途的厌恶要比胡适强烈,不问政治的决心也更为坚定;胡适1938年任驻美国大使后,曾在信中表明态度。“现在我出来做事心理常常感到惭愧,对不住你。你总劝我不要走上政治路上去,这是你的帮助我。若是不明大体的女人一定巴望男人做大官。你跟我二十年,从来不作这样想。”(1938年11月24日信)还曾说:“我只能郑重向你再发一愿:至迟到战争完结时,我一定回到我的学术生活去”。(1938年7月30日信)江冬秀作为一个旧式女子能有此迥异于世俗的胸襟见识,是十分值得赞赏的。她在给胡适的信中说:“再不要走错了路,把你前半身的苦功放到冰泡里去了,把你的人格、思想,毁在这个年头上。”1947年蒋介石力劝胡适出来参加政府,江冬秀临送胡适上飞机时还郑重叮嘱:“千万不可做官”。以往中国男性多想进入仕途,求取功名,光宗耀祖;而女子也希望男人做官,实现夫贵妻荣的梦想。而胡适夫妇的价值观却与这一传统观念相悖离,这是十分令人感佩的。

  此外,胡适夫妇间互敬互爱,表现出对中外文化中进步思想的发扬与融合。首先,江冬秀是位理想的贤内助。“三从四德”的旧式教育没有扭曲她的人格,她继承了中国妇女勤劳、宽容、坚韧的美德。她善于烧菜,会做胡适最爱吃的徽州锅和徽州“塌裹”(馅饼)并且总是为丈夫预备好宵夜点心。她不但在生活上对胡适关心体贴,在精神上更给以理解,表现出从容豁达的心胸,几乎对有关丈夫的男女间的传闻一笑了之。并且参与了胡适与韦莲司书信的整理工作。

  胡适也非常尊重夫人的人格与精神,不但在其人生定位上听取太太的意见,而且在日常生活上对妻子也从不含糊。胡适说:“久而敬之这句话也可以作夫妇相处的格言。所谓敬,就是尊重,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尊重对方的人格。要能做到尊重对方的人格,才有永久的幸福”。(《胡适之先生晚年谈话录》)其实,他的这种思想一方面是儒家的仁、墨家的兼爱的积淀,同时也表现出较浓厚的基督教的精神情绪,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平等意识。因此,胡适并不以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一生获得36个博士头衔而凌驾于夫人之上。他在学术研究中把孔子与诸子并列,在生活中也把自己与妻子置于同一水准,即都是有着独立人格与精神的人。

  总之,我们有理由认为,胡适先生的成就与其幸福的无后顾之忧的家庭有密切关系。所以唐德刚说:“国人一提到胡适之的小脚太太似乎都认为胡博士委屈了,但是有几个人能体会到,他是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里,‘三从四德’的婚姻制度中,最后一位‘福人’”。

结婚登记制是与结婚仪式制相对应的一种法律婚制,它要求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其婚姻关系才告成立。结婚登记制是国家确认婚姻关系合法性的基本形式,也是依法保护婚姻关系的基础。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就明确规定了结婚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只有经过依法登记,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其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我国关于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

关于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则性的规定:(一)自愿原则。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这是实行婚姻自由的必然要求。我国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法定婚龄问题。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三)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了两类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四)结婚登记程序。我国实行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法律不承认未经登记的任何形式的仪式婚或宗教婚。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登记量及结婚率变化情况

2002年,我国共办理结婚登记约786万对,其中内地居民间结婚登记778.8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共7.3对,2002年结婚率为12.2‰。结婚率是指当年结婚人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千分比。我国自1978年以来结婚率情况如下图所示。(1978年以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情况见“1978年以来我国结婚、离婚情况表”。)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制度是整个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内地居民间的结婚登记则构成了我国结婚登记的主体。从近十年来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看,内地居民间的结婚登记占整个结婚登记总数的99.3%以上。

一、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

在我国历史上,从封建王朝到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一直沿袭着仪式婚制,国民党政府1930年底公布的民法亲属编仍规定结婚须举行公开仪式,并有二人以上之证人证明。新中国的亲属法,则自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起便实行结婚登记制度。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地区性的婚姻条例,也有结婚须依法办理登记的规定。

自建国以来,我国先后于1950年、1980年、2001年颁布了三部婚姻法,这三部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结婚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和民政部也曾先后于1955年、1980年、1986年颁布过三个婚姻登记办法,国务院1994年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这些办法和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内地居民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

二、内地居民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要求

关于内地居民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要求,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

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3.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自愿的;③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这五条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涉外、涉港澳台结婚登记。

三、结婚登记数量的变化

从下图可以看出我国1978年以来内地居民间结婚登记数量的基本走势。1978年我国内地居民间结婚登记为597.8万对,随后的几年里登记量迅速上升,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掀起了结婚登记的高潮,1981年的登记量达到历史最高值1040.3万对。在1983年到1992年之间,内地居民间的结婚登记量基本处于稳步上升阶段。近十年来,内地居民间的结婚登记量又逐步下降,2002年降为778.6万对。结婚登记量的变化与我国人口结构、适婚人群量、对婚姻家庭观念的 变化以及婚姻法律的影响可能都存在一定的联系。

涉港澳台结婚登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速,前往大陆探亲、旅游、投资的港、澳、台同胞越来越多,他们与内地居民之间的民事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为规范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民政部1983年颁布了《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98年又颁布了《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涉港澳台结婚登记45920对,其中涉港登记12369对,涉澳登记1251对,涉台登记32300对。

一、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

1.办理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国内居民应提供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同胞应提供①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②港、澳居民身份证;③香港居民提交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申明书;澳门居民提交澳门出生及死亡登记局(2002年底已改名为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者《无婚姻记录证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另外,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还应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台湾居民同大陆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

1.办理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应提供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应提供①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③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另外,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还应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涉外结婚登记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缔结婚姻的情况日渐增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在国外缔结婚姻关系,只要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也承认其婚姻的合法性。2002年,我国共办理涉外婚姻登记23478对。

1983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对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范围:①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②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2.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3.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应提供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应提供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1998年民政部、外交部又印发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对离过婚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申请再婚登记时,其原离婚证件的公证认证、法院的裁定承认以及判决书的生效证明等作出了明确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