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线保护套使用方法:此案中甲乙两单位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18:40:21
甲单位于2000年8月5日向乙单位发电报,购买A型机器100台,单价为每台1000元并要求3个月交货.半个月后,乙单位回电将交货期限由3个月变为5个月,单价每台变为1200元.

1.没有成立
2.原因:乙单位对甲的要约做了实质性修改,乙的回电构成反要约,不是承诺。
《合法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同意guchuanhu进士,前者是要约,后者是反要约,不是承诺还没形成合同,longye6688说是单方协议,由问题,既然是单方,哪来的协议?

楼上都瞎掰
合同当然没成立
合同期限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对方回复改期应视为新的要约,so甲单位同意后才算成立

同意guchuanhu进士的意见.

只是单方协议,怎么叫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