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凯悦酒店是几星级:质押抵押权竟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12:10:01
质押权和抵押权竟合时,哪个优先?

首先你要明白什么是质押,什么是抵押?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那什么又是质押呢?
  质押,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

  质押作为债的担保形式,特别是其中的动产质押历史悠久,比起抵押权而言要早得多。近现代质押制度实际上是在古代质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后发达至今,成为当代经济生活中重要的担保方式

  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抵押、留置、定金、保证四种担保形式,但没有质押这一形式,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将质押归入了抵押的范畴,抹杀了抵押与质押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区别,而且没有规定权利可以成为抵押(包括质押)的标的物,但1995年的《担保法》明确规定了权利可以成为质押标的物,并区别了抵押与质押,形成了较完善的担保法体系。
  说了这么多,只能告诉你,质押和抵押竟合时,只能合依孰先原则了。

抵押权优先。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