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威溶栓胶囊:如果上法院,我方的责任有多大,如果赔偿的话,我们大概要赔多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4:06: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另,本案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中雇主一方是自然人,不是用人单位,其雇佣工人的行为,是以自然人而非法人的身份。
由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如果受伤工人提起诉讼,案件将会按以下进程发展:
首先,确定被告:
受伤者可以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选择你为被告,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选择你和工地方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选择是他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一般选择双方同为被告。
其次,责任的分担方式:
一、如果仅选择你为被告,你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
你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可以在诉讼中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追加工地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是你自己单独承担了责任以后,有权根据你和工地方的协议,起诉工地方向其追偿。当然,前一种选择对你是最有利的。
二、在选择你们双方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由于你们是承担连带责任,你们双方中的任一方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而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再根据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事先你们有安全协议,工地方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义务,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楼上引用《民法通则》是不对的,既然是雇佣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的,肯定适用《工伤条例》。本关系属于劳动法关系,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现在是你作为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工地方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设施,你可以在赔偿工人后,去找工地方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作业的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因此,你必须承担责任,而工地方也不排除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赔偿多少,取决于受害人的伤势造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
最好私了,给点钱解决算了,否则比较麻烦。
路要一步一步走,饭要一口一口吃。
1.首先确定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前者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后者受民事法律调整,对雇佣方比较有利。
2.即使属于劳动关系也不用太紧张,因为是否属于工伤不是哪个人说说就行的,要到当地的工伤鉴定部门鉴定才算数。
3.你跟工地的约定只能约束你们双方,不能拿来对抗受伤的工人。不过,你有两种方法:其一在诉讼中提出追加工地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二可以在赔偿工人后再根据协定追究工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