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现行税收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2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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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 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 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 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 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 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流转税类税收是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仅这4项税收的收入就占我国税收总额的70%以上;所得税类税收次之,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3项税收的收入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15%。此外,还有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一些类型的税收。以下分别予以简要介绍。
一、流转税
(一)增值税
1.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税目、税率。

3.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时候,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总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适用征收率(商业为4%,其他行业为6%)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3)进口货物计税方法。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4)出口货物退税。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目前,出口退税率分5%、6%、13%、15%、17%五档。
4.主要免税规定。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避孕药品和用具;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消费税
1.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是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
2.税目、税率(税额标准)。

3.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时候,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总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适用征收率(商业为4%,其他行业为6%)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3)进口货物计税方法。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4)出口货物退税。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目前,出口退税率分5%、6%、13%、15%、17%五档。
4.主要免税规定。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避孕药品和用具;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消费税
1.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是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
2.税目、税率(税额标准)。

3.计税方法。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
(四)关税
1.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包括进口我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我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2.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个部分。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
1999年,我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货物税号有6940个。进口关税普通税率从0.8%到270%不等,共有20多个差别税率;优惠税率从0.1%到121.6%不等,共有50多个差别税率,算术平均税率为16.8%。另有少量进口货物征收从量关税、复合关税和滑准关税。出口关税征税货物的税号共有36个,税率从20%到50%不等,共有5个差别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关税采用从价定率计征和从量定额计征两种基本方法计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下列货物,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税: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3)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收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二、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
2.计税依据。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一般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3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
除法定税率之外,为了照顾某些盈利较少的企业,暂设置18%和27%两档低税率。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或者减税待遇,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新办的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举办的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国有农业企业,等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计税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后的余额。
外国企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一般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也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二者合计为33%。
外国企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税税率为20%。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所得额×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设在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减税待遇。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税;将上述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得到一定的退税。
(3)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2.征税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元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800元以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现行标准为每月32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方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现规定每月可以减除8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应纳税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或者应税项目收入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方法。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计税方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3.主要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按照规定提存、领取的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税。
三、资源税和财产税
(一)资源税
1.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税目、税额标准。

3.计税方法。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可以免税。
(2)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酌情免税或者减税。
(3)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和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可以减征。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如下:大城市每年0.5~10元;中等城市每年0.4~8元;小城市每年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年0.2~4元。经过批准,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3.计税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4.主要免税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能源、交通用地,可以免税。
(三)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一般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如下: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1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至2亩的地区,1.6~8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至3亩的地区,1.3~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1~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为了协调各地区的税额标准,避免毗邻地区税额标准差别过大,财政部分别核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标准,每平方米从2.5元到9元不等。
3.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军事设施用地;铁路、机场用地;学校、医院用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用地不超过原宅基地的;安置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用地,可以免税。
(2)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和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工厂;公路建设用地,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四)房产税
1.纳税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纳税人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之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一种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3.主要免税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可以免税。
(五)城市房地产税
1.纳税人。
目前,城市房地产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而且仅对房产征税。纳税人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和使用人。
2.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房价为计税依据,适宜税率为1.2%;一种是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8%。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3.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新建的房屋,从落成的月份起免税3年;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50%的,从竣工的月份起免税2年;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四、其他税收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市区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此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上述3种税收同时缴纳。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纳税人。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税目、税率。

3.计税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全部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或者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适用税率
(三)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3.计税方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时,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规定。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以免税。
(四)车船使用税
1.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计税标准、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分为车辆计税标准和船舶计税标准两类:车辆的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车辆的数量或者净吨位;船舶的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船舶的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分为车辆税额标准和船舶税额标准两类:
(1)车辆税额标准:乘人汽车每辆每年60~320元;载货汽车每吨(净吨位)每年16~6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20~80元;非机动车每辆每年1.2~32元。
(2)船舶税额标准:机动船按照净吨位计征,每吨每年1.2~5元;非机动船按照载重吨位计征,每吨每年0.6~1.4元。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数量(或者净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2)应纳税额=应纳税船舶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适宜税额标准
3.主要免税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使用的各种专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可以免税。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
1.纳税人。
目前,车船使用牌照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纳税人为应纳税车辆、船舶的使用人。
2.税额标准。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分为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和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两个部分:
(1)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乘人汽车,每辆每季15~80元;载货汽车,按照净吨位计征,每吨每季4~15元;摩托车,每辆每季5~20元。非机动车每辆每季0.3~8元。
(2)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机动船按照净吨位计征,每吨每季0.3~1.1元;非机动船按照载重吨位计算,每吨每季0.15~0.35元。
3.计税方法。
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车辆的数量或者净吨位;船舶使用牌照税的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船舶的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数量(或者净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2)应纳税额=应纳税船舶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4.免税规定。
(1)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公用的车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使(领)馆中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 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车辆,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待遇。
(2)部分省、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消防车、救护车、洒水车等类车辆可以免税。
(六)印花税。
1.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税目、税率。

3.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或者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或者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宜税额标准
4.主要免税规定。
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可以免税。
(七)契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承受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分为3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3.税率和计税方法。
契税使用3%至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之内确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讅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城镇职工按照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符合免税规定的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可以免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税或者免税。
(八)农业税
1.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